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评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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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评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招标评审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维护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招标评审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招标采购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招标评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方法的确定、评审过程的管理等。
第四条招标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招标评审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五条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工作的依据,应当清晰明确地规定招标的范围、要求、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招标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在事先公开,并向招标人提供充分的信息,保证招标人了解招标产品、服务的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证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确保招标评审工作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是招标评审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操守和责任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招标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互相监督,确保招标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四章评标方法的确定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确定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第十四条评标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招标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十五条评标标准应当客观、科学,确保招标评审工作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评标方法的确定应当经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讨论和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任何成员不得单独作出决定。
第五章评审过程的管理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过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十八条评审过程应当充分记录,并向招标人和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招标人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解决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泄露评审的结果和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招标单位制定,并在其内部进行公布和宣传。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