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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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涉外税收征管范围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2000]18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11.08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
涉外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2000]182号2000年11月8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下放至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现就有关具体情况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范围问题
(一)、中央单位在京举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以市属单位
为主与外商共同举办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划分,其中注册资本在折合500万美元以上(包括500万美元)的由对外分局负责征收管理,注册资本在折合500万美元以下的,均以企业注册地址为准,分别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涉及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市内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涉及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
(三)、外国企业在我市从事承包工程、文体演出、建筑工程设计、修理修配、售后服务等各类零散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凡上述劳务发生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凡发生在我市内资企业的,按劳务发生地确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有关我市涉外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其他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收资料的交接问题
对外分局应按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的范围,于2000年11月30日前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下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