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例”:清王朝湖南新开苗疆地区的法律制度安排与运作实践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he "Miao Sub-statutes": Legal Organiz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 Dynasty's Newly Opened
Miao Regions of Hunan
作者: 黄国信[1]
作者机构: [1]中山大学,广州510275
出版物刊名: 清史研究
页码: 37-47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苗例”;改土归流;民族法;司法实践
摘要:以往的研究,除了“因俗而治”的解释之外,均未清楚地指出“苗例”何以出现在《大清律例》中,亦未对其适用范围加以深入分析,更无“苗例”司法实践的翔实案例。
本文在提供此类案例之后,认为清王朝在湖南乾州、凤凰、永绥三厅新开苗疆地区,依据苗民原生活状况和当地异于改土归流的开辟方式,采用“苗例”作为处理苗民内部纠纷的法律规范,并配合“苗例”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法规体系。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苗例之外,“官法”亦被地方官府适当运用于其中,从而显示出清王朝在苗疆的法律权威。
乾嘉以降,新开苗疆地区不断走向“化内”,加上清末法律西方化,“苗例”终于被彻底从《大清律例》中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