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学原理复习提纲考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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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的本质
1、“宗教”一词的定义与分析
“宗教”是一个外来词。

它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源自印度佛教。

佛教以佛陀所说为教,以佛弟子所说为宗,宗为教的分派,合称宗教,意指佛教的佛法、教理。

我们现在所说的“宗教”,则由拉丁文religio衍化而来,有“联系”之意,泛指人与神的联系,人对神圣物的信仰。

我国古代典籍有类似的说法,《易经》就说过:“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这句话反映了我国古人的一种宗教现,它把宗教理解成一种用神道教化人民的手段。

《礼记.祭义》也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意谓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是教他人民的至理。

我国近代有些人根据这个传统说法,从字面上解释宗教的含义,宗者本也;宗教者,有所本而以为教也。

亦即本诸神道以设教,达无疑是“神道设教”的另一种说法。

定义:角度众多,定义众多,科学的宗教定义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出现后始被作出。

恩格斯《反社林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用了非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吕大吉在《宗教学通论新编》中进一步认为: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井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

对马克思主义定义的分析:恩格斯的这段论述既概括地反映了宗教的基本特征,又指明了宗教与其它意识形态和社会力量的根本区别,它完全适合于说明古今中外的一切宗教。

第一“,它概括了所有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的基本特征,即“幻想的反映”。

世界上的一切宗教观念就其本质说,无不是“幻想的反映”,基督教的上帝,伊斯兰教的真主,佛教的佛,道教的神仙以及原始宗教的神灵鬼怪,超自然的巫力……统统都是幻想的产物。

第二,揭示了宗教的特殊内容和对象,即信仰和崇拜“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

宗教的崇拜对象既是一种“外部力量”,同时又不是一种与人们的生活了不相关的“外部力量”,它同人类息息相通;同时,人们所崇拜的对象,并不仅限于人格化的神灵,宗教调查的大量事实表明.许多原始氏族的宗教信仰并没有明确的人格化的神灭观念,因此,用“外部力量”更能全面概括一切宗教的信仰和崇拜对象。

第三、它说明了宗教的“超人间化”的特殊表现形式。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
会力量,它不同于其它意识形态和社会力量、自然力量的一个重要地方在于,其它社会力量和自然力量虽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也支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但由于它们没有被“超人间化”,因而没有被神圣化,人们也不会对它产生神秘之感和敬畏之情,从而不会发生信仰和崇拜之举。

宗教则不然,由于它把世俗力量“超人间化”,从面使这种“超人间化”的外部力量神秘化和神圣化,由此导致信仰和崇拜的产生。

第四,它指出了人间力量被超人间化的原因,亦即指出这种力量具有“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特点。

不管什么力量,只要它已破人们所认识,为人们所掌握,那么它就只能成为为人们少活服务的工具,而不可能成为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主宰。

相反,如果这种力量不能被人们认识和为人们所掌握,而且反过来支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对它无可奈何,人们就很容易产生一种“听天由命”的依赖感。

宗教的产生就具有这样的特点,因此,历史上的宗教学家经常把依赖感作为宗教产生的根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反复指出,失败、绝望、无可奈何,必然会使人产生对死后幸福生活的幢保和对上帝、奇迹等的信仰。

2、宗教的本质与特征
本质:世界上的一切宗教观念就其木质说,都是“幻想的反映”。

一,从人与神的关系看,任何宗教都是特定的时代历史条件的产物。

人们根据他们所生存的社会环境、物质条件、生产关系及生活方式创造出神、上帝以及各种各样的宗教。

这些神、上帝以及宗教本的本质即是创造它们的人的本质,而人的本质归根到底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所谓宗教的本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即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二,从主观与客观的关系看,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幻想的反映。

主观上,本来是本原的第一性的人及其本质,在宗教里反成为第二性的神及其本质的派生物;客观上,人类的任何认识和反映都能在客观世界中找到它的最终的客观物质根据,用马克思的话说:“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因为它们本身是颠倒了的世界。


三,从人与人的关系看,宗教作为人的本质的歪曲的反映,在很大程度上是包括人与人相互关系在内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幻想反映。

而神与人的对立,神对人的统治,在人为宗教中,其实是社会阶级对立和阶级统治的虚幻反映。

正因为这样,在阶级社会中,宗教常常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发挥它的社会职能,常常以麻醉剂的形式给被压迫者以幻想的幸福。

特征:
第一,与哲学、科学等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宗教是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之上的。

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宗教被看成是对某种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采取超人间形式的外部力量的信仰。

这种信仰的基本特点,是把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自然和社会力量超人间化,然后以幻想的形式对它进行盲目的信仰。

(这里,有两个问题是我们把握宗教信仰特征的关镀所在:一是信仰对象的超人间化,二是信仰的盲目性。

)世界上任何一种宗教,其信仰对象无一例外地是超人间化的;而且由于宗教信仰对象是现实世界的一种虚幻的、颠倒的、超人间形式的反映,永远不能被人所感知,更无法为实践所证实,因此人们对这种对象的服从、信仰与崇拜完全是盲目性的,这就使宗教信仰与其它信仰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

第二,追求被岸世界的“幻想的幸福”。

宗教的产生,从心理学根源上说,很大程度导源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人的有限性及现实的苦难促使人们追求来世及天堂。

几乎所有的人为宗教,无不虚构一个彼岸的极乐之邦,现实的苦难在那里以幻想的幸福得到补偿,这是宗教区别于其它社会意识的主要点,也是宗教本身的一个基本特征。

第三,以严格的组织和固定的宗教职业者和规范的礼仪使自己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但它与一般的社会意识不同,往往有相应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是一个严格的组织实体。

宗教之成为一种实体,还因为它有许多固定的宗教职业者,他们是教义的创造者和宣传者,教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各类宗教职业者以及他们按一定制度组织起来的宗教机构,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注往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军事常常有着举足轻重的,这使得宗教远远超出一般意识形态的范围,而成为一种实际的社会力量。

宗教之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意识形态,还因为宗教不仅仅是一种信念,而且有一系列把这种信念付诸行动的礼仪,通过这些礼仪,既可显示出宗教的神圣性和庄严性,又可在人们的心理上造成严肃的宗教气氛和炽热的宗教感情。

同时,宗教礼仪还是人们进行宗教活动和维系宗教组织的依据。

总之,宗教是一种信仰,又不是一般的信仰,而是一种对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超人间化的外部力量的盲目信仰;宗教是一种颠倒的世界观,但与一般的颠倒的世界观又不尽相同,而是以幻想的形式,去追求彼岸世界的幻想和幸福;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它又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是借助于严格的组织、固定的宗教职业者和规范的宗教仪礼使自己成为一种重要社会力量。

简单地说,这就是宗教的几个基本特征。

理解了这些,也就理解了什么是宗教。

3、宗教定义多元化的原因
人们在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时总是希望能给对象下一个严格的定义。

在这里,定义既是对以往认识成果的总结和概括又构成进一步认识的起点和标准。

一般的学科都以其科学定义反
映出它的研究结果:但对宗教学而言,为对象下定义却是一项十分因难的事。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宗教定义的困难首先来自宗教观象本身的复杂性。

根据形式逻辑的要求,定义就是用尽可能简洁而准确的判断城括定义对象的本质特征。

定义的特点具有高度的普遍性,它所概括的内容必须体现在所有定义对象之中,并且构成定义对象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从这种要求角度讲,宗教的定义至少面临两个困难:一是由于宗教现象具有多个层次、涉及许多领域,宗教定义极准用一两句话表达清楚,稍有不当就会以偏概全,甚至只抓住一些次要的方面,而丢掉了更为主要的东西。

再就是具体宗教现象的复杂性和流变性给定义造成的困难,如何在这许许多多被此不同的观象中概括出普遍的本质特征就成了一大难题。

第二,宗教定义的分歧不只是来自定义方法,更主要的是来自定义者的主观立场和态度。

宗教是依人而存在的社会历史现象。

从根本上讲,人们不可能像研究自然现象那样,用纯客观的态度去看待宗教问题。

宗教学者处理对象的方式中不可避免地含有肯定的或否定的评价因素。

出于这一基本态度的不问,人们完全可能对同一对象得出完全不同的认识。

这种基本态度的分歧是无法消除的;因此,宗教定义的分歧也就不可避免。

宗教在其信仰者看来是来自神的恩典和启示,是人摆脱罪孽、求得永生的道路,所以宗教信仰者的宗教定义今含有对宗教的肯定态度,其基调是突出宗教的神圣意义。

但是,各个宗教信仰者心目中宗教的含意却不一样。

与宗教信仰者相反,历史上的无神论者对宗教采取的却是否定的态度。

他们把宗教看成理性和科学的敌人,因而力求在定义中捐露宗教的荒谬无理。

第三,现代西方宗教学者为了避免个入主观态度不问而引起纠纷.大都主张运用客观描述方法研究宗教现象。

尽管如此,他们也未能消除宗教定义的分歧。

首先,虽然大家都标榜自己采取的是客观研究的立场,但各人究竟客观到什么程度却是另外一回事。

不少西方学者在要求客观研究的同时又主张用同情的态度去对待宗教,实际上往往是同情有余而客观不够。

这表明,想要摆脱传绽观念的影响不是那么简单易行的。

在这里,评价态度的差异仍在导致宗改定义的分歧。

其次,西方学者部是从特定的角度去研究宗教现象,因而往注把由己所看到的某一领域里的现象当作宗教的核心内容,结果形成各种不同的宗核定义。

西方宗教学者的宗教定义往往表现出两个极端的倾向,一种倾向是从规范的角度定义宗教,另一方面,更多的西方学者对宗教的理解又过于宽泛。

第四,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学者坚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研究宗教现象,在很多研究领域中取得重要进展。

但是,在宗教定义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存在。

这种分歧一方面是由学者们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角度的不同而造成的,更主要的则是来自对马克
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具体论述的理解。

应当看到,各种宗教定义至少是揭示了某个领域或某个层次的条教现象的特征和状貌,因而都是有意义的。

同时,各种宗教定义反映了不同时代人们对宗教问题的认识深度,并且为后人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这也是它们的意义所在。

宗教定义的困难以及人们在此问题上的分歧并不影响宗教学研究的进行。

研究宗教问题不需要、也不能从定义出发。

和其他社会历史学科一样,宗教学作为描述性的学科不能停留在抽象定义的层次上,而应该把各种现实的宗教现象做为研究的起点。

4、儒学是否宗教?如何理解儒学的宗教性
我们认为,儒教是宗教。

当我们做出这样的判断时,丝毫没有像康有为等人那样试图将儒教建立为国教的宗教诉求,而只是肯定一个历史文化事实。

而且,认为儒教是宗教丝毫不妨碍对其进行深入的批判。

按照宗教社会学家卢曼的说法,宗教性是人性的基本内核,如果此说成立,中国人当然也不例外。

不过,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宗教性。

如果像某些西方人那样,认定只有崇拜超自然的人格神,才算是宗教,那就连佛教也很难说是宗教了。

但是,如果接受我们给出的宗教定义(宗教是以对超自然的力量或神灵的信仰、或对超验的人生境界的追求为基础的人类制度,是人类赖以而对和处理各种终极性的问题、建构神圣的秩序和意义系统的组织与行为系统),则可以说宗教在中国文化中的影响是非常普通的。

儒教是一种以天地君亲师为崇拜对象,而以其中的天神崇拜与祖宗崇拜(敬天法祖)为核心、以对超验的人生境界的追求(希圣希贤、天人合一)为终极目标的宗教信仰体系,这一信仰体系中还包含着对日月星辰、风雨雷电、山川等自然神、社区神以及伦理政治神(如圣贤、帝王、英雄)的崇拜,这些被崇拜的神灵被列入等差有序的不同层次。

其中,祭天只是天子皇帝的特权。

各级政府官员依其地位都必须完成相应的宗教课业。

儒教的独特性在于它不是一种制度型的宗教.而是一种弥散型的宗教。

也就是说,儒敦并不是一种像基督教或佛教、道教那样拥有自身独立的神学、神职人员和组织结构的宗教建制,而是作为世俗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发挥其宗教功能的。

首先,关于儒教的崇拜对象,可分为天神、地祇、人鬼三个系列。

一般认为这种三元系列神崇拜的格局形成于商代,而成熟的儒教更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以昊天上帝为首的神灵系统(天神地祇)、祖宗神灵系统(君、亲)和以孔子为首的神灵系统(师)作为祟拜对象。

儒教的
多神品性确实给人以怪异感,但这并不妨碍其为一种高级宗教,这主要是因为它不仅包含着对超自然力量的认信,更将天或天帝奉为至上神,尽管儒教同时还包容了对其他次级神的崇拜。

其次,关于儒教的超越性与出世性,姑且不论儒教中究竞有没有西方宗教意义上的灵魂观念与对永生(不朽)的追求,单是儒教中对圣人理想的坚执,对天地境界的追求,就足已表明其对超越经验世界的彼岸境界的追求。

此外,儒教的积极入世的精神虽然非常强烈,但儒教的人世精神却并非毫无宗教性。

儒教将君师神圣化(《孟子·梁惠王》有言曰:“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而君师的使命却是宗教性的,即“克相上帝,宠绥四方”。

儒教中确实没有基督宗教中的上帝国观念,但是,儒教中的这种使命感却与基督教中那种试图将上帝国建立在人间的社会福音派的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再次,关于儒教的宗教组织与仪式。

学者杨庆堃受社会学家瓦赫的分类法的启示,将宗教划分为制度型宗教和弥散型宗教。

所谓制度型的宗教指的是那些拥有自身的神学、仪式和组织系统,并独立于其他世俗建制的宗教。

弥散型的宗教将其信仰与礼仪作为有组织的社会范式的一个有机部分予以发展,没有独立的存在。

就中国而言,弥散型的宗教在中国社会生活的几乎每一主要的方面都履行着一种普遍的功能。

质言之,在儒教与世俗建制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着一种结构性的二元张力。

但儒教在组织上缺乏独立的结构,并不妨碍它履行各种宗教性的功能,如为世俗政权提供终极性的合法性论证,为宗法家族与让区的整合与凝聚提供宗教基础,为封建纲常与社会道德规范提供正当性资源,在某种程度上,也为个体生存提供意义系统。

最后,如同所有的宗教一样.儒教在教义、神学理论方面也有处理自身与社会秩序之关系、为群体与个体的生存提供意义系统这两个维度。

儒教中除了以福善祸淫这样的报应论来解释祸福关系,以一种伦理化的宗教态度来对待个体的厄运或苦难(以及人生个的其他无序现象与意义危机)或赋予恶、祸以意义以外,还有另外一种独特的神义论,此即天命论。

儒教的意义系统不像基督宗教那样是由专职的神职人员炮制的,而是由那些积极入世且往往在世俗的建制中承担昔某种角色的士大夫或认信儒教的儒生创制的。

换言之,儒教不具备独立于世俗建制的神学。

但是,却有理由认为,儒学与儒教的关系颇类似于佛学与佛教或基督教神学与基督教之间的关系。

质言之,尽管儒教不是一种制度型的、独立的宗教,但它仍是一种完备意义上的宗教。

只要我们不执着于一种狭隘的宗教界定(如认信惟一至上的人格神),不以制度型的宗教为宗教的惟一理想类型,我们就没有理由否认儒教是宗教这一坚硬的历史文化事实。

二、宗教的起源与发展
1、宗教是否有起源?若有,说明其产生时间与促成的原因
一、人类之初无宗教。

人类发展史告诉我们,人类社会是经过自然界漫长的进化而来;考古学的研究成果也表明,在人类的初期,并没有宗教观念和宗教信仰;而且,比较人种学的研究成果也表明,人类初期没有宗教。

二、宗教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

关于宗教起源于何时的问题,宗教学界似比较一致认为可追
溯到“尼安德特人”(即“尼人”)时代,距今约十几万年。

按照费尔巴哈的说法,宗教是人的一种自我意识,所以动物没有东教。

费尔巴哈的这个观点被宗教史的大量事实证明是正确的。

因为,当人还没有把自己从自然异中分离出来,还没有形成自我意识或自我意识十分微弱的时候,宗教是不会产生的。

首先,马克思说,意识的东西固然是宗教产生的其中一个主要条件,但人们不能单纯从人的意识本身去寻找宗教产生的根源,而应到当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去寻找宗教产生的根据。

宗教现象是同人类生产的一定阶段相联系的,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其次,就人类的思维能力和自我意识角度说,它们本身也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

人类把自身同自然界分离开来的意识,正是人类社会实践,特别是生产斗争的结果。

如果没有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就不会产生自我意识相培养出一定思维能力,从而不可能产生灵魂、魔力等表象。

再次,从人类初期宗教信仰的内容看,宗教的产生与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有密切联系。

人们最初所崇拜的多是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功绝密切联系的自然现象。

因此,最先被歪曲地反映为神灵的是自然力量。

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宗教观念、宗教信仰,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单纯是人类意识的产物。

它是与人类生产的一定阶段相联系的历史现象,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

二、宗教基本要素
宗教的要素是宗教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它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宗教的特点与内涵。

从总体上说,宗教的基本要素可分为两大部份,一为内在的要素,一为外在的要素。

所谓内在要素,主要指宗教观念、宗教思想及信仰者的心理、情绪、体验、感情等;所谓外在要素,则包括信徒的宗教行为、宗教活动及宗教的组织形式和礼仪制度等。

前者主要是些观念性、思想性的东西,后者则是这些观念、思想的物质外壳。

一般地说,一个较完整、成型的宗教,都具有这两大方面的四个基本要素。

作为社会意识的宗教主要体现为宗教意识的观念化和情感化。

一,宗教观念:主要是指宗教意识在认识上的表现,是宗教意识的理智化。

灵魂观念:灵魂观念可以说是一个最基本、最重要的宗教观念。

它不但具有与宗教一样悠久的历史,而且最富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从原始宗教到世界三大宗教,灵魂观念都是整个宗教意识的基础与核心。

神灵观念:没有神,也就没有信仰和崇拜对象,这样的宗教实际上不成其为宗教。

原始人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而不得不经常与大自然打交道的时候,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度低下,处处感到大自然是一种神秘莫测、无法驾驭的异己力量,就逐渐把各种自然力超人间化和神圣化,并作为自己的崇拜对象,以求得它的保护与恩赐。

(自然神/氏族神/至上神)神性观念:由信仰者的欲求和想象力所虚构出来的仲的权能,在宗教学上称之为神性。

正如宗教是人们的创造物一样,神灵的神性也是人的特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异化。

(天命观念/神迹观念/对天命、神迹的批判)
二,宗教感情:主要是指宗教意识在情绪上的表现,是宗教意识的情感化。

敬畏感:是宗教感情中一个最基本的要素。

依赖感:是宗教感情乃至整个宗教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神秘感:是指非理性的直观和主体意志的丧失,或者说通过非理性的体悟,使主体回归作为本体的某种超自然的神灵,并与神灵合一。

作为社会力量的宗教主要体现为宗教意识的物化和社会化。

三,宗教行为与活动:即宗教观念通过人们外在的身体动作和语言形式表现出来。

巫术:所谓巫术本质上是指人们企图通过一定的言词、动作和方法去支配和控制超自然力量,并让这种超自然力量来为自己服务的一种手段。

从这一点上说,巫术所体现的也是一种神人关系,虽然它不是以祈求祷告的方式处理这种关系,但这不妨碍它作为一种宗教现象存在于人类的社会生活之中。

禁忌:所谓禁忌,顾名思义,亦即禁止、忌讳之意。

具体地说,在各种宗教体系中,与某种宗教观念相联系,规定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对特定的对象,禁止某些特定的言语或行为。

(行为客体:时间、地点、神圣物禁忌/行为主体:语言、行为、饮食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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