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
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05
•【字号】闽政文[2014]231号
•【施行日期】2014.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
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闽政文〔2014〕231号)
厦门、漳州、泉州、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厦门、漳州、泉州、宁德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以下口岸开放范围内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厦门港海沧港区国际货柜码头1#泊位。

二、漳州招银港区8、9、10#泊位。

三、泉州福建联合石化青兰山30万吨原油码头。

四、宁德福建信昌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外轮维修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