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测试民法重点解读-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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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测试民法重点解读:额抵押
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额抵押具有如下特征:
1、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在一般抵押,必须是先有债权,然后才能设定抵押权。

债权不存在,抵押权也不存在,这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决定。

但额抵押权的设定不以债权的已经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发生的债作担保。

根据《物权法》规定,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
一般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特定的,即债权类型特定,债权数额特定。

但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则不特定,即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多少,均不确定。

额抵押只有到决算期时,才能确定担保的债权。

3、担保债权具有限额
一般抵押在设定时债权已经确定,故不存在限额问题。

额抵押在担保设定时债权不确定,但抵押物特定,抵押物价值确定。

因此对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应当设定限额,以保护债权人和抵押人的利益。

根据《物权法》规定,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此条规定修正了《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担保法规定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是不得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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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它适用于连续发生的债权法律关系,不适用于发生一个独立债权的情况。

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主要为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商品交易合同。

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额抵押的实现,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已确定;二是债权已到履行期。

故当事人除规定决算期外,还应当规定债的履行期限。

但就额抵押而言,债权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
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人实现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限额的,以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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