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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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
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0]1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9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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