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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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市场转分保的获批将有望解决这一矛盾。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分保双方责任的分担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 ,是按照危险单位来确定).
危险单位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
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 关键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 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 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需一定的专业知识
公司基础上成立的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现已改为股份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亿
元。 多年来,中国再保险公司一直履行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在中国保险市场发 挥再保险主渠道作用。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了中国再 保险(集团)公司。
中再集团在坚持再保险主业的同时实施多元化,作为主发起人和投资人,相继与
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 (上海) 历史上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便于1846年诞生 于此。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创立于1880年,注册地为德国慕尼黑 ,在全世界150多 个国家从事经营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两类保险业务,并拥有60多家分支。 1997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和上海分别成立了代表处 2003年10月24日,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北京成立;2003年12月 19日,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北京成立;2004年6月6日,科隆再保 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获准在上海设立 2003年10月24日之前我国只有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专业的再保险公司, 2002年年末的资产总额大约25亿美元;而德国有28家再保险公司,瑞士有 13家再保险公司,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目的和要求]
了解再保险的作用、种类及其组织形式,能分清再保险与原
保险的区别。
[重点和难点]
再保险的作用和种类,计算.
[教学形式和方法]
讲授与自学相结合,讲授为主。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中国核共体的职责是集中境内外核保险力量,在世界范围内实现风险控
制和风险分散;在为境内外核电设施提供优质、可持续保险服务的同时, 为各成员公司提供良好的经济效益。 中国核共体的成立,适应了中国和平开发和利用核能的核电工业的发 展对保险保障所提出的多层次需求。在中国核共体成立之前,我国在同 国际核共体体系的核保险谈判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并反映到核电站的核 保险费用水平上。在中国大陆,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于1994年建成并投入
交付保险费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支付分保费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双方签订保险合同
双方签订再保险合同
原保 险
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关系图
我国的再保险业起步较晚,且规模很小,再保险业务一直实行国家垄断。 1996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为集团公司,下设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三个专业 子公司,至此我国才拥有了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随后,中保集团于1999年一 分为四,其中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改组为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 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3年在原中国再保险
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的管理
公司,对中国核共体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并得到了中国保 监会的肯定和各成员公司的认可、支持和信任,也获得了国际市
场的认可和信任。执行机构的工作也获得了各方的认可和信任。
自中国核共体成立以来,中再集团就接受成员公司的一致委托, 一直担任管理公司的角色,中国核共体第一任主席戴凤举先生、
第二任主席刘京生先生都是中再集团的前任负责人。2008年中国
核共体进行主席换届选举,中再集团总裁吴高连先生被选为新一 届中国核共体主席。经过9年多的发展,中国核共体已经较为成功 地探索出“保险共同体”这种保险同业合作方式,通过核保险共 同体这条纽带,把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连结在一起,共同为国家 核电发展和能源建设保驾护航!
商业运行,揭开了中国核保险历史的首页。当时,中国核保险市场呈现
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保险主体较少,并因历史的原因,在对外交流中,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为承担“中国核共体”的角色;二是承保能力有限, 全部自留成份不到2%,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依赖度超过98%。因此,保 险条件和保险定价权完全掌控在国际再保险人的手中,并表现为费率高, 保障范围窄。三是缺少核保险历史资料和经验,无法为核电站提供有效 的风险管理服务。1999年中国核共体成立后,向大亚湾核电站签发了保
障范围更广的“一切险”保单,与首单相比,保险费降低了2倍。
目前,中国在运行的11个反应堆中,已有10个参加了运营阶段的商业保
险,保险价值高达800多亿元,核事故第三方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合计 12亿元以上。中国核共体的承保能力已经能够满足中国核电站保险需求 的25%到40%。相当于国际核共体承保能力前6名的水平。中国核共体成 员公司数量已从成立之初的4家发展到17家,包括了中国再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
原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 司四家是中国核共体的发起人。 成立中国核共体,首要目的是为了集中中国境内的全部可供的核保险承保能力; 与世界核保险承保、分保管理模式接轨;向当时的大亚湾核电站以及中国大陆后 续各核电站的运营提供长期的、稳定的、可靠的核保险保障,向中国境内的核电 设施提供风险管理服务、量体裁衣保险服务,摆脱依赖国际市场进而受制于境外 市场的束缚,适应并促进中国和平利用核能的发展对保险保障提出的需求,使之 更好地发挥境内保险公司既竞争又合作的“竞合平台”作用。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再集团的40亿美元注资资金已经到位, 中再集团资本金从39亿元(人民币,下同)增加到361.49亿元,财政部 (原股东)和中央汇金分别持有14.50%和85.50%的股权。 。“通过中 再集团对中再产险、中再寿险和中再资产的股权收购及对中国大地 (产险)的增资举动,中再集团对上述4家主营业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控股标准,为整体改制上市创造了条件。”
82.76% 90% 60%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是我国目前唯一的国有独资的再保险公司,截止
到2006年6月底,注册资本为39亿元人民币,总资产297亿元,到
2007年一季度,总资产已经达到了401.76亿元。由于历史的遗留问 题和随着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该公司的资本金已经明显不足,国务
院批准,中央汇金公司已经向中再注入了40亿美金用于重组改制上市。
自留额和分保额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
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 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 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98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 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99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 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没有直接保险公司那么严格,即使没有授权也可以做业务。
2008年2月21日,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向保监会递交的转分保 协议获得批复,劳合社中国正式获批在2008年与劳合社从事再保险 关联交易。 据悉,劳合社中国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主要从事卫星、 航空航天、水险、能源、巨灾等业务。对于这些巨额保险标的业务, 承保额度或将成为劳合社中国子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子公司向
多家国内外著名保险和非保险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经营业务 涉足再保、直保、投资、传媒、保险经纪、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形成了多元化 和专业化的集团经营架构与管理格局。
1日,劳合社和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财险")两家 合资保险公司得到保监会的正式批文,准许在中国市场经营再保险业务。 据悉,早在2005年11月,保监会就正式批准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劳合社在中 国筹建一家再保险公司。去年3月,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获准开业。中意 财险是去年由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的子公司)与意大利忠利保险集团合 资组建的合资公司。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比较发达的再保险市场主要为伦敦再保险市场、欧洲再 保险市场、纽约再保险市场及新加坡再保险市场。经过长时期的发展,这些国际 再保险市场拥有完善的市场主体、丰富的产品及先进的国际承保技术水平。目前 在我国已设立代表处的外资再保险公司均是来自上述地区。 再保险业务由于其经营特点,本身具有开放性,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 本大大低于进入直接承保市场的成本。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再保险市 场是中国保险市场中最先对外放开的领域,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即允 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 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通常对于跨国专业再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 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 行保险的行为。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也称为分出 公司,而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 (分保费/再保费,分保佣金/分保手续费,转分保/再再保险)
赔偿经济损失
分摊损失赔偿
投保人 (被保险人)
瑞士再保险公司 Swiss Re 瑞士再保险公司,于1863年成立于苏黎世,现有员工(全球范围)约9000人,苏黎 世总部有2500人左右,在世界上30多个国家设有70多家办事处。公司总资产 达1426亿瑞士法郎(约合8556亿元人民币),其核心业务是为全球客户提供风 险转移、风险融资及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 瑞士再是世界领先的再保险公司之一,亦是世界上最大的人寿与健康险再保 险公司。 为了扩大与中国保险业的合作,瑞士再公司早在1983年就与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签订了第一份再保险合同。此后,瑞士再公司与中国保险业的合作不断加 强。自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瑞士再公司先后于1996年和1997年,分别 在北京和上海设立了两家代表处,并于1999年4月正式向中国保监会递交了申 请经营性分公司的信函,成为第一家申请在华营业的再保险公司。2002年7月 10日终于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产、寿险再保险业务。
中再集团刘京生:2008年的工作中心是上市
中国核保险共同体简介
1999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当时的中国再保险公司作出批复,同意 成立中国核保险共同体。1999年9月2日,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在北京召开成立大 会及第一届理事会和核共体大会,时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吴定富副主席在 成立大会上发表讲话,并指出:“核共体的成立是中国保险史上的一件大事”。 他同时希望:“共同体要不断自我壮大,既要积极吸收符合规定的国内公司加入, 也要开拓进取,在世界核保险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
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太 平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北 京分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业务承 保能力由最初的4650万美元增长到4亿多美元;境外业务承保能力由最 初的1500万美元增长到2亿7000多万美元。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境外 业务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的290多座核反应堆,占全世界在运行商业堆的 66.3%,较好地实现了风险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