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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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管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管公务车辆的管理,包括车辆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
各个环节。

第三条城管公务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使用;
(二)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车辆购置
第四条城管公务车辆购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单位财务
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车辆购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编制车辆购置计划;
(二)由财务部门进行预算审核,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或询价采购;
(四)签订购车合同,明确车辆规格、型号、价格等事项;
(五)办理车辆购置手续,包括车辆购置税、车辆登记等。

第六条车辆购置后,应当及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喷涂城管公务车辆
标识。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七条城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八条车辆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车辆应当由持有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
(二)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车辆应当用于城管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四)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
(五)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车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九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当填写《城管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包括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第十条车辆使用完毕后,驾驶员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做好车辆清洁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
第十一条城管公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与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车辆维护与保养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车辆生产厂家推荐的时间、里程或情况,定期进行保养;
(二)保养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保养过程中,驾驶员应当监督维修质量,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四)保养结束后,驾驶员应当填写《城管公务车辆保养记录表》,详细记录保养情况。

第五章车辆报废
第十三条城管公务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因事故等原因需要报废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废:
(一)车辆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
(二)经财务部门审核,确保报废车辆符合规定;
(三)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包括车辆注销、报废证明等;
(四)报废车辆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四条城管公务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对车辆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驾驶员违反车辆使用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在车辆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城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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