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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闵刑初字第83号-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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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闵刑初字第83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闵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黄a,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小
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X]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黄a犯抢夺罪,于201X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智强,被告人黄
a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9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a至本市闵
行区梅陇镇×路×号A卫生院北侧人行道,趁被害人金a不备,夺取金脖子上
的金项链1根,价值人民币l6,856元。

后被告人黄a在逃逸过程中,被被害人金a及群众扭获,并被追回所抢金项链。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a
的报案陈述及辩认笔录、证人朱a、杨a的证言及辩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物
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
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被告人黄a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
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a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9月25日起至201X年9月24日止。

罚金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
案庭。

审判长黄擘
审判员贝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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