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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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05.10.08
•【字号】哈水发[2005]129号
•【施行日期】2005.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的通知
(哈水发[2005]129号)
市区各排污口设置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和《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05]79号),全面加强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将对全市入河排污口进行登记建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目的
通过入河排污口登记,为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提供技术支撑;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05]79号)等法律法规。
三、登记范围
松花江哈尔滨段沿岸所有排污口;哈尔滨市区内向呼兰河、马家沟、何家沟、
阿什河、运粮河排放污水所设立的排污口(排入城区市政公共排水管网或自建排水管网的不在登记范围内)。
四、登记要求
此项工作在哈尔滨市水务局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由各区水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排污口设置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区水务部门做好此次登记工作,请各排污口设置单位务必于2005年10月20日之前到所在区水务局、农林水务局(南岗区到内河管理所)进行登记。
在此次排污口普查登记后,凡没有登记入册的排污口,将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上报审批;对于拒不登记、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市水务局联系人:丁纯;联系电话:84897010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水务局
二00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