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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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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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
中国·哈尔滨
编制单位:黑龙江省建设厅工程造价管理处
黑龙江省建设厅定额研究站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昆仑商城康顺街1号
邮编:150036
电话:
传真:
出版发行: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41号邮编:150001)
印刷:哈尔滨市汇友印刷有限公司
字数:50000
书号:ISBN7-5388-1045-4/TU·45
黑龙江省建设厅文件
黑建经字[2000]第10号————————————————★————————————————
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完成了2000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现予颁发,自2000-1-1起执行。
1996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自2000-1-1起停止使用。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解释、补充权属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录:中、省直施工企业名单表
1.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31.黑龙江省三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2.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3.黑龙江省乡镇建筑公司
4.黑龙江省轻工建设总公司
5.黑龙江省变电工程公司
6.黑龙江省火电一公司
7.黑龙江省火电二公司
8.黑龙江省火电三公司
9.黑龙江省火电四公司
10.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
11.黑龙江省新建建筑工程公司
12.黑龙江省商业安装公司
13.黑龙江省水利第一工程处
14.黑龙江省水利第二工程处
15.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处
16.黑龙江省水利第四工程处
17.黑龙江省水利第五工程处
18.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
19.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
20.黑龙江省航运建筑工程公司
21.黑龙江省艺术装饰公司
22.哈尔滨铁路局工程总承包公司
2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筑总公司
24.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25.黑龙江省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6.哈尔滨东华建筑工程公司
27.黑龙江省盛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28.黑龙江省城市规划院管道工程公司
29.黑龙江省高技术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30.黑龙江省寒地建筑装饰公司
32.
黑龙江省低温建筑科研所地基基础新技术推
广队
33.黑龙江省建大建筑工程公司
34.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
35.黑龙江省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6.黑龙江省北方建筑安装公司
37.黑龙江省天龙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38.黑龙江省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9.黑龙江煤矿建设公司
40.黑龙江中联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41.黑龙江省隆达建筑装饰工程总公司
42.黑龙江金城装饰公司
43.哈尔滨北方铁路工程总公司
44.黑龙江省公安消防工程公司
45.黑龙江省国际技术合作工程公司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 (1)
三、各类工程分类标准 (2)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 (5)
五、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容 (6)
(一)直接费 (6)
(二)综合费用 (6)
(三)利润 (7)
(四)有关费用 (8)
(五)劳动保险基金 (8)
(六)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 (8)
(七)税金 (8)
六、各类工程费用标准 (9)
(一)综合费用标准 (9)
(二)利润标准 (9)
(三)有关费用标准 (10)
(一)劳动保险基金标准 (10)
(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标准 (10)
(三)税金标准 (11)
(四)提供劳务、零星用工的费用标准 (11)
(五)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向总包单位缴纳管理费标准 (11)
(六)各种库房、临时房屋租金标准 (12)
二、计算程序 (12)
(一)土建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2)
(二)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3)
(三)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3)
(四)市政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4)
(五)修缮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4)
(六)独立土方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5)
(七)桩基础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5)
(八)构件制作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6)
(九)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6)
附一:名词解释 (17)
附二:综合费用各项费用(明细)标准 (17)
附三:文件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
文件2、关于建设工程“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23)
一、总说明:
1.《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2.本定额是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工程结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3.本定额是按按工程类别确定的费用标准,承包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对于提供劳务及零星用工均按本定额的费用标准计取收费。
4.本定额所列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修缮工程标准,应与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直接费定额(或估价表)配套执行。
5.本定额包括:综合费用、利润、有关费用、劳动保险基金、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税金。
6.本定额的各项费用标准均按相应直接费定额(或估价表)中的人工费为统一费基础。
7.本定额规定的分包工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签订分包工程合同,明确合理的总分包关系,按相应的分包工程费用标准计取,严禁发包单位肢解工程,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工程。
8.本定额规定了单独承包装饰工程的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特殊工种培训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为可浮动费用,其标准按本定额规定执行;利润也可浮动,其具体标准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0.各地、市不得改变本定额规定的费用标准和计算程序。
*企业管理和现场管理费是否浮动按合同规定执行。
11.外省进入我省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队伍)一律按我省规定的相应工程类别向建设单位计取各项费用,其中20%的定额日工资、13%的现场经费和间接费是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我省施工不应计取的费用,由各地市按原扣缴办法执行。
未在建行开户的,由开户行负责扣缴后上缴同级财政。
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
1.土建工程: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工程。
(1)桩基础:适用于单独分包陆地上打钢筋混凝土桩、钢板桩(包括拔桩)及沉孔、钻孔、清土工程。
(2)构件制作:适用于单独分包预制混凝土构件(包括沉孔、钻孔桩的混凝土搅拌、运输、灌注)金属构件和木构件制作工程。
(3)构件运输及安装:适用于单独分包预制混凝土构件、金属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
2.装饰:适用于总包和单独分包名类新建、扩建、改建的装饰工程。
3.安装工程:适用于通用设备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中的给排水、暖通、消防、生活用煤(燃)气工程及小区(厂区)内的各种管网;电气
及厂区(小区)路灯工程。
4.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路灯工程、园林工程及仿古工
程。
5.修缮工程;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的修缮工程及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抗震加固工程。
6.独立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堤坝、沟渠、人工湖、水池、运动场、厂区平整、单位构筑物总挖(填)土石方量超过2000m3的超出部分、
建筑物完工后的场区清理及室外各种管道(安装、市政)的土石方工
程。
三、各类工程分类标准:
241812
302418
60004000200 0
302418
80005500250 0
453323 301812
1500 01000
500
453323 16107
1500 01000
500
4030
15080
5030
15090
3520
1000500
1.土建工程类别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由不同工程组成的单位工程,以占地面积最多的为主确定工程类别。
2.单位工程中的几个指标,除另有规定者外,以符合其中一个指标为准(就高不就低)。
3.一个单位工程有多个跨度时,以最大跨度为准。
4.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50%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了望台计算层数及高度。
5.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50%的地下室计算层数,不计算高度。
6.冷库工程建筑面积大于4000㎡的为一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4000㎡的为二类。
7.锯齿形屋架厂房不得低于二类。
8.大、中型工业建筑系统配套配套工程按主厂房取费类别降低一类,但不得低于三类。
9.化粪池、检查井、围墙、地沟、支架执行四类。
10.扩建工程按扩建部分确定工程类别。
11.改建工程按改建后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台重量50T的各类机械设备台重量30T的各类机械设备
台重量50T的设备制作、安装台重量30T的设备制作、安装
起重量50T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起重量30T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2000KW的压缩机机组
1000KW的压缩机机组
砌体总实物量50m³的炉窑、塔、设备砌体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砌体总实物量20m³的炉窑、塔、设备砌体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蒸发量10T/台·小时或供热量7兆瓦的热力设备及其附属设备蒸发量6T/台·小时或供热量兆瓦的热力设备及其附属设备
容量10000m³的金属储罐容量3000m³的金属储罐
容量10000m³的气柜容量5000m³的气柜制冷量20万大卡/小
时的制冷系统
3000KW的发电机机
组
1000KV的变配电系
统
规范要求焊口探伤5%
的厂区工艺管道、热力
管网、煤气管网、供水
(含循环水)管网
台重量3T的泵类(单
独安装)
1.安装工程类别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单位工程中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同类型的设备,以高类别为主确定工程类别。
2.各类工程中均包括附属的配线、配管、刷油防腐、保温绝热及其它辅助项目等。
644
2
1818
302020
977
180010001000
200016001600
866
44
55
201111
单檐建筑面积600㎡,重檐建筑面积500㎡,主梁架7,单檐檐高8m,重檐檐高
10m 单檐建筑面积
400㎡,重檐
建筑面积300
㎡,主梁架5,
单檐檐高5m,
重檐檐高7m
单檐建筑面积
400㎡,重檐建
筑面积300㎡,
主梁架5,单檐
檐高5m,重檐
檐高7m
总跨度15m,
主间跨度7m,
檐高8m,7
楼的重楼牌楼
总跨度15m,主
间跨度7m,檐
高8m,7楼
的重楼牌楼
高度45m高度35m高度35m 1.市政工程类别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单位工程中有几个指标的,以符合其中一个指标为准。
3.给排水工程中有两种以上不同管径管道时,按最大管径确定类别。
4.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中各类非金属管网工程为三类。
5.园林绿化工程执行三类。
五、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内容
(一)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二)综合费用:包括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
1.其它直接费
(1)冬季施工增加费:指冬季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包括材料
费(掺入剂除外、按实际发生计算)燃料费、人工费、
保温设施及加热养护费、人工室外作业临取暖费(包括
炉具设施)建筑物门窗洞口封闭费等。
不包括必须采取
暖棚法施工而增加的暖棚设施费、取暖费。
冬季施工期限:北纬48°以北:10月20日至下年4月20日;
北纬46°以北:10月30日至下年4月5日;
北纬46°以南:11月5日至下年3月31日;
(2)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金属构
件)二次搬运费:指因场地狭小等特殊原因而发生的二
次搬运费用。
(3)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在雨季施工期所增加的费用。
包括
防雨措施、排水、工效降低等费用。
(4)夜间施工增加费:指按规范、规程正常作业而发生的照
明设施、夜餐补助和降低工效等费用。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
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
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检验试验费:指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对建筑材料、
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
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
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6)特殊工种培训费:指在承担某些特殊工程、新型建筑施
工任务时,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对某些特殊工种的培训
费。
(7)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2.场经费:(1)临时设施费:指承包单位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
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及单幢建(构)筑物边缘50米范围内的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和摊销费。
由场外水源、电源、热源敷设到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的固定管线和施工现场必须临时设置水塔、水井、发电机等设施不包括在临时设施费用内,发生时另行计算,由发包单位负责。
临时设施全部或部分由发包单位提供时,承包单位仍计取临时设施费,但应向发包单位支付使用租金,各种库房和临时房屋租金标准按本定额规定执行。
非远地施工的临时工设施,必须大面积搭设者,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各地、市合理调整费率,报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现场管理费
①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劳
动保护费等。
②办公费: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
电、书报、会议、水、电、饮用热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
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③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
内交通费和误补贴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
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以
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
费。
④固定资产使用费: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设
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⑤工具用具使用费: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
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
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⑥保险费: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水上
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等。
⑦工程排污费: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包括噪声污
染)费用。
其它费用。
3.间接费
(1)企业管理费:指承包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①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算的职工福利
费。
②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
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
③办公费: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
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④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
折旧及修理等费用。
⑤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企业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
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⑥工会经费: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⑦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
工工资总额的%计提的费用。
⑧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指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积累及按规
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⑨保险费: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⑩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
⑪其它: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总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
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三)利润
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利润.
(四)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指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中发生的并根据合同条款和规定计算的,但未包括在直接费、综合费用中的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由承包双方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规定计算,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1.远地施工增加费:指施工地点与承包单位所在地的实际距离超过25公里(不包括25公里)承建工程而增加的费用。
包括施工力量调遣
(大型施工机械搬迁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管理费、临时设施费
和异地施工补贴等费用。
(1)施工力量调遣和管理费:包括调遣职工往返差旅费、调遣期间的工资、施工机具、设备以及周转性材料的运杂费;在施工期间因
公、因病、探亲、换季而往返于原驻地之间的差旅费和职工在施
工现场食宿增加的水电费、采暖和主副食运输费等。
(2)增加的临时设施费。
(3)异地施工补贴:指跨地区施工而增加的施工补贴费用。
2.特种保健津贴:指承包单位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污染等环境下和有放射性物质区域范围内进行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享受的费用。
3.赶工措施增加费:指发包单位要求按照合同工期提前竣工而增加的各种措施费用。
4.文明施工增加费:指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超常规增加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5.住房集中供暖费、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市内上下班交通补贴、自来水补贴、管道燃气补贴等项费用标准由各地、市测算,报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审批。
跨区施工的工程按工程所在地计取。
6.定额所列预算价格与各地市的材料预算价格差、工资类别差、地区津贴等地区性差价,均按各地、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7.各地市材料预算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按各地、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8.预制构件增值税:指按国家税法规定预制的混凝土构件、金属构件、木构件制作增值税。
按实际发生依据税务票据计算,各地、市不得另行制定标准。
9.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调整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10.工程风险系数,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承包合同时,对于建筑安装造价包干的工程,应考虑风险因素,依据工程特点、工期,承发包双方可以协商工程风险系数。
(五)劳动保险基金
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有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保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及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补贴、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各地、市无论是否实行社会统筹行业管理,均执行本定额规定的标准。
(六)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
1.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指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26号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7]第7号文件,省建委、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建经字第[1999]508号文件规定的定额编制管
理经费。
2.劳动定额测定费:指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508号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7]78号文件,省建委、省财
政厅黑建定字[1997]第1号文件规定的劳动定额测定费。
(七)税金
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种类工程费用标准
(一)综合费用标准
注:市政道路工程按市政相应工程标准乘以2计算。
注:人工独立土石方工程按机械独立土石工程标准的27%计算。
注:市政道路工程按市政相应工程标准乘以计算。
注:人工独立土石方工程按机械独立土石工程标准的27%计算。
(三)有关费用标准
工程按市政相应标准乘以2计算。
注:①特种保健津贴:执行电气、给排水、暖通、消防、生活用煤气定额及全国统一安装预算定额的除外。
②市政道路工程按市政相应工程标准乘以2计算。
(五)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标准
七、计算程序
A84~%(一类)
A85%(一类)
A15~23%
A5~10%
A5~10%
A2~4%
[(一)+(二)+(三)]3~8% [(一)+(二)+(三)+
(四)]%
[(一)+(二)+(三)+
(四)]% [(一)+(二)+(三)+(四)
+(五)+(六)]%
A50~%
A51%
A15~23%
A5~10%
A5~10%
A2~4%
[(一)+(二)+(三)]3~8%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五)+(六)]%
A~%(一类)
A85%(一类)
A15~23%
A5~10%
A2~4%
[(一)+(二)+(三)]3~8%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五)+(六)]%
A65~%(一类)
A85%(一类)
A15~23%
A5~10%
A5~10%
A2~4%
[(一)+(二)+(三)]3~8%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五)+(六)]%
A%
A20%
A15~23%
A5~10%
A5~10%
A2~4%
[(一)+(二)+(三)]3~8%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五)+(六)]%
A%(机械)
A85%(机械)
A15~23%
A5~10%
A5~10%
A2~4%
[(一)+(二)+(三)]3~8%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五)+(六)]%
A%
A30%
A15~23%
A5~10%
A5~10%
A2~4%
[(一)+(二)+(三)]3~8%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五)+(六)]%
A%
A51%
A15~23%
A5~10%
A5~10%
A2~4%
[(一)+(二)+(三)]3~8%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五)+(六)]%
A%
A51%
A15~23%
A5~10%
A5~10%
A2~4%
[(一)+(二)+(三)]3~8%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一)+(二)+(三)+(四)
+(五)+(六)]%
1.单位工程:指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完成后不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
如:某车间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2.工业建筑:指为工业生产需要而建造的各种不同用途的建筑物。
如各类厂房、发电站等。
3.民用建筑:指供人们生活、居住、从事各种文化福利活动的房屋。
4.公共建筑:指供人们工作、学习及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各项活动所需的建筑物。
包括:办公建筑、文化教育建筑、科研建筑、医疗建筑、商业建筑、交通建筑、广播邮电建筑、观演建筑、体育建筑、展览建筑、旅馆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
5.居住建筑:指供人们生活起居的建筑物。
如住宅、公寓、宿舍等。
6.构筑物: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中进行生产、生活的建筑。
如水塔、烟囱、储仓、储水(油)池等。
7.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顶板上表面的标高(坡屋面及其它屋面按平均高度计算)。
8.跨度:指单跨轴线之间的宽度。
9.建筑面积:按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10.扩建工程:指在原基础上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筑面积。
11.改建工程:指在原基础上翻新改建,部分或整体拆除以后重建。
12.实际距离:指承包单位所在地的水陆运输总站至施工地中心的主要运输里程。
附二:综合费用各项费用(明细)标准(%)
附三:文件
文件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2000年3月7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预务费,有关
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负责。
省农垦系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农垦总局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
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
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执行本专业的计价依据时,其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以及有关费用,,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投资估算指标、有关规定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范围内,根据概算编制原则、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依据施工图、计价依据以及的关规定编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计价依据和在关价格变动等因素,结合本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
第十二条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造价,由承发包双方在按照施工图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变动因素,按照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第十三条招标工程或者非招标工程,均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工程造价,明确有关工程造价调整内容,并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集体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进行审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