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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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
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房政发[2015]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9
【实施日期】2015.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房政发〔20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9日
房山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21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是区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2.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
区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
各相关部门、各有关乡镇(街道)在划定范围内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按时限分布建成禁燃区。
(二)结合发展,适时调整。
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禁燃区划定范围及建成时限
(一)划定范围:房山新城建成区和市级及以上工业开发区划定为高污染禁燃区。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山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的批复》(京政函
〔2007〕5号)精神,到2020年,房山新城建设用地规模75.1平方公里,其中良乡组团39.2平方公里、燕房组团22.4平方公里、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4.4平方公里,北京高端制造业(房山)基地2.7平方公里、燕化产业用地6.4平方公里。
房山新城建成区范围示意图
(二)建成时限:到2017年,禁燃区面积达到全区新城建成区的50%左右。
到2020年,全区新城建成区80%的区域建成禁燃区。
四、工作要求
(一)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二)禁燃区内所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三)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销售网点,清理、取缔非法高污染燃料储存、加工和经营场所。
五、保障措施
(一)区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结合《房山区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
(二)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商务委、区新农村办、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质监局、房山工商分局、房山公安分局、区燃气中心、房山供电公司及有关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