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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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商标裁
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4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9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
【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9-24 10:16:10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9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三毛,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侯孝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博,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第三人: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2018)京73行初118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成都锟旺服饰有限公司(简称锟旺公司)
2.注册号:12192461
3.申请日期:2013年2月25日
4.专用期限至2024年8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白糖、花生糖果、蜂蜜、米粉(粉状)、挂面、食用淀粉、酱油、调味品、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华润雪花公司)
2.注册号:5130432
3.申请日期:2006年1月20日
4.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姜汁啤酒等。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华润雪花公司
2.注册号:11557026
3.申请日期:2012年9月28日
4.专用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糖、糖果。

四、被诉裁定:商评字[2018]第179064号《关于第12192461号“勇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8年9月30日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在白糖、花生糖果两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蜂蜜等其余八项商品上予以维持。

五、其他事实
行政阶段,华润雪花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发展历程简介;
2.企业组织结构图、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主体资格文件;
3.商标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资料;
4.著作权登记证书;
5.所获荣誉;
6.经销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及相关广告照片等;
7.产品检验报告;
8.审计报告。

原审诉讼阶段,华润雪花公司补充提交了锟旺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网页打印件,显示:锟旺公司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行政处罚信息一栏显示:成青市监吊处[2018]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类型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处罚内容为吊销营业执照,作出决定日期
为2018年5月7日;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设计、生产、销售;日用品销售;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金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审庭审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商标标志构成近似,且对锟旺公司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大部分类别上均注册“勇闯”商标的事实不持异议。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华润雪花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米粉(粉状)、挂面、食用淀粉、酱油、调味品、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糖、糖果”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于不同的类似群组,且二者在功能用途、消费场所等方面差距较大,不构成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蜂蜜、米粉(粉状)”等八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在上述八项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锟旺公司相关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

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勇闯”一词并非华润雪花公司所独创,且其提交的商标使
用证据形成时间基本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勇闯天涯”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华润雪花公司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所述具体理由指向其相对权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锟旺公司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华润雪花公司、锟旺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且证据采信得当,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无效宣告申请书、当事人在商标无效宣告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另查,根据华润雪花公司行政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勇闯天涯”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啤酒商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同时,根据工商登记机关所显示的锟旺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服装鞋帽设计、生产、销售;日用品销售”等,但其在2013年前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四十余枚“勇闯”商标,而且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图。

上述事实,有华润雪花公司在行政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该项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

关于上述法律中就“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理解,应当是限于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形的规制。

虽然在具体案件中系对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形予以规制,但实则是对申请注册人就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予以的制止,特别是对于申请注册人通过囤积他人大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主观上并无合理事由,客观上亦无实际使用意图,通过牟取
不正当利益的相关申请注册行为,均是在具体案件中予以是否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情形进行了评述,将直接对该申请注册人的相关注册行为所指向的商标产生影响。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华润雪花公司的“勇闯天涯”在啤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该商标亦具有一定显著性,故锟旺公司在未合理说明其在多个类别上就2013年前后申请注册40余枚“勇闯”商标具有正当事由,且未举证证明相关商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图的情况下,锟旺公司的申请注册行为已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系对商标正常注册秩序的损害,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亦造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负面影响,故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华润雪花公司及锟旺公司并未对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其他认定提出异议,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因本案系在考虑华润雪花公司在诉讼中补充提交证据的基础上,对被诉裁定认定结论进行的纠正,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华润雪花公司负担。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陶钧
审判员孙柱永
审判员曹丽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薛黎明
书记员张梦娇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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