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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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市场准入政策
(1)放宽市场准入领域。
各类资本可以进入xx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服务领域;鼓励外资进入服务领域的,其他类型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
国有资本退出的所有服务领域都可以被其他类型的资本进入。
(2)放宽注册资本限制。
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员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的服务业。
xx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X的下限金额的,允许实行分期付款。
初始注册资本可按申请注册资本的10%注册,但不得低于3万元。
从事科技开发、咨询、中介服务的企业和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低至X即可达到2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限制。
(3)放宽注册和命名条件。
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的专业科技咨询和服务型企业均可申请省级称号。
取消对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休闲、房地产、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一切限制,企业可以自主申请城市称号。
(4)放宽营业场所规定。
从事不影响公共利益、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的企业,申请人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经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登记为经营场所。
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建筑和分流点可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时,租赁协议可以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有效合法凭证。
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xx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进行经营的证明,可视为有效的企业住所证明。
(5)放宽连锁经营环境。
总部全资或控股的门店,由总部直接管理,统一经营,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门店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登记,申请使用“连锁”二字,纳入当地管理,免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打破区域封锁和垄断,部门不得干预连锁企业总部对各类商品的统一采购和跨区域配送。
对连锁企业的各类检查要严格依法进行,被检查的xx要放在总部和配送xx,严禁重复检查和处理。
连锁企业物流配送xx经主管部门认定后享受物流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对符合社区建设要求且门店达到一定数量的社区便民连锁企业(加盟店),给予一定奖
励。
(6)开放区域的放松。
根据中国入世后对服务贸易的承诺,打破行业垄断、区域封锁、城乡分割等制度性壁垒,积极推动金融、电信、外贸、商务、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领域开放。
大力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和集团设立研发;D xx、采购xx、配送xx、物流xx等分支机构,逐步形成有竞争力的一个。
降低港澳台投资者进入零售市场的准入条件,申请前三年的平均销售额下降到2500万美元
(七)降低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是有规定上下限的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收费。
对于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设置投诉设施,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擅自设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
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任何违反规定并收取任意罚款的人都将受到严惩。
(8)境内外资本投资xx开办符合规划要求的自营商业服务企业和市场。
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第一年免征xx税,第二年至第五年xx返还地方留成部分;所有外资由xx返还给当地留存部分)。
鼓励现有商务服务企业扩大规模。
凡年开票营业额达到1亿元、2亿元或3亿元以上的,同级xx将按企业对当地xx的贡献分别给予20-50万元。
(9)支持连锁企业跨区域发展。
经营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对在省或市内实行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凡采用计算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运营的,经xx市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企业总部可向地方税务局xx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按相关收入比例划转税收。
(10)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集团,加大现代物流项目在申报技改贴息项目中的倾斜力度,xx支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技术改造。
确定物流企业合理的营业税税基。
物流企业将承包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
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Xx现代物流企业和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独立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并重建为一个企业。
被兼并企业承担原被兼并方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股权转让中,单位和个人承担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所有权不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者企业将部分产权转让给职工,或者通过职工投资增加资本和股份,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十一)鼓励国内外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创办各类民办教育、卫生医疗机构特别是职业教育机构。
鼓励国际知名教育、卫生集团采取独资、合资方式兴办骆马湖高教园区、大型医疗机构和对学院、职教集团参股、控股。
除按xx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免收市权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性收费。
(十二)采取多种方式筹集旅游发展基金,在xx部门设立专户管理,统筹规划使用。
鼓励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对骆马湖、洪泽湖、嶂山森林公园等重大旅游项目进行整体开发,税费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全市每年xx增旅游企业所得税全部用于xxxx支持的旅游企业和项目。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企业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xx产品、xx技术、xx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
其中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xx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旅游企业的电梯、空调及其它设备的动力用电单设电表,按工业电价收费。
(十三)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融资机制,探索发展住房建设债券,加快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抵押和担保制度,简化贷款手续,不断提高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
(十四)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行业(即乡镇农技推广站、水利站、林业站等,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企事业单位或合作组织),通过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它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上述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允许合法民间组织作为投资主体,吸引农民投资入股。
积极发展和规范农民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服务“三农”的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其到工商部门登记注
册,不受注册人数和注册资本的限制。
(十五)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对xx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等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业,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修理、维护等)、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在联合、并购过程中的权证变更可参照市属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处理,经市xx同意,免收证照工本费、登记证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则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xx确认为xx驰名商标、xx和省xx商标、xx产品的服务企业,由企业所在地xx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十八)对符合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核准,税务部门审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民办非企业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颁发《社区服务单位许可证》后即可挂牌营业,并免征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促进就业政策
(十九)对2005年底前xx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xx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审批,3年内相应期限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十)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xx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部门及金融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二十一)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业企业(xx限制的行业除外),
当年xx增岗位xx录用大龄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报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保留原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除外)。
四、融资担保政策
(二十二)加大市级xx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
每年在预算内安排并按高于xx收入增长幅度3个百分点逐年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休闲和金融保险等服务业xx投资项目,审批后给予一定的项目贷款贴息或补贴。
同时用作xx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和服务业考核的奖励。
各县(区)要按不低于市级增幅比例相应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并与各级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二十三)各级金融机构要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特别是职业教育机构作为信贷支持的xx对象,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二十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按照个人自愿申请、乡镇(街道)推荐、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x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
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确定,不得上浮。
(二十五)大力发展个人信用消费,在扩大个人住房、汽车、教育等消费信贷的同时,着力开发xx品种,逐步形成种类齐全、竞争有序、资信优良、手续简便的个人消费信贷体系。
发展各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培育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保险业,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
五、土地供应政策
(二十六)优先满足用地需求。
科学规划服务业布局,增加服务业用地储备和供应。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xx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
(二十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各类服务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合理布局,统筹
安排,优先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二十八)盘活存量土地。
鼓励服务业项目集约xx利用土地资源,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项目,不受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并免缴农业xx建设资金和xx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二十九)规范供地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的供地方式。
对xx物流项目、xx旅游项目和其它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除按照市委、市xx《关于加快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发〔〕14号)文件的有关政策供地外,对符合规划要求、功能定位的,可根据规划要求和功能定位进行招标、挂牌,依合同约定给予政策优惠。
(三十)民办教育机构特别是职业教育机构用地,根据投资者意愿,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划拨供地的,只要其用途不改变,除xx重大基础设施依法征用外,土地可以无限期使用。
六、行政服务政策
(三十一)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商品市场布局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建立市场准入听证会制度,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xx扶持商业流通、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休闲、房地产和金融保险业等服务业行业。
(三十二)全面清理收费项目。
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进一步清理现行涉及服务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所有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逐步减少直至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市、县(区)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公示项目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xx设立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十三)减少审批环节。
凡是xx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其投资内容符合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申报程序,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对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实施“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各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
(三十四)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服务业年度50强排行榜评选活动。
对进入服务业年度50强的企业,年终进行表彰。
(三十五)本政策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涉及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与
本意见不一致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