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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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岗位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明确,分级管理;
(二)奖惩分明,奖优罚劣;
(三)持续改进,不断提升;
(四)全员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投入及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六)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七)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情况;
(九)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情况。
第五条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指标应具体、明确、可操作。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六条考核工作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工作分为以下步骤: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法等。
(二)组织实施:按照考核方案,对各部门、岗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结果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定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四)考核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部门、岗位,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薪酬待遇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考核标准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考核指标全部达到规定要求,且在同类企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良好:考核指标大部分达到规定要求,部分指标达到优秀水平。
(三)合格:考核指标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四)不合格:考核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奖惩
第九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优秀的部门、岗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部门、岗位和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企业内部进行通报。
(三)追究责任:对因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