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国、张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建国、张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6
【案件字号】(2021)云25民终2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云涛廖伟荣何江
【审理法官】胡云涛廖伟荣何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建国;张杰
【当事人】张建国张杰
【当事人-个人】张建国张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建国;张杰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建国所提异议及补充说明,并没有举证来证明被上诉人张杰对其构成侵犯名誉权;上诉人张杰所提异议,也无相关的证据,其要求去掉部分自己在过去的陈述,依据不足,本院对双方的异议不采信。
上诉人张建国、上诉人张杰双方相互之间,由于琐事自2016年9月起至今产生多起纠纷,双方从发生口角、相互吵骂、再从语言上升到支体冲
突,双方在此期间先后曾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等起诉对方到法院,而且已经两级法院按程序分别审理并均作出了裁判。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及事实,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判决对相关证据的采信合法、有效,可与原审开庭审理笔录相印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国、上诉人张杰双方相互之间,由于琐事自2016年9月起至今产生多起纠纷,双方从发生口角、相互吵骂、再从语言上升到支体冲突,双方在此期间先后曾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等起诉对方到法院,而且已经两级法院按程序分别审理并均作出了裁判。
关于张建国诉张杰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依已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张杰在询问笔录中所涉“张建国养了5、6只狗,或养了4、5只狗,围着其咬叫的”的陈述,在历次起诉、应诉答辩、上诉、申请再审等诉讼材料中以及庭审中涉及“原告张建国纵狗咬人、骗取医生住院、是狗,......原告张建国用疙里疙瘩的黑果树拐杖双手雨点般的将两人打伤”等陈述,部分内容有夸大和捏造的成分,对原告张建国的名誉有一定的不良影响,虽然存在上述不当言论,但其文字表述和言论仅是在诉讼活动中使用,并未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传播,不会导致原告张建国的一般性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或降低,不构成对原告张建国的名誉权损害。
原告张建国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张杰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导致其抑郁和离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6年以来,原、被告一直在不断起诉对方,给双方都造成了极大的诉累,法院希望双方能互相尊重理解,早日化干戈为玉帛,回归到正常的生产生活当中。
该认为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以此为由,判决驳回张建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张建国、上诉人张杰各自的上诉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希望并要求双方,在日常的生活中,应正确处理好交往,相互尊重理解,换位思考,不做侮辱或者诽谤有损对方、他人事,积极争做团结友爱、助人为乐、有益社会公道的事,对家庭、社会稳定负责,减少瓜葛及诉累。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建国、上诉人张杰各自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张建国负担500元,由上诉人张杰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2:44: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建国、被告张杰分别系个旧市解放路新冠采选厂77幢3单元、2单元的住户,双方素有积怨。
2015年6月9日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纠纷,相互扭打。
被告张杰在个旧市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8月25日对其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原告张建国养了4、5只或5、6只狗,围着其咬叫。
2016年9月29日原告张建国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被告张杰,案号:(2016)云2501民初1410号。
被告张杰在该案的应诉答辩、上诉、申请再审等诉讼材料中陈述原告张建国纵狗咬人、私搭乱建、骗取医生住院,因其在2015年6月9日与原告张建国相互扭打过程中,被原告张建国咬伤右小腿,便说原告张建国是狗,称其注射了狂犬疫苗,向原告张建国主张狂犬疫苗费。
该案一审判决由被告张杰赔偿原告张建国医疗费等合理费用18978.70元的70%,即13285元,被告张杰上诉,二审调解,由被告张杰赔偿原告张建国医疗费等合理费用18978.70元的55%,即10438元,后被告张杰申诉,被驳回再审申请。
2018年3月8日,被告张杰以名誉权纠纷起诉原告张建国,案号:(2018)云2501民初441号,其在该案中诉称张建国自2016年10月份以来,一直捏造事实颠倒黑白,对其进行造谣、诽谤,说其横行霸道、偷窃、耍流氓偷看女同志洗澡,诉称原告张建国纵狗咬伤其,当地群众对其议论纷纷。
该案一审判决驳回被告张杰的诉讼请
求,被告张杰未上诉。
2018年3月8日,被告张杰又以物权保护纠纷起诉原告张建国,案号:(2018)云2501民初442号,其在该案中诉称原告张建国私搭乱建,违规建盖人窝、狗窝,逗留狗,倾倒狗粪等垃圾、污物,导致房子下水道阻塞,还唆使本栋多家住户,非法构筑高度超过房顶4米的高架太阳能(有时还亲自帮别人构建,一一收取费用),诉称原告张建国等人百般阻挠,使房顶防漏改造项目被迫停止。
该案一审判决原告张建国拆除建盖在个旧市,恢复3单元701号屋顶原状。
2018年4月17日下午(2018)云2501民初442号案开庭审理,被告张杰的妻子沈莉到庭旁听,庭审结束核对笔录过程中,发生争执,原告张建国用随身携带的拐杖打伤被告张杰及妻沈莉,二人被送到个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9年7月11日,被告张杰以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号:(2019)云2501刑初145号,本院裁定不予受理。
2019年8月8日,被告张杰、其妻沈莉、其母周廉瑛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原告张建国,案号:(2019)云2501民初1726号,2019年8月12日,周廉瑛撤诉。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杰诉称“原告张建国用疙里疙瘩的黑果树拐杖双手雨点般的将两人打伤”。
该案一审判决原告张建国赔偿被告张杰经济损失21655.56元,赔偿沈莉经济损失10035.01元。
原告张建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原告张建国赔偿被告张杰各项损失17324.45元,赔偿沈莉8028元。
原告张建国不服提出申诉,被驳回再审申请。
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
2019年9月11日,原告张建国以名誉权纠纷起诉被告张杰,被告张杰于2019年10月10日提起反诉,经本院调解,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被告张杰撤回反诉。
另查明,原告张建国于2018年4月28日与倪凤美协议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侵犯名誉权是指以主动、公开的方式,利用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使他人的一般性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或降低。
一般性社会评价是指来自外部的、公众的评价,而不是个人的自我评价。
侵犯名誉权应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确有名誉权受损的事实;2.行为人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张杰在询问笔录中所涉“张建国养了5、6只狗,或养了4、5只狗,围着其咬叫的”的陈述,在历次起诉、应诉答辩、上诉、申请再审等诉讼材料
中以及庭审中涉及“原告张建国纵狗咬人、骗取医生住院、是狗”,“原告张建国私搭乱建,违规建盖人窝狗窝,逗留狗,倾倒狗粪等垃圾、污物,导致房子下水道阻塞,还唆使本栋多家住户,非法构筑高度超过房顶4米的高架太阳能(有时还亲自帮别人构建,一一收取费用),原告张建国等人百般阻挠,使房顶防漏改造项目被迫停止”“张建国自2016年10月份以来,一直捏造事实颠倒黑白,对其进行造谣、诽谤,说其横行霸道、偷窃,当地群众对其议论纷纷”“原告张建国用疙里疙瘩的黑果树拐杖双手雨点般的将两人打伤”等陈述,部分内容有夸大和捏造的成分,对原告张建国的名誉有一定的不良影响,上述无证据证实的内容并未得到法院确认。
法庭是特殊的公共场所,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中作出的陈述是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被告张杰虽然存在上述不当言论,但其文字表述和言论仅是在诉讼活动中使用,并未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传播,不会导致原告张建国的一般性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或降低,不构成对原告张建国的名誉权损害。
原告张建国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张杰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导致其抑郁和离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6年以来,原、被告一直在不断起诉对方,给双方都造成了极大的诉累,法院希望双方能互相尊重理解,早日化干戈为玉帛,回归到正常的生产生活当中。
综上,对原告张建国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建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建国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我一审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拿出四年以来诬告、陷害我的证据。
事实和理由:个旧市人民法院在一审过程中至始至终并没让被上诉人把从2015年8月25日至2019年10月10日止4年多以来一直多次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上诉人的证据事实拿出来,不但如此,还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在一审向个旧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被上诉人张杰侮辱、诽镑和诬告、陷害上诉人张建国的证据材料。
是被上诉人张杰几年来亲笔所写,是白纸落黑字,有被上诉人的签名及按有手印。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污蔑都要拿出证据来。
被上诉人陷害上诉人的医疗费及住院是骗来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十一版)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含《刑法修正案(九)》428页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被上诉人多次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上诉人的事实情节已经够严重多了。
每当上诉人收、接到个旧市人民法院,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等的各种被被上诉人张杰捏造的虚假诉讼文书、诉状控制不住情绪而造成血压升高、心脏跳动加快,各种各样的心情想法都有,但上诉人一次次理智的战胜克服掉,没有造成精神崩溃,没有做出极端的事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才有今天能够再次将被上诉人张杰对上诉人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证据整理出来起诉到个旧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是合法的公民,是受法律保护的。
不是被上诉人诬告、陷害了上诉人,拿不出证据来法院就可以不追究被上诉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张杰上诉请求:1、维持原判,撤销原判中不是事实的部分陈述;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捏造事实颠倒黑白造谣、诽谤、诬陷的是被上诉人张建国。
一直以来上诉人都是含着冤屈被被上诉人的狗咬伤、被被上诉人把上诉人一家多人打伤致残、还要挨判令赔偿。
我从来没有说过张建国是狗,一审判决却认定“被原告张建国咬伤右小腿,便说原告张建国是狗”。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真相。
上诉人张建国、上诉人张杰各自的上诉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希望并要求双方,在日常的生活中,应正确处理好交往,相互尊重理解,换位思考,不做侮辱或者诽谤有损对方、他人事,积极争做团结友爱、助人为乐、有益社会公道的事,对家庭、社会稳定负责,减少瓜葛及诉累。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建国、上诉人张杰各自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建国、张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云25民终24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国。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建国、上诉人张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人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建国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我一审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拿出四年以来诬告、陷害我的证据。
事实和理由:个旧市人民法院在一审过程中至始至终并没让被上诉人把从2015年8月25日至2019年10月10日止4年多以来一直多次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上诉人的证据事实拿出来,不但如此,还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在一审向个旧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被上诉人张杰侮辱、诽镑和诬告、陷害上诉人张建国的证据材料。
是被上诉人张杰几年来亲笔所写,是白纸落黑字,有被上诉人的签名及按有手印。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污蔑都要拿出证据来。
被上诉人陷害上诉人的医疗费及住院是骗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十一版)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含《刑法修正案(九)》428页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被上诉人多次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上诉人的事实情节已经够严重多了。
每当上诉人收、接到个旧市人民法院,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等的各种被被上诉人张杰捏造的虚假诉讼文书、诉状控制不住情绪而造成血压升高、心脏跳动加快,各种各样的心情想法都有,但上诉人一次次理智的战胜克服掉,没有造成精神崩溃,没有做出极端的事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才有今天能够再次将被上诉人张杰对上诉人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证据整理出来起诉到个旧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是合法的公民,是受法律保护
的。
不是被上诉人诬告、陷害了上诉人,拿不出证据来法院就可以不追究被上诉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张杰上诉请求:1、维持原判,撤销原判中不是事实的部分陈述;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捏造事实颠倒黑白造谣、诽谤、诬陷的是被上诉人张建国。
一直以来上诉人都是含着冤屈被被上诉人的狗咬伤、被被上诉人把上诉人一家多人打伤致残、还要挨判令赔偿。
我从来没有说过张建国是狗,一审判决却认定“被原告张建国咬伤右小腿,便说原告张建国是狗”。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真相。
原告诉称张建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给原告书面的赔礼道歉书,并在77幢3个单元门粘贴为原告消除影响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的小字报;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年多来的精神抚慰金及给原告造成妻离子散的严重后果赔偿金5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建国、被告张杰分别系个旧市解放路新冠采选厂77幢3单元、2单元的住户,双方素有积怨。
2015年6月9日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纠纷,相互扭打。
被告张杰在个旧市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8月25日对其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原告张建国养了4、5只或5、6只狗,围着其咬叫。
2016年9月29日原告张建国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被告张杰,案号:(2016)云2501民初1410号。
被告张杰在该案的应诉答辩、上诉、申请再审等诉讼材料中陈述原告张建国纵狗咬人、私搭乱建、骗取医生住院,因其在2015年6月9日与原告张建国相互扭打过程中,被原告张建国咬伤右小腿,便说原告张建国是狗,称其注射了狂犬疫苗,向原告张建国主张狂犬疫苗费。
该案一审判决由被告张杰赔偿原告张建国医疗费等合理费用18978.70元的70%,即13285元,被告张杰上诉,二审调解,由被告张杰赔偿原告张建国医疗费等合理费用18978.70元的55%,即10438元,后被告张杰申诉,被驳回再审申请。
2018年3月8日,被告张杰以名誉权纠纷起诉原告张建国,案号:(2018)云2501民初441号,
其在该案中诉称张建国自2016年10月份以来,一直捏造事实颠倒黑白,对其进行造谣、诽谤,说其横行霸道、偷窃、耍流氓偷看女同志洗澡,诉称原告张建国纵狗咬伤其,当地群众对其议论纷纷。
该案一审判决驳回被告张杰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杰未上诉。
2018年3月8日,被告张杰又以物权保护纠纷起诉原告张建国,案号:(2018)云2501民初442号,其在该案中诉称原告张建国私搭乱建,违规建盖人窝、狗窝,逗留狗,倾倒狗粪等垃圾、污物,导致房子下水道阻塞,还唆使本栋多家住户,非法构筑高度超过房顶4米的高架太阳能(有时还亲自帮别人构建,一一收取费用),诉称原告张建国等人百般阻挠,使房顶防漏改造项目被迫停止。
该案一审判决原告张建国拆除建盖在个旧市,恢复3单元701号屋顶原状。
2018年4月17日下午(2018)云2501民初442号案开庭审理,被告张杰的妻子沈莉到庭旁听,庭审结束核对笔录过程中,发生争执,原告张建国用随身携带的拐杖打伤被告张杰及妻沈莉,二人被送到个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9年7月11日,被告张杰以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号:(2019)云2501刑初145号,本院裁定不予受理。
2019年8月8日,被告张杰、其妻沈莉、其母周廉瑛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原告张建国,案号:(2019)云2501民初1726号,2019年8月12日,周廉瑛撤诉。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杰诉称“原告张建国用疙里疙瘩的黑果树拐杖双手雨点般的将两人打伤”。
该案一审判决原告张建国赔偿被告张杰经济损失21655.56元,赔偿沈莉经济损失10035.01元。
原告张建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原告张建国赔偿被告张杰各项损失17324.45元,赔偿沈莉8028元。
原告张建国不服提出申诉,被驳回再审申请。
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
2019年9月11日,原告张建国以名誉权纠纷起诉被告张杰,被告张杰于2019年10月10日提起反诉,经本院调解,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被告张杰撤回反诉。
另查明,原告张建国于2018年4月28日与倪凤美协议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侵犯名誉权是指以主动、公开的方式,利用书面或
者口头的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使他人的一般性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或降低。
一般性社会评价是指来自外部的、公众的评价,而不是个人的自我评价。
侵犯名誉权应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确有名誉权受损的事实;2.行为人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张杰在询问笔录中所涉“张建国养了5、6只狗,或养了4、5只狗,围着其咬叫的”的陈述,在历次起诉、应诉答辩、上诉、申请再审等诉讼材料中以及庭审中涉及“原告张建国纵狗咬人、骗取医生住院、是狗”,“原告张建国私搭乱建,违规建盖人窝狗窝,逗留狗,倾倒狗粪等垃圾、污物,导致房子下水道阻塞,还唆使本栋多家住户,非法构筑高度超过房顶4米的高架太阳能(有时还亲自帮别人构建,一一收取费用),原告张建国等人百般阻挠,使房顶防漏改造项目被迫停止”“张建国自2016年10月份以来,一直捏造事实颠倒黑白,对其进行造谣、诽谤,说其横行霸道、偷窃,当地群众对其议论纷纷”“原告张建国用疙里疙瘩的黑果树拐杖双手雨点般的将两人打伤”等陈述,部分内容有夸大和捏造的成分,对原告张建国的名誉有一定的不良影响,上述无证据证实的内容并未得到法院确认。
法庭是特殊的公共场所,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中作出的陈述是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被告张杰虽然存在上述不当言论,但其文字表述和言论仅是在诉讼活动中使用,并未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传播,不会导致原告张建国的一般性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或降低,不构成对原告张建国的名誉权损害。
原告张建国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张杰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导致其抑郁和离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6年以来,原、被告一直在不断起诉对方,给双方都造成了极大的诉累,法院希望双方能互相尊重理解,早日化干戈为玉帛,回归到正常的生产生活当中。
综上,对原告张建国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建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
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张建国认为张杰应当拿出被其狗咬到的证据,其在房顶没有私搭乱建;对其余事实没有异议。
上诉人张杰对“被原告张建国咬伤右小腿,便说原告张建国是狗”有异议,其没有说过张建国是狗,只说过其被他的狗咬伤;对其余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建国所提异议及补充说明,并没有举证来证明被上诉人张杰对其构成侵犯名誉权;上诉人张杰所提异议,也无相关的证据,其要求去掉部分自己在过去的陈述,依据不足,本院对双方的异议不采信。
本院查明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及事实,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判决对相关证据的采信合法、有效,可与原审开庭审理笔录相印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国、上诉人张杰双方相互之间,由于琐事自2016年9月起至今产生多起纠纷,双方从发生口角、相互吵骂、再从语言上升到支体冲突,双方在此期间先后曾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等起诉对方到法院,而且已经两级法院按程序分别审理并均作出了裁判。
关于张建国诉张杰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依已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张杰在询问笔录中所涉“张建国养了5、6只狗,或养了4、5只狗,围着其咬叫的”的陈述,在历次起诉、应诉答辩、上诉、申请再审等诉讼材料中以及庭审中涉及“原告张建国纵狗咬人、骗取医生住院、是狗,......原告张建国用疙里疙瘩的黑果树拐杖双手雨点般的将两人打伤”等陈述,部分内容有夸大和捏造的成分,对原告张建国的名誉有一定的不良影响,虽然存在上述不当言论,但其文字表述和言论仅是在诉讼活动中使用,并未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传播,不会导致原告张建国的一般性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或降低,不构成对原告张建国的名誉权损害。
原告张建国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张杰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导致其抑郁和离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6年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