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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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讲座资料
一、劳动合同法的概述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它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等。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
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
此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时期。
劳动合同
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
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
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
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
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用人单
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
除三种情况。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两种情况。
劳动
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
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
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
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过失性解除、无过失性解除和经济
性裁员三种情况。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
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
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
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
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
五、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法约定试用期、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双倍工资、支付赔偿金等。
(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
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七、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
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
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八、案例分析
以下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案例一:
某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内,公司认为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
合同。
但公司无法提供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效证据。
最终,劳动
仲裁机构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公司需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
员工李某在一家企业工作了五年,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决定不再
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
但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终企业被裁定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三:
某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总之,劳动合同法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的规
范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希望通过本次培
训讲座,大家能够对劳动合同法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在实际工作
中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