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难点分析及应对策略(事务所资料)
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及审计需特别关注的问题
![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及审计需特别关注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bd31e10d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23.png)
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及审计需特别关注的问题一、新三板企业的常见问题1、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缺乏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常常是“一人集权制”。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执行。
3、原始出资的不规范。
拟新三板挂牌的主体多属于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常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况。
4、会计主体不清,资产不完整或权属不清。
公司房屋、土地、设备和知识产权等以个人名义登记或无法取得产权等。
5、资金管理的不规范。
未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未建立独立的财会制度,未在银行独立开户,公司资金与股东资金不分;股东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等。
6、同业竞争和不规范的关联交易。
表现为:关联方界定不完整;关联交易目的及动机不当,常常出于调节利润;交易程序不规范;交易依据不充分,缺相关合同及确认;定价不公允;会计处理不当;实质关联方非关联化等等。
7、主要经营业务活动不规范。
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等存在瑕疵:如采购为了省钱不要发票,销售为了逃税不开发票,聘请工人不交社保等。
购买设备不取得合法票据,购建厂房不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等。
8、纳税不规范。
有避税动机,非独立纳税或是为规避税收而少计收入、多计成本或帐外核算等。
有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不合法的税收优惠。
9、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如,存在违规进行委托理财、违规借款担保与诉讼、违规发行过证券等行为,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的相关规定,比如:部分商业企业发行代币券和购物卡。
10、账务处理不规范,表现在: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方法不正确或随意变更。
创新型企业很多是轻资产企业(如互联网公司、房产服务公司、资讯公司、在线培训公司等),特定行业会计政策特殊,可能导致不规范的处理方式。
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
如,随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
③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不规范。
不按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比如,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按开具收款发票确认收入等。
④随意计提和摊销费用。
企业在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企业在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2e115f005a8102d276a22faf.png)
企业上市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企业上市的规模和质量已经成为衡量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壮大,抓住历史发展机遇,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和管理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高起点、跨越式发展,已经成为我区谋求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
一、基本现状当前,政府十分重视企业上市工作,企业上市工作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
目前已拥有拟上市企业家,分别为公司。
综观我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上市氛围日渐浓厚。
我区自开展上市工作以来,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中介机构推介和召开上市报告会、企业负责人座谈会等形式,并制定出台了区《关于鼓励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权证过户、土地费用、上市成功后有关人员奖励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通过这些措施,激发了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范管理的热情,全区上市氛围日渐浓厚。
(二)上市后备资源不断充实。
截止年底,全区拥有规模以上企业家,销售收入过亿元企业达家。
尤其是“三十强工业企业”中,纳税过千万的有4家,这些企业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产销能力,主业突出、行业领先、科技含量较高,有持续增长盈利能力,把这些企业筛选列入培育视野,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大力规范经营运作、内部管理,通过努力是有条件实现上市的。
截止目前,第一梯队:公司已进入上市审核阶段。
第二梯队:正在对年财务进行审计,股份公司名称获市工商局核准,预计月初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公司已与券商签署上市保荐协议,正在着手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梯队:等企业作为今后发起设立的重点企业,依据上市要求进行培育。
(三)推动企业上市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返还土地收益和土地成本问题,已按照《0号》、《8号》、《会议纪要》等有关精神,顺利完成;司土地、房产手续已办理完毕,所需缴纳费用的区级收益已按政策执行,市级部分待上市辅导正式报证监局后,按《0号》文件执行;公司正在券商的协助下进行财务调整,其上市过程中的有关土地问题的请示已上报市政府。
新三板优劣势分析报告
![新三板优劣势分析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4c86f55be1e650e52ea99da.png)
新三板市场优劣势分析报告中小企业要做大、做强,首先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因为抗风险能力差,可以抵押的实物资产有限,少有银行愿意接受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中小企业一直缺少利用金融杠杆做大做强的平台。
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明确为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
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
建立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
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在创业板、“新三板”、公司债、私募债等市场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
因此,中小企业想通过金融杠杆做大、做强,想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就必须走资本市场的道路,而新三板的低门槛、不设财务指标的备案制度是中小企业在这一融资平台上做大、做强的最佳选择。
虽然国务院赋予了新三板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历史使命,但是中小企业仍然需要从企业自身发展对资本市场的迫切性权衡是否要上新三板,要了解什么是新三板,企业上新三板的优势、劣势,了解初创企业是否适合在新三板挂牌,了解企业如何选择中介机构,避免因为不了解资本市场,盲目上新三板,劳民伤财,拖垮企业。
什么是新三板?他和地方股权交易市场、创业板、中小板、主板市场是什么关系?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场外市场。
场外市场,英文名为“Over-The-CounterMarket”,也叫做柜台交易市场,现在泛指一切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交易的场所。
美国NASDAQ设立之初即为场外市场,直至2006年注册为证券交易所。
新三板上市注意事项及技巧
![新三板上市注意事项及技巧](https://img.taocdn.com/s3/m/3efe8b7f2cc58bd63086bd57.png)
新三板上市注意事项及技巧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理转让系统",最早接受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理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跟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一、新三板上市标准要满足下列条件:(一)依法建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之日起计算;(二)业务清晰,具有持续运营能力;(三)公司管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运营;(四)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充足的合规资本公司在走向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合规这个资本必定要花,假如有公司有投机取巧的心态,最终可能因小失大,所以从这个视点来说,公司业务做得好是关键,同时心态要摆正。
现如今公司如果想挂新三板,首先中介机构会查其两年税务的合规性,如果今年合规了,上一年没有做好,在今年补缴就可以了,中介机构提早进场帮你处理这些问题,这是有优点的,这是一个税务的合规申报问题,这个相对简略,尽早把它补足。
另一个是业务的合规性,许多民营公司的税缴得少,资本没精确计算,业务也有不合规的当地,从这个视点来说,民营公司想上,不管是传统公司仍是高科技公司,都有这个状况。
许多互联网公司拿到PE、VC 的钱今后,它的合规可以逐步做好,可是许多没拿到钱的,它的合规认识不强,要往前走,必定要提早做到合规。
三、合适的券商新三板上市跟IPO不一样,券商、会计师、律师,其间券商是第一位的,大券商牌子响、项目多,但没精力重视,而中型券商牌子不响,可是这个现场项目经理能力强,所以找券商必定要找最合适的,而不必定是找最闻名的。
第二个是会计师和律师,新三板挂牌会计师比律师更主要,由于会计师会为你的不合规提出许多的改善定见,最终落实到陈述,律师反而对比简略,由于它不像IPO一样,要查你许多历史沿革,尽管如今新三板审核标准在渐渐严厉,可是它仍是比IPO松,所以排序应该是券商、会计师、律师。
拟上市企业的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如何处理
![拟上市企业的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如何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8f5cda3baf45b307e871974a.png)
法律风险自助式管理,包括法律知识的日常储备以及法律纠纷的自助式处理。
有利于增加法律防范意识与能力,以及自主处理争议金额较小或者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纠纷。
相比于聘请法律顾问或执业律师,具有成本低廉、时间便利、方便保存等优点。
拟上市企业的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应如何处理
关键词:
IPO 审查股东200人
问题:
拟上市企业的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应如何处理?
回答:
目前股东超过200 人的公司,若清理,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
间接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超200 人,比照拟上市公司进行核查;在发行人股东及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合并计算。
对于合伙企业性质的股东,正常情况下被认为是1 个股东,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应注意的问题有:
(1)不能用合伙企业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问题,若合伙企业是实际控制人,则要统计全部普通合伙人。
(2)要关注合伙企业背后的利益安排。
(3)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 3 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资本】证监会培训丨股东超200人公司和三类股东清理重点关注事项
![【资本】证监会培训丨股东超200人公司和三类股东清理重点关注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585b3e4dec3a87c24128c41a.png)
证监会培训丨股东超200人公司和三类股东清理重点关注事项一、 200 人公司重点关注事项1、关于200人公司首发上市的限制性规定《证券法》第十条,《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关于规范 200 人公司首发上市的规定(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3)《企业改制上市30 问》:上交所旗下的“上交所企业上市服务”公众号发布;3、 200 人公司形成的原因(1)定向募集公司,如山东赫达(002810);上市时间2016 年 8 月 26 日(2)农商行、城商行;江苏银行(600919)、张家港行(002839)等;内部职工股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例如润农节水(830964 已反馈)、金丹科技(832821 已反馈)、海纳生物( 831171 已反馈);(4)因设立、股权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 人;例如杭叉集团( 603298);(5)因股权代持或间接持股导致实际股东人数超 200 人;例如工会持股:家家悦( 603708);上市时间 2016.12.13间接持股:勘设股份( 603458);上市时间 2017.8.94、 200 人公司的核查与规范(1)核查主体范围:发行人及其前身(长缆科技 002879,2017.7.7)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杭叉集团603298,2016.12.27)发行人大股东(利群股份 601366,上市时间 2017.4.1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第一大股东(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25 日过会);(2)合规性核查重点:公司依法设立(200 人公司设立、增资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且合法存续、股权清晰(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确权,申请 IPO 的,包括已退出股份在内的确权股份须占比 90%以上)、经营规范、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e4b9f944011ca300a6c390bd.png)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成效直接关系到企业、资本市场以及整个国民经济能否健康发展。
针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的股权集中度过高、股权结构分布不合理、资本市场不够完善等问题,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目标模式进行探讨并从上市公司内部、外部治理的角度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内部治理外部治理1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经济改革迄今只有20余年时间,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只存在承担计划角色分工任务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而没有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公司。
这样的市场基础导致了中国上市公司的发展是一个行政主导的、多体制并存的历史进程。
在这一进程中由于没有比较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自主的公司治理文化基本上没有形成。
在资本市场上大量充斥着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公司大多没有经历过比较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发展阶段,而是根据主管部门的意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组织架构、财产、业务等方面进行重新安排,以满足监管要求为目标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而在近些年兴起的民营企业,尽管它们在成长过程中没有行政主导、竞争也比较充分,但它们的成长却是与企业领袖人物的个人才干或家族合力紧密相联系。
一旦它们踏入资本市场,原有的靠人治理的企业文化与靠制度治理的企业文化就会有冲突。
它们能否遵守市场规则,尊重其他利益方的权利而进行自我约束就可能成为其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公司法规还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问题都还远未得到解决。
因此,公司治理不可避免地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就股权方面来看,中国大多上市公司的股权归纳起来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流通股的比例非常低,绝大部分股份不能上市流通;二是非流通股过于集中,导致“一股独大”;三是流通股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比重过小;四是第一大股东通常为一家控股公司或国家,而不是自然人。
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发展历程,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一系列问题。
阅读新三板股改中需要关注的特殊问题
![阅读新三板股改中需要关注的特殊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8aca11cdc281e53a5902ff69.png)
干货阅读:新三板股改中需要关注的特殊问题一、新三板股改中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一)、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瑕疵问题股权不明晰比较常见的有股权代持、历次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诉讼等等。
股权代持的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上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法律障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被处罚的风险,说明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
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
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难度较高,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资产出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二)、职工持股会清理问题1、职工持股会召开理事会,作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2、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3、转让出资的职工与受让出资的职工或投资人签署《出资转让协议》;4、受让出资的职工或其他投资人支付款项。
职工持股会清理的难点1、职工持股会人数众多,一一清理,逐一签署确认函或者进行公证,难度较大;2、部分职工思想和认识不统一,不愿意转让出资;3、部分职工对于出资转让价格期望值较高;4、拟挂牌公司在历史上未按照公司章程发放红利,职工对公司的做法有意见,不愿意配合;5、职工持股会人员因工作调动、辞退、死亡等原因变动较大,难以取得其对有关事项的确认或承诺;6、部分职工与拟挂牌公司存在法律纠纷,不愿意配合职工持股会的清理。
股东超过200人:IPO的案例和分析
![股东超过200人:IPO的案例和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4d3f87fc89eb172ded63b754.png)
【基本观点】1、实践中存在发行人的股东层面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证监会在审核中做了关注,后来发行人均取得了非公部的确认文件,明确将超过200人的主体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
2、如果是发行人股东人数直接超过200人,对于非公部来说,我觉得要比股东层面股东超过200人出具确认意见的难度大很多,毕竟非公部承认纳入监管的主体不同,一个是拟上市公司一个是拟上市公司股东,毕竟拟上市公司上市之后是有明确的监管机构的,非公部提前发布意见不合适。
如果这样的理解可行,那么家家悦的案例就值得参考。
3、利群股份和家家悦都是山东当地的商超连锁,都是2016年取得的非公部文件,两家企业都是国有改制过来的,2016年还是新三板发展的高峰期。
这些因素是否构成了这两个案例的巧合,从而使这两个案例没有了参考性。
4、目前没有发现非公部对拟IPO的发行人股东超过200人问题出具过最新的确认意见,但是对于新三板挂牌最新的非公部确认意见是2018年1月。
如此说来,有的企业想先挂新三板取得非公部意见然后再IPO的曲线救国是否还有可行性,不得而知。
5、个人觉得,股东超过200人的问题,最合理的方式还是尽量进行清理和集中,毕竟任何一个小的细节和因素都可能影响到IPO的进程。
人多眼杂最快心眼多,所谓防不胜防是也!【案例情况】一、利群股份(601366):发行人股东合计164人、第一大股东利群集团股东超过200人问题,取得非公部确认(一)审核进度预披露:2014年5月非公部批文:2016年8月预披露更新:2016年9月上会:2016年12月(二)简要历史沿革1、1997年12月19日,青岛市经济体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青体改发[1997]246号《关于青岛长江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获准设立的通知》,同意青岛利群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临海市仲达建筑装饰公司、江苏省江都市宏伟工业设备配套公司、青岛金海通装饰工程公司、青岛利群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代表内部职工个人)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方式设立“青岛长江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新三板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和解决对策
![新三板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和解决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d10b463580eb6294dd886cfa.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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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得到什么
2
企业可能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和解决对策
3
新三板所需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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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做的准备工作
• 1,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股份制改造。 • 2,准备相关资料,配合国信进行尽职调查。 • 3,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包括生产、销售、采购、技术、财
新三板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和解决 对策
目录
1
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得到什么
2
企业可能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和解决对策
3
新三板所需准备工作
2
国内资本市场层次结构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新三板
主要为大型、 成熟企业提 供股权融资 和转让服务 (上海、深 圳证券交易 所)
主要为传统 行业中小企 业提供股权 融资与转让 服务(深圳 证券交易所)
——明确属于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相关自然人不会 对此主张权利
• 股东用于增资的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 ——要解释不是职务发明而是股东个人创造的,没有利用 公司有关资源进行技术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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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出资瑕疵
• 1.如实披露,承认有不规范之处 • 2,说明没有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资本没有
影响,也不影响后续股东的利益 • 3,延迟出资尽快补上并作出说明,或者申请
主要为“二 高六新”类 型企业提供 股权融资和 转让服务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主要解决初 创期高新技 术企业股份 转让及融资 问题(北京 股权交易所)
3
一、挂牌企业的融资功能
股权交 易融资
配套融资
4
二、挂牌企业的广告效应
天元研究︱200人股东限制问题小结
![天元研究︱200人股东限制问题小结](https://img.taocdn.com/s3/m/b09ccf6a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5d.png)
天元研究︱200人股东限制问题小结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韶华来源:天元律师根据《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视为公开发行,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因此,未经核准的情况下,200人股东数量就成为一个严格的、明确的界限。
本文将相关监管审核中涉及的200人股东问题予以汇总介绍。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城市商业银行和2006年新公司法前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以外,监管层目前并不鼓励股东超200人企业进行上市,企业要想上市就必须要对股东超200人的问题进行清理,即要求企业对于超限部分股东的股权进行处理。
如果存在刻意规避200人限制的持股平台(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持股,持股平台的股东要穿透合并计算股东人数。
因此,IPO股东适格性的核查内容不仅包括股东身份核查,也包括是否存在利用有限合伙规避200人股东限制等内容的核查,因此200人股东限制是核查的重要部分。
中介机构应结合争议股东的设立时间、设立目的、具体股权结构及其变更、具体股东与发行人董监高及员工的关系来判断是否有规避《证券法》的嫌疑,如若实质上属于非法公开发行的,不应盲目申报。
在超限股东处理的过程中,不允许通过委托持股(即股份代持)、组建员工持股公司、信托持股等方式持股。
员工持股公司所涉及的具体职工股东数量也应合并计算。
对于超限股东的股权转让,监管层要求股东超200人的清理,需要对90%以上的股东做当面和电话的访谈。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对超限股东转让是否出于自愿、价款的合理性及支付情况、是否存在纠纷进行仔细核查,以避免相关问题构成上市障碍。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为破解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定增通道的“隐形斗篷”功能,打击滥用杠杆、利益输送、变相公开增发等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10月28日,在北京召开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中,发行部五处朱立良副处长强调了三条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其中第二条对非公开发行的最终投资人数做了限制。
新三板市场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新三板市场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a32c64e5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29.png)
新三板市场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新三板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和股权交易服务的多层次交易市场。
目前,新三板市场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首选,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新三板市场融资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1. 融资门槛高目前,新三板市场的融资门槛相对较高,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比较困难。
这主要是因为新三板市场对企业的基本条件有着一定的要求,比如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规模、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等。
这使得很多中小微企业难以进入到这个市场进行融资,影响了它们的发展。
2. 融资成本高与主板市场相比,新三板市场的融资成本较高。
一方面,新三板市场的上市费用、年费用等都比较昂贵,这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由于新三板市场的股权交易不像主板市场那样活跃,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也难以获得较高的估值,因此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3. 市场流动性不足新三板市场的交易规模相对较小,市场流动性不足。
这意味着在新三板市场上挂牌的企业股票很难找到买家,股票的买卖也容易受到价格波动的影响,导致股价难以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这也从另一个角度限制了企业进行融资。
4. 投资者结构单一目前,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比较单一,主要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机构。
这些投资者对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预期都有着较强的控制和操纵能力,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也增加了融资的不确定性。
二、对策研究1. 降低融资门槛针对新三板市场融资门槛较高的问题,应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降低上市条件、简化审批程序等方式,降低融资门槛,为更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机会。
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融资能力和水平。
2. 降低融资成本针对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应该加强对新三板市场融资费用的监管,规范融资费用的收取,减轻企业的融资负担。
可以通过建立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扶持政策,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资源和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https://img.taocdn.com/s3/m/0cb75b8a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ab.png)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公司在成长的进程中,股权转让与增资是公司逐渐逐渐壮大的必经之路。
很多的创业者在公司的发展进程中,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操作比较随便,没有专业人士的参与,或者根本没有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完全依照自己认为可行的方式操作。
对于想进行资本运作,真正让公司壮大的创业者来说,规范的股权转让与增资,可以给公司在未来免去很多埋伏的法律风险与不必要的麻烦。
831129领信股份自设立至挂牌表露期间,共进行了三次股权转让,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均为每股1 元,定价根据由双方协商肯定依照转让方出资时的股权价格为准,上述历次股权转让价款均已实际支付。
同时时,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干财务报表,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与转让当时的公司净资产差额不大,价格公允。
股份公司自设立至今共进行过一次增资,注册资本由500 万元增加至1000 万元,本次增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莒县分所出具的鲁舜莒会验字[2011]第A136 号《验资报告》审验,增资款已全部出资到位,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同时,股份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根据股份公司出具的说明及股权转让方的声明,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中,孙建东、赵延军、单玉贵三人的股权转出原因是将从公司离职,李胜玉股权转出的原因是个人购置房屋等急需资金。
历次股权转让均为转让双方真实意愿,不存在代持情形,也不存在埋伏争议或利益安排。
2011 年12 月20 日,领信科技董事赵延军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100 万股股份转让给毕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单玉贵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50 万股股份转让给毕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孙建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75 万股股份转让给李鹏。
同日,领信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进行上述股权转让。
但根据公司当时的登记资料,赵延军委公司董事,单玉贵、孙建东为公司监事。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形,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浅析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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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资金回笼缓慢、现金流管控不严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企业可以采取建立有效的财务管控体系和加强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等对策。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升企业的资金管理效率,降低经营风险,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加强资金管理对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在未来,企业应不断优化资金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提升资金利用效率,以应对市场竞争和风险挑战,实现稳健可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管理、问题、对策、财务管控、内部审计、风险管理、重要性、未来发展。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些企业在各个领域都展现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随之而来的是资金管理面临的挑战,这令很多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陷入了困境。
这些企业往往涉及到研发投入大、市场风险高、资金回笼周期长等特点,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较大。
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体系也使得企业在资金使用效率、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加强资金管理,建立起更加健全和有效的财务管控体系,加强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以确保企业资金的合理利用和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加强资金管理不仅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 正文2.1 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现状分析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创新领域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增长潜力的企业,通常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扶持,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热门对象。
这些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创新能力,但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困难。
由于行业技术更新换代快速,企业需要不断投入资金进行研发和创新,资金需求量大。
新三板市场相对不成熟,资金融通不畅,企业融资难度较大。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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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
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
现将200人公司的审核标准、申请文件、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等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如下:一、审核标准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22〕97号)。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
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二)股权清晰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
具体要求包括:1.股权权属明确。
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
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会计实操经验】案例分析上市公司收购股权分散的新三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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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案例分析上市公司收购股权分散的新三板公司近年来,新三板市场快速发展,其快速扩容以来,已经成为整个资本市场的“并购池”,尤其以上市公司为主要发起方的收购规模比重较大。
上市公司开始从新三板中寻找优质企业,以期通过并购优质资产实现转型、增长。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前11个月中国大陆地区并购交易共1468单、2207.6亿美元。
2016年全年涉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完成338次,交易金额534.55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58.69%、53.69%。
在上市公司之间的换股并购交易中,如果被并购方的中小股东愿意参与交易,则只需持有股票至被并购方退市即可,交易系统会自动将被并购方的股票折算为并购方的股票;如果不愿意参与交易,则要么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要么通过行使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并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中小股东不需要参与并购方的行政审批流程,也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但是,在上市公司换股收购股权分散的新三板公司时,中小股东如果愿意参与交易,则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需要作为交易对手与上市公司签订协议,参与上市公司的行政审批流程,需要根据要求提交身份证明、简历、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对外投资情况等资料,并签署相关承诺函。
如果不愿意参与交易,新三板也没有提供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也无法保证在缺乏流动性的二级市场能够顺利卖出。
因此,由于目前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的监管制度衔接上还存在一些空白,导致上市公司换股收购股权分散的新三板公司时,在方案设计中需要特别考虑对新三板公司中小股东的安排。
一、神州信息收购华苏科技96.03%股权方案要点:新三板公司在做市状态下直接退市,退市后上市公司先收购内部股东股权,同时新三板公司控股股东承诺现金收购少数股权,再转让给上市公司。
2016年2月16日,华苏科技宣布停牌。
3月9日,华苏科技召开董事会,决定终止挂牌,并且宣布在退市后向中小股东收购股份,收购价格不低于最终转让给上市公司的价格。
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穿透计算最值得看的一篇文章
![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穿透计算最值得看的一篇文章](https://img.taocdn.com/s3/m/385cda4d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c5.png)
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穿透计算最值得看的一篇文章(一)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10月13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对合格投资者有如下规定:一般规定: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特殊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二)对穿透核查规则的理解1、只对依据法律规定登记为非法人形式的单位投资者穿透核查最终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此类情形不包括公司以及其他登记证明显示为独立法人的单位;2、穿透核查是指全面考察直接投资人的最终出资人,一直穷尽到最终出资人为自然人、公司等法人或前述第1、2、4类特殊合格投资者时为止。
3、已备案的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是否还需要穿透和合并计算:该问题实际上可以再解读为已备案的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是否属于前述第2类特殊合格投资者。
穿透核查规则目的在于防止管理人通过设置多层结构规避合格投资者限制,而经备案的基金之合格投资者已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不存在规避的情形,因此,经备案的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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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一般来说,如果公司的股东人数或定增后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则在股转系统备案即可,效率非常之高,因此中介机构的工作相对而言就比较小了。
如果公司股东人数或定增后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则需要走证监会的审核程序,由非公部来进行审核,程序繁琐、反馈内容越来越“棘手”,中介机构需要核查的工作量以及承担的责任跟股转公司备案的完全不是一个等量级。
一、14家股东超200人股份公司进入证监会合规性审核程序公司股东人数超200人问题一直是证券、公司层面实务操作中一大难题。
2013年12月新三板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实施全面扩容,迎来了新三板挂牌的井喷时期。
截至2015年4月13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已达2231家,总股本969.46亿股,成交股数21246.63万股,成交金额172039.08万元。
根据规定,股东超200人公司申请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合规性审核。
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再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申请文件,办理信息披露、股份登记等挂牌手续。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出台,为该类公司的规范提供了细致周详的可操作性方案,根据该指引,合规性审核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一是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二是股权清晰,三是经营规范,四是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根据证监会网站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目前已有14家股东超200人公司申请证监会合规性审核并进入审核程序,其中10家通过审核,1家中止审核、1家终止审核,另外2家还在审核过程中。
二、股东超200人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难点(一)股东人数多目前超过200人的“问题公司”主要分以下五种:一是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体改生[1992]30号发布)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二是国企改革,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时辅业企业改制、全员持股产生的,比如石化系统2004年的辅业改制,改制企业全部员工成为改制后企业的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委托持股是普遍采用的方式。
当年胜利油田管理局下属32家辅业企业改制均是全员持股;三是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四是信托持股,这种类型的案例较少;五是其他因公司不规范增发和股转导致超过200人的情况。
案例: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铁发”,代码:430659)于2014年3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
截至2013年8月律师对公司股东进行访谈,股东人数合计11512人,总股本14,674.31 万股。
案例: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泉集团”,代码:830881)于2014年7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
截至2013年11月律师对对公司股东进行访谈,股东人数合计3563人,总股本25,748.84万股。
案例: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开泰石化”,代码:831928)于2015年2月3日在新三板挂牌。
截至 2014年5月律师对公司股东进行访谈,股东人数合计721人,总股本6,979.8242万股。
(二)股份确权难度大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
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
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对于历史较久且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公司,股东确权工作量巨大,成本较高,一般耗时在半年至一年,费用在100万元—200万元之间,且结果难以预期。
案例:江苏铁发于2013年8月启动股份确权工作,截至 2013年9月30日,公司已在华泰证券登记、托管的股份为145,428,110股,登记、托管率为 99.10%,其中,参与公司于 2013年8月启动的股份确权程序且股份得以确认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为 86.74%,股份确权比例达到80%以上。
案例:圣泉集团自2013年11月12日开始,公司对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确认,确认过程全程录像并聘请章丘市公证处对股权确认过程进行现场公证,项目组和律师全程参与了公司股权确认的过程。
截止 2014年1月28日,已完成托管登记的股份 25,737.0504 万股,托管比例为 99.95%,本次股权确认共确定股东人数 2,899 名,该等股东持有24,509.968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5.19%,股份确权比例达到 80%以上。
案例:山东征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征宙机械”,代码:831293)于2014年10月29日挂牌新三板。
2014年5月该公司启动股份确权工作,律师对公司股东的访谈及股东确认,现有股东确权人数占公司股东人数的比例为98.51%,确权股份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9.74%,股份确权比例达到 80%以上。
(三)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较难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存在以下四种特定情形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
省政府对重大事项出具兜底确认函,已经成为企业主板上市的制度惯例,但如将主板市场的监管要求完全移植到新三板挂牌之中,会在实务操作中产生很多障碍因素,并已经逐渐表现出来。
首先是程序繁琐,申报企业须从所在区县金融办逐级上报至省金融办,再报经省政府审核出具;其次,因时隔太久,政府管理机构和经办人员变动很大,省政府很难取得充分的判断依据从而决定是否出具确认函以及确认函的具体内容。
1.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
案例:圣泉集团系根据 1993年3月22日章丘市体制改革委员会批文(章体改股字(1993)6号文)及 1993年12月30日济南市体改委批文(济体改股字[1993]56号),由原济南圣泉化工实业总公司整体改制,并同时发行内部职工股,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其中内部职工股 338 万股,涉及内部职工 562 名。
实业总公司以净资产1,127万股,折为1,127法人股,占股份总额的77%;向内部职工发行338万股,占股份总额的23%。
2014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报送确认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形成及规范情况的函》(鲁政字[2014]88号),对圣泉集团内部职工股股份形成、变化及规范等情况进行确认。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案例:江苏铁发于1989 年 4 月 15 日设立,1989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出具《关于同意沂淮地方铁路联合股份有限总公司试行发行股票的批复》[苏银管(1989)51 号],同意公司发行社会公众股,募资 1,100 万元。
1990年6月5 日,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出具《关于同意江苏沂淮地方铁路联合股份有限总公司发行第二期股票的批复》[苏银管(90)40 号],同意公司发行第二期社会公众股,募资 1,900 万元。
1993 年2月5日,国家体改委出具《关于江苏沂淮地方铁路联合股份有限总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4 号],确认了公司实际的募集资金总额,批准公司继续作为规范化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淮阴市人民政府的历次批复中,均认可了公司实际的募集资金总额。
2014 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函(2014)2 号],确认公司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为依法形成,合法合规;公司的设立、公开发行股票、股权托管登记、股份制试点、股权转让、历次增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均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如有争议,江苏省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指定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案例:圣泉集团1995年2月24日,经山东省证券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转让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鲁证管办字[1995]4 号)批准,公司内部职工股在山东企业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公司内部职工股转为社会个人股。
1998 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 号)规定,根据企业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圣泉集团在山东产权交易所于 1998年12月19日停止挂牌交易。
2014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报送确认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形成及规范情况的函》(鲁政字[2014]88号),对圣泉集团内部职工股股份形成、变化及规范等情况进行确认。
4、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应当说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
(四)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困难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案例:征宙机械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委托代持的情形,公司 53 名工商登记在册股东中 13名股东为委托代持股东代表,在股权代持关系解除前,张平和等13 名股东代表与 315 名股东之间存在委托代持关系。
201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委托持股关系的议案》。
确认不再履行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
2014 年6月5日,公司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当前实际的股东持股情况(335 名股东)进行了股权托管。
根据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截至 2014 年 6月 9 日征宙机械的股东名册,公司现有股东 335 名,合计持有 1,718 万股股份。
至此,公司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委托持股关系解除。
三、以江苏铁发为例理清股东超200人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条件案例: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铁发”,代码:430659)于2014年3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
根据公司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9月30日,该公司有法人股股东21人,持股比例78.45%,社会公众股股东11491人,持股比例21.55%;股东人数合计11512人,总股本14,674.31 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