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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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编号:
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
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须知
1.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2.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3.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4.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会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如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涉及的主要规定有:
1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93号文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手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项目的备案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