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李明月故意伤害一案-word范文模板 (6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编范文】李明月故意伤害一案-word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李明月故意伤害一案
李明月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X)房刑初字第00419号
自诉人王淑芹,女,58岁(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徐立新,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静秋,女,64岁(1944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人李明月,男,39岁(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居民,系北京昊腾土方公司副经理,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X年7月29日被羁押,9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9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明阳,男,41岁(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居民,系北京昊腾土方公司董事长,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X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取保
候审,201X年9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自诉人王淑芹以被告人李明月、李明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10
日向本院提起控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自
诉人王淑芹及其诉讼代理人李静秋、徐立新,被告人李明月、李明阳到庭参加
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王淑芹诉称:201X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李明月、李明阳在房山
区城关街道饶乐府非法施工。
201X年7月29日16时许,因自诉人到农用地向
二被告人提出质疑时,遭到二被告人及其纠集的外地人的毒打,原告的伤情经
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明月、李明阳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明月、李明阳辨称:我公司与饶乐府村委会签订了施工合同,要求8月1日完工,施工期间,饶乐府村村民30余人到工地以侵占个人土地为名阻碍施工,我们怕延误工期,就叫人到工地协助施工,我们并没有伤害村民的
故意,现在造成这种后果,我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北京昊腾土方公司于201X年7月7日,与北京市房山区饶
乐府村村委会签订了平整该村村东土地施工合同,工期为201X年7月8日至8
月1日。
201X年7月29日16时许,在北京昊腾土方公司施工过程中,该村村
民王淑芹等人因占地问题阻碍施工,被告人李明阳遂指使张同兴等人来到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