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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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与个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任何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及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方式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
的个人。

第三条个人信息指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由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必要地获取个人信息,并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第六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规程,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和部门,实施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加强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更新和改进。

第八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合法、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
第十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明确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经过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后,才能进行收集和使用。

第十一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遵循最少数据原则,采取最小授权范围获取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禁将个人信息泄露给无相关管理权限的人员和部门。

第十三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超出授权的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和纠正,保证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或者专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风险评估,做好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进行,不得疏忽和放松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三章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第十七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严格限制权限,确保只有相关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和操作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物理措施等。

第十九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识别和管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做好信息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对个人信息的获得、使用和传输进行记录和审计,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防范和处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救。

第二十二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事件通报和应急处理机制,发生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个人信息主体通报,
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个人信息保护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当配合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进行评估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

第二十九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造成个人信息主体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信息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信息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未涉及的其他相关事项,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处理。

以上即为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希望各收集、使用和管理个人信息的单位严格依照本管
理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共同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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