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资讲解-第2章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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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第四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主讲:韩南南
综合素质
一、教师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最基本的权利
(二)科学研究权
(三)管理学生权
(四)获取报酬权物质保障权利
(五)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
综合素质
(一)教育教学权
1、有权依据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的组织课堂教学;
2、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3、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进行改革和实验。
(二)科学研究权
1、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
2、有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兼任工作;
3、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
(三)管理学生权
1、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的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给予指导;
2、教师有权独立自主的对学生的思想意识、品德修养、举止行为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综合评价,也有权抵制学校内外和学生本人提出的违背学生实际的品行评价;
3、教师有权独立自主的对学生的学业成绩作出评定,有权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要求在评定学生成绩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获得报酬权
1、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
2、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3、寒暑假带薪休假
(五)民主管理权
1、提出意见和建议权
2、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的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进修培训权
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逐渐完善终身学习的体制,从而保障教学质量;
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
二、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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