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立法中有关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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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3 3 期 20 年 6 0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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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 3 No. 1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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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刑 事立法 中有关被告 人诉讼权 利的缺 失
些方面放弃 了辩护权” …。一旦遇到对 自己有利的证据时很可能会无法的刑事诉讼实践 中选择沉默的人并不多 , 在英国选择沉默者仅 占被询问者 总数的 4 5 . %, 在美国约 占4 7 在 日本也只占 77 _ 。沉默权制度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 , .%, .%l 3 J 也可 以“ 实现保 障人 权和惩罚犯罪的统一” _ l 。不得不承认的是 , 2 J 它也确实存在一定的内在缺陷。 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必然会增大办案难度, 降低办案效率 。被告人陈述是所有证据 中最具直接效力的
国际公约》但在实践中却没有设立沉默权制度 , , 这是不符合国际惯例 的。沉默权制度具有相 当的诉讼价
值 , 国立法中应当予以确认 。 我
首先 , 确立沉默权制度是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的内在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 明战胜司法专横 , 诉 讼走 向民主的标志。 J ” 它已被写入联合国《 世界人权宣言》 以及《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 等有关人
我 国 19 96年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 , 确立 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 中的主体 地位 , 在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取得 了重大进展。但由于历史 背景 、 文化传统 、 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原 因, 国 我
立法中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 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 , 尚没有完全实现我 国政府所签署的国际公 约中的承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滥用职权 、 害被告人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刑 讯逼供 、 损 超期羁押 、 暗箱操作、 行政干预的不 良现象极大地动摇 了法律的公正性 , 产生了各种腐败的黑洞。对个人权利救济不 利 , 司法的不公 正, 导致 成为我国司法体制上的一大缺陷。 依法治国的前提必须有完善 明确的法律规定 , 根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 的几种严重问题 , 笔者认 为应 当首先从立法上明确保 障被告人所享有的以下三方面诉讼权利 : 反对被迫 自证有罪 的权利 , 迅速审判的权 利 以及及时有效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权 的国际公约中, 具有 了世界意义 。根据这一原则 , 既然被告人 尚未被宣告有罪就应 当被推定为无罪 , 那
么他( ) 她 就应享有言论 自由这一公 民基本权利。也就是有说话 的 自由也有不说话的 自由。由此推论 , 沉
默权应是被告人理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 , 确立沉默权制度可以平衡诉讼权利, 优化诉讼结构 。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 中处 于弱势的消极防御
一
、
被告人享有反对被迫 自证有罪的权利
联合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 四条规定 : 任何人不被迫承认犯罪[ 。这项权利 的实质 1 ]
是保 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 自愿陈诉 , 而反对用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获得对被告人 不利 的证据。实现 这一权利 , 最重要的表现就是确立沉默权制度。我国政府 19 9 8年 1 月 4日签署 了《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0 公
地位 , 以个人 的微薄力量对抗主动进攻 的侦查机 关, 如此不平衡的对抗很容 易使被告人受到非法侵害, 被 刑讯逼供 , 被非法窥探 隐私等 , 人权毫无保障。在我国 由于一些历史以及现实 的原因, 侦查办案人员长期
以来形成了以口供为证据之主的思维模式。 被告人的 口供是证 明其犯罪情况最直接最有力 的证据。有 了 其有罪的供诉 , 其他相应的书证 、 物证 、 证人证言也就可以轻易得到。因此竭力获取 口供就成 了侦查破案
杨景琳
( 中学院外 国语 学院 , 晋 山西 榆 次 0 0 0 ) 3 6 0 摘 要 : 着世 界 各 国 诉 讼 机 制 的 日趋 成 熟 , 际 社 会 对 人 权 保 障 问 题 越 来 越 关 注 , 们 随 国 我
可 以看 出在 我 国刑事 立 法 中对 于保 障被 告人 诉讼 权 利 的规 定存在 不足 。根 据 目前 司法 实践 中
出现 的 几 种 严 重 问题 , 们 应 从 立 法 上 明 确 保 障 被 告 人 所 享 有 的 诉 讼 权 利 。 我
关 键 词 : 事 立 法 ; 告 人 ; 讼 权 利 的 缺 失 刑 被 诉
中 图 分 类 号 :3 2 19 4 文献 标识 码 : B 文 章 编 号 : 6 3~1 0 ( 0 6 0 17 8 8 2 0 ) 3—0 7 0 4~0 4
[ 收稿 日期 ]06 0 — 8 20 — 2 2 [ 作者简介 ] 杨景 ̄(93 , , 18 一)女 山西运城人 , 中学院外 国语 学院 , 。 晋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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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景琳
我 国刑事立法 中有 关被 告人 诉讼权利 的缺 失
的捷径 , 侦查人员也就不会主动去花时间费力气寻找其他证据 了。侦查人员对 口供 的片面重视势必严重
影响案情的真实再现。
如果赋予被告人沉默权 , 可以减少侦查人员对 口 的依赖, 供 减少被告人受侵 害的可能 , 同时, 约束 了侦 查人员的非法行为, 在一定程度上还可 以促进刑事侦察各种方法 、 技术手段 的进步。所以说沉默权制度既 可以促进文明执法 , 又可 以保 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 , 从而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 , 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第三 , 确立沉默权制度并不意味着 口供的丧失。沉默权的本质并不是不让人说话 , 而是要保 障被告人 在 自由意志的支配下说话。事实上 , 沉默权制度本身就意味着被告人如果选择了沉 默, 也就相应地 “ 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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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刑 事立法 中有关被告 人诉讼权 利的缺 失
些方面放弃 了辩护权” …。一旦遇到对 自己有利的证据时很可能会无法的刑事诉讼实践 中选择沉默的人并不多 , 在英国选择沉默者仅 占被询问者 总数的 4 5 . %, 在美国约 占4 7 在 日本也只占 77 _ 。沉默权制度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 , .%, .%l 3 J 也可 以“ 实现保 障人 权和惩罚犯罪的统一” _ l 。不得不承认的是 , 2 J 它也确实存在一定的内在缺陷。 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必然会增大办案难度, 降低办案效率 。被告人陈述是所有证据 中最具直接效力的
国际公约》但在实践中却没有设立沉默权制度 , , 这是不符合国际惯例 的。沉默权制度具有相 当的诉讼价
值 , 国立法中应当予以确认 。 我
首先 , 确立沉默权制度是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的内在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 明战胜司法专横 , 诉 讼走 向民主的标志。 J ” 它已被写入联合国《 世界人权宣言》 以及《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 等有关人
我 国 19 96年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 , 确立 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 中的主体 地位 , 在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取得 了重大进展。但由于历史 背景 、 文化传统 、 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原 因, 国 我
立法中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 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 , 尚没有完全实现我 国政府所签署的国际公 约中的承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滥用职权 、 害被告人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刑 讯逼供 、 损 超期羁押 、 暗箱操作、 行政干预的不 良现象极大地动摇 了法律的公正性 , 产生了各种腐败的黑洞。对个人权利救济不 利 , 司法的不公 正, 导致 成为我国司法体制上的一大缺陷。 依法治国的前提必须有完善 明确的法律规定 , 根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 的几种严重问题 , 笔者认 为应 当首先从立法上明确保 障被告人所享有的以下三方面诉讼权利 : 反对被迫 自证有罪 的权利 , 迅速审判的权 利 以及及时有效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权 的国际公约中, 具有 了世界意义 。根据这一原则 , 既然被告人 尚未被宣告有罪就应 当被推定为无罪 , 那
么他( ) 她 就应享有言论 自由这一公 民基本权利。也就是有说话 的 自由也有不说话的 自由。由此推论 , 沉
默权应是被告人理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 , 确立沉默权制度可以平衡诉讼权利, 优化诉讼结构 。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 中处 于弱势的消极防御
一
、
被告人享有反对被迫 自证有罪的权利
联合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 四条规定 : 任何人不被迫承认犯罪[ 。这项权利 的实质 1 ]
是保 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 自愿陈诉 , 而反对用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获得对被告人 不利 的证据。实现 这一权利 , 最重要的表现就是确立沉默权制度。我国政府 19 9 8年 1 月 4日签署 了《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0 公
地位 , 以个人 的微薄力量对抗主动进攻 的侦查机 关, 如此不平衡的对抗很容 易使被告人受到非法侵害, 被 刑讯逼供 , 被非法窥探 隐私等 , 人权毫无保障。在我国 由于一些历史以及现实 的原因, 侦查办案人员长期
以来形成了以口供为证据之主的思维模式。 被告人的 口供是证 明其犯罪情况最直接最有力 的证据。有 了 其有罪的供诉 , 其他相应的书证 、 物证 、 证人证言也就可以轻易得到。因此竭力获取 口供就成 了侦查破案
杨景琳
( 中学院外 国语 学院 , 晋 山西 榆 次 0 0 0 ) 3 6 0 摘 要 : 着世 界 各 国 诉 讼 机 制 的 日趋 成 熟 , 际 社 会 对 人 权 保 障 问 题 越 来 越 关 注 , 们 随 国 我
可 以看 出在 我 国刑事 立 法 中对 于保 障被 告人 诉讼 权 利 的规 定存在 不足 。根 据 目前 司法 实践 中
出现 的 几 种 严 重 问题 , 们 应 从 立 法 上 明 确 保 障 被 告 人 所 享 有 的 诉 讼 权 利 。 我
关 键 词 : 事 立 法 ; 告 人 ; 讼 权 利 的 缺 失 刑 被 诉
中 图 分 类 号 :3 2 19 4 文献 标识 码 : B 文 章 编 号 : 6 3~1 0 ( 0 6 0 17 8 8 2 0 ) 3—0 7 0 4~0 4
[ 收稿 日期 ]06 0 — 8 20 — 2 2 [ 作者简介 ] 杨景 ̄(93 , , 18 一)女 山西运城人 , 中学院外 国语 学院 , 。 晋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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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景琳
我 国刑事立法 中有 关被 告人 诉讼权利 的缺 失
的捷径 , 侦查人员也就不会主动去花时间费力气寻找其他证据 了。侦查人员对 口供 的片面重视势必严重
影响案情的真实再现。
如果赋予被告人沉默权 , 可以减少侦查人员对 口 的依赖, 供 减少被告人受侵 害的可能 , 同时, 约束 了侦 查人员的非法行为, 在一定程度上还可 以促进刑事侦察各种方法 、 技术手段 的进步。所以说沉默权制度既 可以促进文明执法 , 又可 以保 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 , 从而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 , 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第三 , 确立沉默权制度并不意味着 口供的丧失。沉默权的本质并不是不让人说话 , 而是要保 障被告人 在 自由意志的支配下说话。事实上 , 沉默权制度本身就意味着被告人如果选择了沉 默, 也就相应地 “ 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