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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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07.12的什锦蔬菜;
(二)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税号09.01);
(三)加香料的茶(税号09.02);
(四)税号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或其他产品;
(五)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税号21.03或21.04的产品除外;
(六)税号30.03或30.04的药用酵母及其他产品;
(七)税号35.07的酶制品。
二、上述注释一(二)所述咖啡代用品的精汁归入税号21.01。
三、税号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
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
21.01 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
的制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
—咖啡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11 ——浓缩精汁
12 ——以浓缩精汁或咖啡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20 —茶、马黛茶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
品
30 —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
本税号包括:
一、咖啡精汁及浓缩品,可用真咖啡(不论是否去咖啡碱)制得或用真咖啡与任何比例的咖啡代用品混合制得,呈液状或粉状,通常浓缩程度很高。
这类产品还包括名为速溶咖啡的产品,即经浸提并脱水或经浸提后冷冻及真空干燥的咖啡。
二、茶或马黛茶的精汁及浓缩品,加工方法与以上第一款所述情况相同。
三、以上述一、二两款的咖啡、茶或马黛茶精汁或浓缩品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它们是以咖啡、茶、马黛茶的精汁或浓缩品(而不是以咖啡、茶、马黛茶本身)为基本原料制成的制品,包括加有淀粉或其他碳水化合物的精汁等。
四、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主要有:
(一)“咖啡膏”,由磨碎、烘炒咖啡和植物脂肪,有时还加其他配料混合组成。
(二)茶制品,由茶、奶粉及糖混合组成。
五、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品及其精汁和浓缩品。
它们是用于替代、仿制咖啡(用热水冲开)或用于掺入咖啡内的各种烘炒产品,有时人们把它们称为“咖啡”,但在“咖啡”两字之前加上其基本物料的名称(例如,大麦“咖啡”、麦芽“咖啡”、橡果“咖啡”)。
烘焙菊苣是通过烘炒税号12.12的菊苣根制得,为棕黑色,有苦香味。
其他的烘焙咖啡代用品包括用甜菜、胡萝卜、无花果、谷物(特别是大麦、小麦及裸麦)、分瓣的豌豆、白羽扇豆、食用橡果、大豆、椰枣核、杏仁、薄公英根或栗子制得的产品。
本税号还包括其包装式样明显看得出是用作咖啡代用品的烘炒麦芽。
这些产品可呈块状、粒状、粉末状或浓缩的液体或固体状,它们之间可以混合或与其他配料(例如,碳酸盐或碳酸碱)混合,也可用各种容器包装。
本税号不包括:
(一)含任何比例咖啡的烘焙咖啡代用品(税号09.01)。
(二)加香料的茶(税号09.02)。
(三)焦糖(焦糖化的糖蜜及糖)(税号17.02)。
(四)第二十二章的产品。
21.02 酵母(活性或非活性);已死的其他单细胞微生物(不包括税号30.02的疫苗);发
酵粉:
10 —活性酵母
20 —非活性酵母;已死的其他单细胞微生物
30 —发酵粉
一、酵母
本税号的酵母可以处于活性或非活性状态。
活性酵母一般可引起发酵。
它主要由某些种类(几乎全都是酵母菌属)的微生物组成,在酒精发酵时,这些微生物会成倍繁殖。
根据充气工艺的不同,还可通过部分或全部防止发酵而制得酵母。
活性酵母包括:
(一)啤酒酵母,在啤酒发酵桶内形成,呈棕黄色膏状或固体,通常有啤酒花苦味及啤酒气味。
(二)酿酒酵母,在酒厂中粮食、马铃薯或水果等发酵时产生,呈乳白色硬膏状,根据所蒸馏的产品不同,气味各异。
(三)发面酵母,在特殊条件下用糖蜜之类的碳水化合物做培养基专门培养的酵母菌繁殖而得。
商业上通常压成灰黄色饼状(压榨酵母)出售,这些产品有时有酒精味;也有以干状(一般为颗粒状)或液状出售。
(四)培养酵母,一种实验室中培养的纯种酵母,可悬浮于蒸馏水、明胶或琼脂中。
商业上通常以标定剂量装于密封容器内销售,以防污染。
(五)种用酵母,从连续发酵工序的培养酵母中制得,用于繁殖商品酵母。
商业上通常以压制的塑性湿润块状或悬浮液状出售。
非活性酵母,用活性不够,因而有关工业不能再使用的啤酒酵母、酿酒酵母、发面酵母干制而得,供人食用(维生素B原料)或作动物饲料用。
由于干酵母需求量日益增加,现在也有直接用专门培养的活性酵母来制造上述干酵母以适应需求。
本税号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干酵母(例如,某些假丝酵母属酵母),它们不是用酵母菌属酵母制得的,而是用在含碳氢化合物(例如,汽油或石蜡)或碳水化合物的基质上培养的酵母干制而成的。
这种干酵母特别富含蛋白质,用于动物饲料,通称为“石油蛋白质”或“酵母生化蛋白质”。
二、其他已死的单细胞微生物
本类包括已死去的单细胞微生物,例如,死细菌及死的单细胞藻类,特别是在含碳氢
化合物或二氧化碳基质中培养的已死单细胞微生物。
这些产品蛋白质含量特别高,通常用于动物饲料。
三、发酵粉
归入本税号的发酵粉由化工产品(例如,碳酸氢钠、酒石酸、碳酸铵、磷酸盐)混合而成,不论是否加淀粉。
在适当的条件下,发酵粉会释放出二氧化碳,因而用于面团的发酵。
市面上通常以零售包装(例如,小袋、听等)出售,名称也不一样(发酵粉、阿尔萨斯发酵剂等)。
本税号主要不包括:
(一)自发谷物细粉,例如,加有发酵粉的细粉(税号11.01或11.02)。
(二)自溶酵母(税号21.06)。
(三)培养微生物(酵母除外)及疫苗(税号30.02)。
(四)税号30.03或30.04的药品。
(五)酶(淀粉酶、胃朊酶、粗制凝乳酶等)(税号35.07)。
21.03 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10 —酱油
20 —蕃茄沙司及其他番茄调味汁
30 —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90 —其他
一、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
本税号所包括的制品,通常具有调味香料重的特点。
它们用不同的配料(例如,蛋、蔬菜、肉、水果、细粉、淀粉、油、醋、糖、调味香料、芥末、香料等)制成,用于某些菜肴(肉、鱼、沙拉等)的调味。
调味汁一般为液状,而调味制品一般为粉状,将其制成调味汁时只需加入乳、水等即可。
本税号包括某些以蔬菜或水果为基料的产品,但又不同于第二十章的保藏产品(特别是不同于税号20.01的产品)。
它主要以液体、乳浊液体、悬浮液体为主,几乎不含固体物质(参见税号20.01对有关制品的注释)。
混合调味品不同于税号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及混合调味香料。
混合调味品虽然也含有一种或多种归入第九章以外其他章的香料或调味料,但各种香料比例表明其基本特征已超出第九章所规定范围之外(参见第九章总注释)。
现将本税号所包括的产品列举如下:蛋黄酱、沙拉油、荷兰式调味汁、波伦亚调味汁(由肉粒、番茄泥、调味香料等组成)、酱油、蘑菇酱油、辣酱油(通常用稠酱油作基料,注入加了香料的醋,然后加盐、糖、焦糖及芥末制成)、番茄沙司(用番茄泥、糖、醋、盐及调味香料制成)及其他番茄调味酱、芹盐(一种用食盐及精细研磨的芹菜子混合而成的盐)、某些制香肠用的混合调味品,以及第二十二章的产品(税号22.09的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及烹饪用干邑酒)。
除在第九章及第二十章各税号已列名的以外,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汁(税号16.03)。
(二)汤料及制品(税号21.04)。
(三)水解蛋白质,主要为氨基酸和氯化钠的混合物,用作食品添加剂(税号21.06)。
(四)自溶酵母(税号21.06)。
二、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芥子细粉及粗粉是通过研磨及筛选税号12.07的芥子制得。
原料有幽芥子、白芥子或两者的混合物。
芥子粉不论是否研磨前脱脂或去皮,也不论其作何种用途,均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还包括用芥子细粉与少量其他配料(谷物细粉、姜黄、肉桂、胡椒等)混合制成的调制芥末,或用芥子细粉与醋、酿酒葡萄汁或葡萄酒混合制成的芥末酱。
芥末酱可加盐、糖、调味香料或其他调味品。
本税号主要不包括:
(一)芥子(税号12.07)。
(二)固定芥子油(税号15.14)。
(三)芥子油饼,即从芥子提取固定油后所剩的产品(税号23.06)。
(四)芥子精油(税号33.01)。
21.04 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
10 —汤料及其制品
20 —均化混合食品
一、汤料及其制品
本款包括:
(一)只要加水或乳等即可制成汤的汤料制品。
(二)加热后即可供食用的汤料。
这些产品通常以植物产品(细粉、淀粉、木薯淀粉、通心粉、面条及类似品、大米、植物精汁等)、肉、肉的精汁、脂肪、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蛋白胨、氨基酸或酵母萃为基料,还可含有相当大量的盐。
它们一般制成片状、饼状、方块状、粉状或液状。
二、均质混合食品
根据本章注释三的规定,本税号的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混合制成供幼婴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
除以上基本配料外,这类食品可含有少量奶酪、蛋黄、淀粉、糊精、盐或维生素等。
含有这些添加物质是为了增加营养(饮食疗法用)、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
这类食品还可含有可见的少量小块配料,但所加配料不得改变均化食品的特征。
均化混合食品一般用作婴幼儿食品,呈细腻糊状,稠度不一,适于直接食用或加热后食用,通常装于密封的瓶或罐内,其量相当于一餐。
本税号不包括非零售包装或每件净重超过250克的营养或婴幼儿用均化混合食品,也不包括单一基料(例如,肉、食用杂碎、鱼、蔬菜或水果)的均化食品,不论其是否含有为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加入的少量任何配料(通常归入第十六章或第二十章)。
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干蔬菜的混合品,不论是否粉状(税号07.12)。
(二)干豆类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税号11.06)。
(三)第十六章所列肉、鱼等的精汁及其他产品。
(四)含可可食品(一般归入税号18.06或19.01)。
(五)税号20.04或20.05的什锦蔬菜(包括用于配制汤料的在内)。
(六)自溶酵母(税号21.06)。
21.05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本税号包括通常用乳或奶油做基料的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例如,冰糕、冰棍),不论是否含任何比例的可可。
但本税号不包括制冰淇淋用的混合物及基料,它们应按其基本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税号18.06、19.01或21.06)。
21.06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
10 —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
90 —其他
本税号包括不能归入协调制度其他税号的食品,主要有:
一、直接供人食用或加工(例如,用水或乳等烹煮、溶解)后供人食用的制品。
二、全部或部分由食物组成的用于制造饮料或食品的制品。
本税号包括由化学品(有机酸、钙盐等)与食物(细粉、糖、奶粉等)混合而成,可作为配料或改善食品特征(外形、耐储性等)掺入食品的制品(参见第三十八章总注释)。
但本税号不包括含食物的酶制剂(例如,由加了右旋糖或其他食物的解朊酶组成的嫩肉粉)。
这类制剂如果在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具体列名,则可归入税号35.07。
本税号主要包括:
(一)制造餐用奶油、果冻、冰淇淋或类似食品的粉,不论是否甜的。
以细粉、粗粉、淀粉、麦精或税号04.01至04.04所列货品作基料的粉,不论是否含可可,应按其可可含量(参见第十九章总注释)酌情归入税号18.06或19.01。
其他含可可的粉归入税号18.06。
制柠檬水或类似品用的具有加味糖或着色糖特征的粉则酌情归入税号17.01或17.02。
(二)制饮料的香料粉,以碳酸氢钠、甘草甜或甘草精为基料,不论是否甜的(作“可可粉”出售)。
(三)以黄油或其他乳脂或乳油为基料的制品,用于制面包等。
(四)以糖为基料的膏,加有相当大量的脂肪,有时还加乳或坚果,不适于直接制糖
食,但可作巧克力、夹心饼干、馅饼、糕点等的馅或夹心料。
(五)加蜂王浆的天然蜂蜜。
(六)主要由氨基酸和氯化钠混合组成的水解蛋白质,用于制食品(例如,调味);通过去除脱脂豆粉的某些成分而制得的浓缩蛋白质,用于增强食品中的蛋白质;改善了组织结构的大豆粉及其他蛋白质。
但本税号不包括非组织化的脱脂大豆粉,不论是否适于供人食用(税号23.04)及蛋白质纯分离体(税号35.04)。
(七)制造各种无酒精饮料或酒精饮料用的无酒精或酒精制品(不是以芳香物质为基料的)。
这些制品是用税号13.02的植物精汁与乳酸、酒石酸、柠檬酸、磷酸、防腐剂、发泡剂、果汁等混合制成,全部或部分含有某种饮料特有味道的香料组分,因此,有关饮料通常可以仅用水、葡萄酒或酒精对制品进行稀释即可制得,不论是否添加诸如糖或二氧化碳气体等物质。
这些产品有的专门制成供家庭使用的,但更为广泛的是用于工业,以避免大量的水、酒精等作不必要的运输。
这些制品报验时并不适于作饮料饮用,因而可与第二十二章的饮料区别开来。
本税号不包括以一种或多种芳香物质为基料的制造饮料用的制品(税号33.02)。
(八)以天然或人造香料(例如,香草)为基料的食用香片。
(九)含替代糖的合成甜味剂(例如,山梨醇)的甜食、橡皮糖及类似品(特别是供糖尿病人用)。
(十)由糖精及某种食物(例如,乳糖)组成的制品(例如,甜味片),用于增加甜味。
(十一)自溶酵母及其他酵母萃,通过水解酵母制得。
这些产品不能引起发酵,但含朊值很高,主要用于食品工业(例如,制某些调味品用)。
(十二)制柠檬水或其他饮料用的制品,例如:
1、香味或着色糖浆,即加有天然或人造香料的糖溶液,其香味类似于某些水果或植物等(木莓、黑醋栗、柠檬、薄荷等),不论是否含有添加的柠檬酸及防腐剂。
2、用本税号〔参见以上第(七)项〕所述复合制品来调香味的糖浆,特别是含有焦糖着色的可乐果精及柠檬酸或含有柠檬酸及水果精油(例如,柠檬或柑桔的精油)的糖浆。
3、用果汁加香味的糖浆,其果汁中添加物质(例如,柠檬酸、从水果中提取的精油等)的量明显破坏了天然果汁中所含各种成分的平衡状态。
4、加有柠檬酸(其总含量明显大于天然果汁的柠檬酸含量)、水果精油、合成甜味剂等的浓缩果汁。
这类制品仅简单用水稀释或作进一步处理即可作饮料饮用。
某些这类制品则用于加入其他食品中。
(十三)人参精与其他配料(例如,乳糖或葡萄糖)的混合物,用于制造人参“茶”或其他饮料。
(十四)由不同种类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包括子仁或果实)组成的产品,或由单一品种或不同种类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包括子仁或果实)与一种或多种植物精汁等其他物质混合组成的产品,它们不能直接食用,而是用于制造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包括那些据说能消除病痛或强身健体的上述产品。
本税号不包括服(使)用一定剂量后对某种病痛具有防治作用的药剂(税号30.03或30.04)。
本税号也不包括归入税号08.13或第九章的产品。
(十五)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或归入税号12.11的不同种类的植物、植物某部分、子仁、果实(完整、切割、捣碎、磨碎或研粉)混合制成的产品,它们不能直接食用,而是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
但是,以所含第九章的货品构成基本特征的上述产品,不应归入本税号(第九章)。
(十六)通称为食品补充剂的制品,以植物精汁、果子精、蜜、果糖等为基料,加维生素,有时还加微量的铁化合物制成,其包装上一般标明有强身健体作用。
但用于预防或治疗疾病的类似制品不包括在内(税号30.03或30.04)。
本税号也不包括税号20.08所列用水果、坚果或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制作的食品,因为这些食品已经具有上述水果、坚果工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