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乐高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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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乐高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2

【案件字号】(2021)川18民终5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剑周玉蓉文茜

【审理法官】徐剑周玉蓉文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雅安乐高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

【当事人】雅安乐高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

【当事人-公司】雅安乐高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雷兵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秦野旭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兰静静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雷兵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秦野旭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兰静静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雷兵秦野旭兰静静

【代理律所】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雅安乐高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

【本院观点】乐高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乐高公司是否可按双方协议约定,享受减免30000元物业服务费的优惠待遇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权责关键词】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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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乐高公司是否可按双方协议约定,享受减免30000元物业服务费的优惠待遇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对于乐高公司提出“双方于2019年12月28人签订《协议书》后,乐高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于2020年1月20日前交纳了物业服务费80000元,因疫情原因导致第二次交款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且与汇德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后,同意其在2020年10月31日前交纳剩余的物业服务费91541.9元。后乐高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交纳75000元。没有足额交纳的原因,是因与汇德物业公司产生了矛盾。乐高公司应享受协议书约定的减免30000元物业服务费待遇”的上诉意见,首先,双方协议约定的付款内容,针对的是乐高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欠付汇德物业公司的服务费。乐高公司在该协议项下的义务是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付欠付的款项,该协议内容并不会因疫情原因致无法履行,乐高公司欲享受协议约定的减免待遇,可筹集资金履行协议内容。给付款项的协议内容,并不会因疫情产生不可履行的情况,故乐高公司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抗辩自身的违约责任,并非合理理由。其次,乐高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与汇德物业公司达成新的履行协议,将第二次付款时间延长至2020年10月31日,且

即使汇德物业公司同意将第二次付款时间延长至2020年10月31日,乐高公司也仅交纳了75000元,并未足额履行。故乐高公司认为应按协议约定,享受减免30000元服务费待遇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乐高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上诉人雅安乐高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2:09: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28日,汇德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乐高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中载明乐高公司承租房屋房号为310、302、401、402号,双方确认乐高公司自2016年7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欠交物业服务费201541.9元,涉及本案争议的主要内容有:“一、以上费用乙方分期支付甲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乙方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甲方物业服务费¥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2、乙方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甲方物业服务费91541.9元(大写:玖万壹仟伍佰肆拾壹元玖角整)。二、乙方在完全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后,可享受以下优惠:1.甲方一次性减免乙方6个月零4天即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4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协议签订后,乐高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汇德物业公司8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汇德物业公司750000元。审理中,双方确认:310、302号房屋面积878.17㎡,401、402号房屋面积864.22㎡;物业费计价标准2.8元/㎡。乐高公司陈述其承租的上述房屋中的401、402号房屋大约在2019年12月转租他人。汇德物业公司陈述其所主张的乐高公司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金额是76048元,计算方式:301、302、401、402号房屋自2016年7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欠交的物业服务费201541.9元-乐高公司已支付的155000元(80000元+75000元=155000元)+301、302号房屋2020年度的物业服务费29506元(878.17㎡×2.8元/㎡×12个月=29506元)=7604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纠纷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处理本案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庭审查明,乐高公司拖欠汇德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的事实成立,主要争议焦点即乐高公司拖欠物业服务费金额的确定问题。对此,评析如下:乐高公司针对汇德物业公司的主张提出了在计算时应享受减免优惠和免除6个月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经审核,对该抗辩不予采纳,理由:1.《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诚信履约,乐高公司拟享受减免优惠,前提是应按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庭审查明乐高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第二期付款义务,故不能按协议约定享受减免优惠;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现无证据证明汇德物业公司在疫情期间未履行物业服务,故对乐高公司的该抗辩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汇德物业公司所主张的物业服务费计算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雅安乐高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川汇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自2016年7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76048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乐高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乐高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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