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使用保护性约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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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使用保护性约束的制度
一、目的
精神疾病所导致的患者的非理性行为,不仅威胁着患者自身的健康和安全,也威胁着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患者和他人的安全,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可能会采用保护性约束的方法来保护患者,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

为合理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护人员。

三、定义
四、内容
(一)、保护性约束是为限制患者活动,使用物理方法强制约束患者的一种医疗护理手段。

(二)、属下列情况的病人,可考虑保护性约束:
①极度兴奋躁动,用药短时间内难以控制其躁动者;
②有自伤、自杀、毁物、伤人、外跑行为者,其他较少限制的措施使用后无效;
③各种原因引起的谵妄状态、癫痫伴有意识障碍;
④治疗需要,如冬眠治疗、输液或其他治疗不合作者;
⑤其他特殊情况需暂时约束者。

(三)、对须实施保护性约束的患者,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生评估病情,在遵循上述应用原则的情况下,下达医嘱。

值班医生不在现场时,也可由护理人员先行给予保护性约束措施,再立即通知医生。

(四)、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尊重患者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

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中,接诊医生应详细解释相关条款,取得监护人的理解和同意,并在实施保护措施前再签署采取措施的知情同意书(情况紧急时可事后补签)
(五)、在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遵照相关流程,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安全。

(六)、严禁出于惩罚目的对患者实施强制物理约束措施。

五、附则
(一)此制度由精神科负责解释。

(二)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参考依据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国家卫健委疾控局。

七、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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