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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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务费发放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强化工作责任,促进效能建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类别
根据经费来源,劳务费发放可以分为两类:校外事务劳务费、校内事务劳务费。
第三条发放标准与限额
(一)校外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内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讲座类
(1)聘请校外专家举办的讲座,授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3000元/半天;
正高人员:最高不超过2000元/半天;
副高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半天;
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聘请校内专家举办的讲座,授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副高及以上人员:不超过500元/半天;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300元/半天;
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评审类
(1)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的评审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
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2000元/半天;
正高人员:最高不超过1000元/半天;
副高人员:最高不超过600元/半天;
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2)聘请校内专家参加的评审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
副高及以上人员:不超过300元/半天;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100元/半天;
其他相当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3、项目论证类
校级以上项目论证指导劳务费不超过300元/半天,校级项目论证指导劳务费不超过200元/半天,项目指导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
4、其他类
咨询类、活动评选、人才选聘等评委劳务费参照评审类标准执行。
组织讲座、评审、项目论证、咨询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以上劳务费标准。
5、加班类
(1)节假日加班。
对于常规性、职责内工作的一般性加班原则上不得发放劳务费。
确因临时性、突击性工作需要,在双休日、节假日加班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可给予一定的加班劳务,不超过100元/天。
(2)夜班值班。
按职责内当班和职责外当班分类补贴。
职责内当班补贴标准不超过20元/班/人,职责外当班补贴标准不超过30元/班/人。
第四条审批程序
(一)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
由承办部门负责申报,填写《XX学院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审批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后,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予以发放。
(二)校内人员劳务费发放。
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教职工校内劳务费发放审批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后,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予以发放。
第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