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辨析二-正确分清有货与无货[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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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辨析二:正确分清有货与无货[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关于虚开,最高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面有个关键点,一个是无货虚开,一个是有货虚开,而分清有货无货,很明显对于确定具体虚开手段以及确定虚开造成的危害后果,从而决定最终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究竟怎样是无货虚开,怎样是有货虚开呢?
首先,我们要确定一个基本原则,有货无货,是一个相对概念,例如张三从李四购进货物了,但是从王五买票了,这时候,张三李四之间就是有货,而张三与王五这间,就是典型的无货。

其次,我们从法律条文上来说,对于有货:“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面规定,是数量与金额不实,也就是说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是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前提,只不过货物交易同时,开的发票上的数量与金额不实。

例如张三从李四手上购货100万,结果开的发票上是200万,这就是典型的有货虚开。

最后,之所以要说下有货无货,是因为实务中,有时情况具有很大迷惑性,很多人可能将无货当成有货。

例如货车司机,本身有从加油站加油,但由于其自身为个人,不需要专票抵扣,于是经常有第三方甲公司找到货车司机,让货车司机让加油站开票给甲公司,这样一来,表面上看,似乎是有货物(油)。

然而实质上来看,由于甲公司与加油站并未真正形成交易,双方之间实质上是无货。

总之,有货与无货,关键还是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是否形成货物交易,而开票与受票方同第三方之间有货交易并不能代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是有货虚开。

总而言之,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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