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遗产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遗产税
作者:任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2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遗产税立法的出台似乎指日可待。
本文就从开征遗产税对我国有着这重大的税法,现实及国际意义;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开征遗产税前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来分析遗产税。
关键词遗产税税法开征条件赠与税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54-02
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开征遗产税,其中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征遗产税。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飞速的发展,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私人财产量的迅速增加,开征遗产税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开征遗产税的重大意义
(一)从税法角度来看
1.开征遗产税具有完善我国税种的意义。
开征遗产税,是对我国现行的税种的完善。
我国税法体系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中心内容的现代税法体系。
所得税在理论上应该是对一切所得课税,遗产作为继承所得,应当课税。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度都没有涉及到关于继承所得的课税内容。
并且世界上有近2/3的国家开征遗产税,有遗产税这个税种,而我国对此并未涉及。
所以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完善我国的税种。
2.开征遗产税有使我国税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意义。
遗产税既是一个古老税种又是一个现代税种,遗产税在西方有4000多年的历史了。
目前世界上有2/3以上的国家开征此税。
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就有遗产税。
其后基于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一直没有开征遗产税。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党中央就提出要要在我国开征遗产税。
我国也应该尽快建立起完善的遗产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使我国税法符合国际标准又不失我国特色。
(二)从社会现实角度来看
1.开征遗产税具有财政意义。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遗产税是众多税种之一,不容质疑,开征遗产税必然会增加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
2001年,全美国遗产税收约为284亿美元,占当年税收收入入的1.4%;英国2000年全国的遗产税收入约为25亿英镑,占当年该国税收收入
的0.5%。
我国2004年全国的税收收入低于100亿元的税种分别是,进口商品消费税47.4亿元,资源税99.1亿元,土地增值税75.1亿元,车船使用税35.6亿元,占当年我国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分别是0.18%,0.39%,0.29%和0.14%,远低于美国,英国的遗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
由此可见,如果我国开征遗产税,那么遗产税的税收应该会高于若干小税种的税收所占的我国税收收入的比例。
所以,开征遗产税对我国具有现实的财政意义。
2.开征遗产税有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意义。
根据社科院的调查,2002年我国收入最高的1%人群组获得了全社会总收入的6.1%就全国而言,城乡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城乡人均收入比率从1995年的2.8增加到2002年的
3.1。
从以上数字就能看出,在我国富人变得越来越富有了。
截至2006年3月底,中国内地私人拥有财产(不含在境外、外国的财产)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有27310人,超过1亿元以上的有3220人。
2007年5月,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
的《2006全球财富报告》指出,在中国,0.4%的人掌握了70%的财富,而在日本、澳大利亚等成熟市场,一般是5%的家庭控制国家50%—60%的财富。
贫富差距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
现在的12.66:1。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而现代税制就是通过财产税和所得税,分别对财产分配和收入分配进行调节,达到实现社会公平的政策目标。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
3.遗产税可以鼓励人们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
遗产税可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美国巨富们纷纷把钱捐给公益慈善机构,或以自己名字命名设立基金会,这种做法已成为富人们减税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公益事业经费严重短缺,大都依靠国家财政的支持,财政经费的有限性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成为突出的矛盾,如何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尤其是广大富人们的积极性是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出路,而国家通过遗产税的调节,可以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广开经费来源,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理论依据
关于遗产税收的理论依据,西方存在许多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共同继承说。
此说以德国法理学家布兰奇里为代表。
此说认为,私人之所以能够积累起财产,并非是自己独自努力地结果;继承人继承遗产权也并非天赋的,二者皆有赖于国家的保护。
故国家队死亡人的私人财产应享有分割的权利,征税是取得继承权的一种手段。
2.负担能力说。
此说以塞利格曼为代表。
此说认为继承者获得遗产,就增加了其财产和所得,也就是相应的增加了其负税能力,因此就应当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款,假使只对一般所得征收所得税,而对遗产所得不征税,便显得不公平。
3.均富说。
此说为穆尔所倡导。
此说认为均富是社会的公德,遗产税是平衡分配社会财富的手段和重要工具,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将财产全部都遗留给后代,通常会使得富人的后代仍旧是富人而且会越来越富,而这就会造成社会的财富分配均衡。
通过征收遗产税,就对社会财富进行再一次分配,这则会有利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
以上这些学说反映和代表了不同学者在不同侧面上的主张和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他们对现实社会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由于一定得历史,社会等因素的限制,他们的观点或多或少都不太全面,带有局限性。
世界上有這么多的国家之所以会开征遗产税,我个人认为关键是这个国家有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必要,并且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说,开征遗产税的利大于弊,即收益大于成本,开征遗产税给社会带来的积极意义以及一系列的正面的积极作用远远大于所带来的弊,只有这样才会开征遗产税。
三、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一)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条件
1.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开征遗产税有着雄厚的经济基础。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经济增长迅速,为开征遗产税打下良好的经济基础。
2.从税源角度看来看,遗产税的征收有着潜在的税源。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巨大提高,尤其是最近几年高收入和高财富所有者迅速增加。
根据美林集团的《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富裕人士增长最快的几个国家之一,并且中国富裕人士的数量仍会快速增长,这样就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广大的潜在的税源。
3.我国有着大量的国外成熟的制度和经验可以吸收和借鉴。
遗产税可谓说是历史悠久,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运行了很长的时间,因此不论从是从理论方面还是从税收的实务方面,国内外都有丰富的经验和大量的成熟制度可以为我们所吸收,借鉴和利用。
(二)开征遗产税的消极条件
1.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
开征遗产税,这就要求国家应当具备配套的制度和措施,这里主要指的就是是财产的登记,评估制度。
虽然我国已经存在相应的制度和办法,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机制还不健全,财产的评估难度很大。
虽然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已经建立并且走上正轨,但严格说来还是处于初级阶段,评估的范围非常有限,还主要局限于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和工业产权,针对个人财产的评估业务涉及的还非常的少,并且不规范,对个人财产中的字画,有价证券如股票等,基本可以说,就是没有规定。
这些配套制度的不健全都会成为开征遗产税的不利条件。
2.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开征遗产税要有一定的技术,手段和经验的作为保证。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制建设和征管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税收人员的整体素质,税收的手段,技术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
3.我国传统财富传承观念与西方遗产税价值理念的冲突。
在中国,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子承父业、继承家产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与此相适应,中国人推崇“勤俭持家以遗子孙”,父母们含辛
茹苦而为子女留下丰厚的家产,他们情愿自己吃苦奋斗也要让子女过上优越的生活;而子女也负有勤俭守业的义务,以维持祖祖辈辈的道德和声望。
家庭养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家庭类型是血缘关系来维系的、父母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严格的扩展型大家庭;另一方面,代际财产传递特点是子女与在世父母共同拥有财产。
直到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养老保障的落后性导致我国仍然是以家庭保障作为养老方式。
由此,家庭财富传承观念直到现代社会仍广为流传。
从西方的传统来看,由于历史原因,以及西方国家进入工业化时期较早,社会保障较为发达等原因,西方社会的对于父母子女的大家庭观念并不十分看重。
中外的差异也能从中西方不同的传统文化来解释,也不难看出,遗产税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支持,经久不衰的原因了。
四、开征遗产税前应注意的问题
1.要做好宣传工作。
利用各种工具和手段进行宣传,让公众理解开征遗产税的意义,让其了解遗产税在调解社会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从而提高公众的对遗产税的认同意识。
2.建立健全与遗产税配套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是应当尽快的建立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
“死亡”是政府征收遗产税的前提,税务机关要想依法及时的征收到遗产税,不让这部分税收流失那就必须及时准确的掌握财产所有人死亡的信息,这就客要求我国必须及时的建立的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
我个人认为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建立相应的公民死亡报告管理机构。
我国可以在目前现有的户籍管理机关的内部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办理公民死亡登记机构,将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后,准确及时的反映给税务机关。
第二,明确规定公民死亡报告的义务与责任主体。
第三,规定公民死亡报告的具体期限。
给出一个报告的具体期限,义务人应当在这个期限内及时报告相应的信息。
第四,还应当规定严格的责任制度。
当义务人不能及时的履行义务的时候,就应当受到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应当尽快建立健全财产评估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来看,各国大都设立专门的,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公正性的财产评估机构,并且在全国范围内聘请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来对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制度应明确规定(1)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与程序;(2)资產评估人员的条件;(3)规定具体的资产评估的方法;(4)规定具体的评估程序。
3.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
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收。
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通过大量的赠与从而逃避遗产税,大多数国家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会开征赠与税。
我国也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
参考文献:
[1]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杨宜勇.我国居民收入基本格局及对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郭庆旺,赵志耘.财政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彭飞,康丽丽.我国应审慎开征遗产税.涉外税务.2003(5).
[5]赵平.我国开征遗产税与税趋势分析.经济师.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