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评估意见反馈表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账,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7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1.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
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019-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易修改word版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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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民政、价格、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房屋拆除、法律服务、房屋征收劳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培训。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承担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应能力。
第二章征收第九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规定,我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如下:一、征收项目中提供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不足以购买45平方米征收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并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三、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征收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可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购买;无能力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可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按份共有该套征收安置房的产权。
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且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45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补足至45万元;符合货币安置奖励费有关规定的,在45万元基础上计算货币安置奖励费。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本区的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7日——结束——。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宁政规字[2012]13号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宁政规字[201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项目、跨区项目可以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市政府明确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拟定征收补偿、补助、补贴、奖励制度和措施;组织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布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办理征收冻结手续;建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并设立资金专户;审核征收补偿资金概算;统计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培训征收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工作等。
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求意见(听证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等工作。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市、区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货币补偿专用)注意事项1、本协议是供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当事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示范文本。
2、协议签订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及补充协议附件,供协议当事人另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4、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填写内容的,以手写内容为准;涉及印刷文字的,如未被修改应视为各方同意内容。
5、本协议文本中空格部分应填写内容,如未作约定,应以“/”方式划掉。
6、任何涂改均须协议各方签章确认。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货币补偿)甲方:(征收部门)乙方:(被征收人)丙方:(被征收房屋的直管公房承租人)根据宁府征字()第()号《南京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乙方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现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被征收房屋坐落于,为所有(详见附件1),由承租使用(详见附件2)。
第二条甲、方同意按照由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结果(详见附件3),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下同)(大写)元,(小写)元。
第三条甲方支付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大写)元,(小写)元。
其中:甲方向乙方支付(大写)元,(小写)元;向丙方支付(大写)元,(小写)元。
第四条甲方支付下列补助费用:1、搬迁补助费元;2、过渡补助费元;3、管道煤气拆移补助费元;4、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元;5、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元;6、空调拆装补助费元;7、宽带网拆除补助费元;8、太阳能热水器拆移补助费元;9、电增容补助费元;10、附属物补助费元;11、装修补助费元;12、搬家奖励费元;13、其它一元;14、其他二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项费用,合计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甲方向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项费用,合计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
第五条甲方支付以下补偿费用:1、征收生产用房的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费用元;2、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元;3、征收营业用房的停业补偿费用元;4、征收非营业用房的停业补偿费用元;5、其它元;元。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的征收补贴(一)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9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和补贴金额:1、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3、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4、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5、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6、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5年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作为补贴支付给承租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就征收公房补贴订立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直管公房承租人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征收公房补贴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二、关于征收住宅房屋的保障(四)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仅有一处住宅(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或补贴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或补贴。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12•【字号】宁政发[2001]21号•【施行日期】2001.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印发给你们,该细则是《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文)有关条款规定的细化,宁政发[2000]86号文关于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仍按宁政发[2000]86号文执行。
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房屋拆迁,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所涉及的居住房屋拆迁以及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上需要拆除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居住房屋拆迁。
本细则所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办理用地事务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户),是指被拆除的房屋的所有人(户)。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证为准确认房屋所有人(户)及房屋合法面积。
本细则所称居住房屋,是指直接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不包括附房、披房等。
第三条凡位于第一层次内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原建于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的,不论拆迁当时土地是否转为国有,均适用本细则。
位于第二层次(不包括大厂区和浦口区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其居住房房屋拆迁也适用本细则。
大厂区和浦口区范围今后也要逐步推行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办法,实施的具体规定由市国土管理局、市物价局另行制订。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若干规定》(2019)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建征字[2019]97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3月14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评估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公平、公开、公正,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对从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业务(包括项目评估概算)的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根据评估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行为等情况建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以下称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对征收评估机构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机制。
进入信用名录的征收评估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信用等级。
(一)A级评估机构可参加被征收权证户数50户(含)以下,且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单个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二)AA级评估机构可参加被征收权证户数100户(含)以下,且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单个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三)AAA级评估机构可参加所有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选择。
第四条选定征收评估机构时,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信息,将房屋征收项目情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布。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一致的,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超过50%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含)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摇号方式确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宁政发[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7年2月4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7年2月6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民政、价格、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2012年7月目 录1、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的通知宁建征字[2012]731号 (1)宁建征字[2012]73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的通知各评估机构、各相关单位: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政规字[2012]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订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制定本技术导则。
第二条 制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苏政发〔2011〕91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政规字[2012]13号)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称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技术导则,但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征收评估要素第四条 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列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第五条 评估人员: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技术导则第四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持有房屋征收评估上岗证的人员。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1、拆迁方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
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建房补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⑥停业补偿费;⑦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
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
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3、费用支付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被拆迁人的购房款,实行封闭运作;其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只能使用拆迁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他补偿费用均不得计入购房款。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作为建房费用,不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人。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及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合理补偿、协商安置的政策。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区分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标准由市、区两级政府定期发布,经过公示后执行。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积极宣传,公告政策、标准等相关内容,确保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第二章征地范围和征收程序第七条征收范围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征地拆迁项目的建设需要以及被征收人的合理需求确定。
征收范围应当公示并向相关利益人告知。
第八条征收决定书应当明确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产权类型、拆迁补偿政策等相关信息,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
第九条被征收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必要的补偿安置协商应当尽快进行,相关协议书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确保合理补偿。
第十条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单位在征收前进行房屋面积测量,测量结果应当与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合法拥有证明相一致。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书不满意的,可以提出申诉。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处理,及时回复并给予解释。
第三章拆迁补偿标准第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产权类型、使用年限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偿和其他相应的费用补偿。
第十四条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面积、产权类型、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采用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安置补偿可以采取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
货币安置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临近房屋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的实际购房需求等因素确定。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3号)新拆迁办法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价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价格房屋重置价格综合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综合费用综合费用单价房屋建筑面积综合费用单价依据土地级别房屋用途由政府定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则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成新设施等因素确定住宅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具体为一次性过渡补助费过去按原有使用面积计算现在改为按原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元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由每户3500元减为每户3250元拆移电话补助费由每户400元减为每户340元拆除有线电视补助费由每户400元减为每户360元拆除空调补助费由150元增至每台200元电增容超过4000瓦不含以上部分按每千瓦270元补助住宅拆迁新旧区位补偿价格对照表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被拆房屋土地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原非市政项目 2250 2300 1900 1550 1000 300 0 0原市政项目 2100 1900 1600 1250 1000 300 0 0拆迁新办法 2570 2340 2010 1650 1200 670 260 200综合费用单价 950 930 900 860 800 740 600 460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2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代市长 罗志军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拆迁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含根据规划要求搬迁被拆迁人保留其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公用公安工商行政税务教育卫生商贸邮政电信供电公证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不少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80的资金证明其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应当不少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的60前款第四项中的拆迁方案包括拟拆迁范围和房屋的基本情况拆迁期限产权调换房屋情况拆迁项目的补偿概算方案拆迁补偿资金到位时间以及相应数量的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净地出让实施房屋拆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市政府有关同意出让的批准文件可以免予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第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项目内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其中拆迁期限应当自拆迁公告发布后的第15日开始计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价格标准并做好拆迁宣传解释工作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的15日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委托或变更委托的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或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一条 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拆迁专业知识考核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国土工商行政公安公证所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拟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户口房屋析产或者交易等手续暂停办理书面通知所载明的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违反前款规定在暂停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货币补偿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具货币补偿金额专项存款凭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另有居住房屋的可以凭货币补偿金额专项存款凭证提取现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第十五条 拆迁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的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房地产的拆迁人应当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提存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的房屋为抵押财产拆迁设有典权的房屋应当依法清典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按照其建筑材料价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根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者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裁决已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获得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房屋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二条 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要求保证按期搬迁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项目是指经国家和省市政府投资或批准的道路含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防洪墙排水污水设施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绿地含广场项目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政府拨借房产国家经租房产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补偿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拆迁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 用于房屋拆迁补偿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章 拆迁补偿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八条 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下同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由区位补偿单价和房屋重置单价两部分组成区位补偿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定期公布房屋重置单价的评估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用途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拆迁评估规程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的房屋有差价的结清差价后给予产权调换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拆迁人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过渡补助费的月平均数双倍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条 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二级和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评估机构承接房屋拆迁评估项目的应当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录第三十一条 除拆迁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拆迁评估应当由拆迁人委托并在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完成拆迁人应当将评估结果告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评估结果之日起的5日内委托评估一次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依照评估结果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第三十二条 拆迁公益事业的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住房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第三十四条 拆迁私有出租住房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所约定的方式支付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将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房屋承租人可获得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90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拆迁人支付三分之二政府支付三分之一第三十五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所约定的方式支付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除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外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全部支付给被拆迁人二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90支付给被拆迁人1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三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80支付给被拆迁人2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四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70支付给被拆迁人3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五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60支付给被拆迁人4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六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5年的50支付给被拆迁人5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第三十六条 拆迁协议租金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按照租赁双方约定的比例支付第三十七条 租赁双方就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协议申请裁决的应当裁决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市政建设项目的拆迁纠纷裁决审理中被拆迁人不同意支付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属于其他情形的可以裁决将货币补偿金额的60支付给被拆迁人4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第三十八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足5万元的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拆迁人应当补足至5万元符合购买政府提供的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向实际使用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迁移费和原房屋电增容费煤气建设和工程安装费支付给其所有人第四十条 拆迁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05给予补偿拆迁货运企业的货物堆场汽车运输修理企业的停车修车场酱品企业的露天制作场地水泥预制构件企业的生产场地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四十一条 拆迁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营业用房造成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3的补偿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资金总额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四十五条 承接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二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第四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一方当事人胁迫侮辱殴打另一方当事人妨碍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可给予两天公假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价格和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五十一条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转为国有后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二条 因文物保护实施的拆迁可以按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相关条款执行第五十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江宁区及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3月31日发布的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年3月7日发布的南京市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2000年1月20日发布的市政府关于南京地下铁道南北线一期工程建设征拨用土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有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条款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照原拆迁办法执行。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开栏(示意图)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开栏(示意图)备注:上排为文本格式,下排为条目式政策规定 补偿安置 方 案 含安置房源操作流程 其 它 应公示 信 息分 户评 估 信 息 分 户 补 偿安 置 信 息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信 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补偿金额分户汇总表(样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表)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征收区位级别:—3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补偿金额分户汇总表(样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表)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征收区位级别:—4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结果公示表(住宅类样表)—5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结果公示表(非住宅类样表)—6 ——7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信息公示栏(示意图)备注:上排为文本格式,下排为条目式征地房屋拆迁政策标 准 补 偿 安 置 方 案拆 迁 操 作 流 程其 它 应公示 信 息住宅房屋 拆迁调查 认定情况 公示表 住宅房屋 补偿安置 结 果 公示表非住宅 房屋补偿 结 果 公示表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动迁工作流程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样表)征地房屋拆迁房屋现状调查测算结果公示表(样表)单位(盖章)—11 —注:该现状调查测算结果不作为合法面积的认定依据征地房屋拆迁住宅房屋补偿结果公示表(样表)单位(盖章)—12 —注:其他补偿费用包括搬家费、自行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征地房屋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结果公示表(样表)—13 —注:其它补偿费包括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
征地房屋拆迁住宅房屋分户认定情况公示表(样表)单位(盖章)—14 ——15 ——16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八条有关内容适用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八条有关内容适用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02
•【字号】宁政办发[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住房保障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八条有关内容适用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政规字〔2012〕13号)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就该办法第八条中有关内容的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第八条中的“规划许可文件”,包括“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图”或者“规划意见函及经认可的附图”。
各项建设活动确需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对确需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函及经认可的附图”,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和有关区
政府进行前期调查、论证后,依法确定征收的具体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日。
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表1—2 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区补偿费标准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表2—1 青苗补偿费标准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表2—2 菜地、精养鱼池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表3—1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单位:万元/人
表3—2 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单位:万元/人
表4—1 货币拆迁房屋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表4—2 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表4—3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表4—4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
表4—5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补助标准
表4—6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表4—7 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表5—1 用材、观赏树木补偿费标准单位:元/株
表5—2—1 经济林木补偿费标准(一)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表5—2—2 经济林木补偿费标准(二)单位:元
表5—3 猪(羊、牛)棚、马厩、家禽舍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表5—4 水井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口
表5—5 炉灶补偿费标准单位:元/个
表5—6粪坑、石灰池、沙场补偿费标准
表5—7 坟墓迁移补偿费标准单位:元/丘
表6—1桥梁、沟渠等农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费标准
表6—2水、电等农村集体公共设备补偿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