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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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的开展,确保业务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本制度中“通道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特定资产,并将收益或风险转移给委托人的业务。

三、业务范围
1. 信托公司通道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银信合作业务;
(2)证信合作业务;
(3)基信合作业务;
(4)其他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通道业务。

2. 信托公司通道业务不得涉及以下情形:
(1)违反法律法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4)可能导致信托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或重大风险的业务。

四、业务流程
1. 信托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信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3. 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信托资金的投资情况、收益分配等信息。

4. 信托公司应确保信托资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五、风险管理
1. 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通道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2. 信托公司应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通道业务的风险进行监控、预警和处置。

3. 信托公司应定期对通道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业务规模
和风险控制措施。

六、内部控制
1. 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通道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2. 信托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对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3. 信托公司应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七、合规与监督
1. 信托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通道业务合规开展。

2. 信托公司应接受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
工作。

3. 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合规经营。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信托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3. 信托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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