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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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包装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产品市场流通,维护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产品的包装、标识、存储、运输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包装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便捷、经济的原则,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第四条农产品包装管理实施分级管理,由国家、省级、市县级进行相应的监管。

第五条各级农产品包装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包装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管能力。

第六条农产品包装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农业、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农产品包装管理工作。

第二章包装标准
第七条包装标准是指规定农产品包装的形式、尺寸、材料、装载密度、净重或计量单位等技术要求的标准。

第八条国家将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和特定包装要求,制定包装标准,统一应用。

第九条产品包装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适宜保护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因包装不当造成污染、变质或损坏;
2. 便于农产品的存储、运输和销售;
3. 易于辨识和识别产品的包装规格和名称;
4. 具备必要的识别标志和标签。

第十条包装标准应公开透明,方便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查询和使用。

第三章包装材料
第十一条农产品包装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保证不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农产品包装材料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 无毒、无害,不产生有害物质;
2. 抗湿、防潮,保持农产品的原有质量和形态;
3. 耐磨、耐压,确保包装在运输中不易破损;
4. 透气性好,避免产生嗅味和滋生霉菌等问题。

第十三条农产品包装材料的选择应根据农产品的特性和特定包装要求进行,限制使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材料。

第十四条包装材料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数据和质量证明文件,供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和检验。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包装材料标准的,应当及时发出警示,并对问题进行追踪和处理。

第十六条包装材料的回收、再利用和处置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标识管理
第十七条农产品包装应在包装上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农产品名称;
2. 净重或计量单位;
3. 产地;
4.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 生产者、经销商或品牌信息。

第十八条包装上的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易于识别和辨认。

第十九条包装标识应完整、准确,不得夸大农产品的质量和功能。

第二十条农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标识。

第二十一条包装标识应立体、耐用,不易脱落或损坏。

第五章储存和运输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储存和运输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避免农产品长时间暴露在阳光下和高温环境中;
2. 防止农产品受潮和霉变;
3. 避免农产品与有害物质接触;
4. 正确选择和使用包装材料。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储存和运输设施应保持清洁、干燥,定期进行消毒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运输应强化温湿度控制,保持产品新鲜度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避免碰撞和挤压造成包装破损。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对包装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农产品包装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农产品包装过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的行为,农产品包装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给予警告,责令整改;
2. 处罚款;
3. 暂停农产品包装活动;
4. 吊销相关执照。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违反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农产品包装管理机构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具体实施细则由农业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产品包括谷物、粮油、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农产品。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装材料包括各种纸板、塑料、金属、玻璃、竹木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对于存在包装管理不规范行为的企业,应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农产品包装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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