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优秀信息员”评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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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优秀信息员”评选条例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信息员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和同学们,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秀信息员评选是每学年进行一次,旨在评选出在信息工作中表现突出、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信息员。
第三条:评选对象为各班级中的信息员,每班级推荐评选人数不超过2人。
第四条:评选工作由学校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评选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一)信息员工作负责,认真负责完成学校信息发布、传递等相关任务;
(二)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积极参与信息中心组织的培训、交流活动,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与同学们有效合作,解决问题;
(五)诚实守信,遵守评选条例和学校相关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评选程序为:
(一)班级内部推选:每个班级通过班会讨论,推选不超过2名信息员候选人,参选者需自愿报名。
(二)信息中心初评:信息中心负责对班级推选的信息员候选人进行初步评议,评估其工作情况和能力水平。
(三)网络投票:信息中心将候选人的信息发布在学校网络平台上,并开展网络投票,全校师生可以投票评议。
(四)最终评选:根据网络投票结果和初评情况,信息中心综合评定,确定最终的优秀信息员。
第七条:评选结果将在学校通知栏、网络平台等途径进行公示,并在学校表彰大会上进行颁奖。
第八条:获得优秀信息员称号的同学将得到一定的奖励,并成为学校信息工作的骨干力量,享有更多的学校资源和机会。
第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信息中心所有,如有需要,学校信息中心可以对其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向全校师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