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经营部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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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经营部安全管理制度
公园经营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经营户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二、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单位领导和办公室后勤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负责人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各经营户承包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经营户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安全工作。
遇有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营业。
第六条对上级部门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
息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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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经营户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水电管理
第九条干部、职工要爱护水电设备,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的现象。
第十条严禁乱拉乱接水管和电线。
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部水电,必须经部领导批准并按规定交纳水电费用。
第十一条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十二条因使用不当、违规操作、乱拉乱接水电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房屋建筑物管理
第十三条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
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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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现和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五条
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五、食品安全经营户承包人是食品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第十七条
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第十九条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第二十条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 、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
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
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第二十二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游乐设施
第二十六条从事游乐项目承包经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以下规章制度:
1、作业服务人员守则;
2、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管理制度;
4、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5 、维修保养制度;
6 、定期报检制度;
7 、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8、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9、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条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八条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及培训。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
卫生、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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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
换药;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八、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三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九、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五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单位对各经营户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各经营户对所使用的设备必须进行每天检查。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