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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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的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者同时缴纳
二、计征比率
三税的3%
三、计算方式
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3%
四、减免规定
(一)对海关进口的产品,不征收
(二)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可退
(三)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
(四)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
(六)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或者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
(七)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分支机构,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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