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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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鲁国税函[2006]19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7.20
【实施日期】2006.07.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199号)
济南、青岛、枣庄、东营、烟台、济宁、滨州、德州、菏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70号)要求,我省2006年1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车型及分配情况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请严格按照文件中指定的使用单位、车辆型号、车辆数量、时间期限及有关手续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免税车辆照片及证单式样在省局FTP/流转税/车购税/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

)附件:山东省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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