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汕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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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关于汕头市存量房交易资金银行托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汕房产[2018]48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关于汕头市存量房交易资金银行托管办法》的通知
(汕房产〔2018〕48号)
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现制定《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关于汕头市存量房交易资金银行托管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2018年4月20日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关于汕头市存量房交易资金银行托管
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下称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经营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及《关于开展银行托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9〕2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存量房交易资金银行托管(下称资金托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交易,其交易资金的托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用于购买存量房的房价款,不包括购房定金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