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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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伙企业
【导语】
法人制度形成以前,合伙作为自然人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唯一的联合形式,被纳入民法调整范围。
在现代,虽然法人制度得到了充分发展,但合伙在各国或地区仍然是相当普遍的一种经营方式。
由于受各国或地区法律传统、经济基础等因素的影响,合伙立法的形式及内容均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一般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通常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分别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中:民法典从契约角度规范合伙,而商法典从主体角度规范合伙;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多从主体角度规范合伙。
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合伙企业的财产及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
本章从合伙的含义和类型入手,介绍了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地位、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旨在使学生对有关合伙企业的理论和实践有全面的了解。
本章的学习重点主要在于掌握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类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在设立条件、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以及法律责任承担方面的异同。
本章的学习难点主要在于理解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通过本章学习,应对上述学习重点和难点熟练
掌握;对于其他问题,应有一般的了解。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及类型
(一)合伙的含义
合伙是由参与人(合伙人)为实现共同目的而互相约定,实行共同经营的一种联合体。
由于这种联合体是在个人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形成,联系这些个人之间的纽带是共同订立的协议,因此,从合同的角度观察,合伙的首要法律特征在于它是一种合同。
但两个以上的人联合起来从事一种共同事业可以以一种团体或者组织的形式出现,所以,还可以从组织体的角度来观察合伙。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同时,《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
由此可见,我国法上是从合同和组织体两个角度对合伙的含义进行了界定。
1(二)合伙的类型
1.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这是大陆法系对合伙的传统分类,其分类标准是合伙设立与存在的规范基础是民法还是商法。
前者以民法为规范基础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后者是以商法为规范基础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商事法律规范。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区分的主要意义也在于此。
2. 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独特划分,其分类标准是合伙人的身份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前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之间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合伙方式,《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
后者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法人”一章中。
这种分类已经受到学界的普遍批评。
1在我国,合伙有企业和非企业之分。
一般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范的是非企业性合伙,而《合伙企
3. 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后自然形成的一种分类,其分类标准是合伙是否具有企业特征。
企业型合伙区别于非企业型合伙的明显特征是:企业型合伙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和形式。
4.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这一分类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
前者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
后者是指合伙中存在一个或一部分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
与显名合伙不同的是,隐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内部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性质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并不为外人知晓,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5.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这一分类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有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前者是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后者是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
6. 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
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具有特色的分类。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
我国立法对于普通合伙以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为原则,但在法律对特殊普通合伙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并不排除普通合伙人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我国《合伙企业法》分别用专章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这两类企业在组织体整体设计中具有“同一性”。
依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两类企业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一)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
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的自愿联合,其存在的前提是合伙人就出资、利润分享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只有全体合伙人毫无保留地接受了协议的全部条款,合伙企业才有可能产生。
(二)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合伙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组织,其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基础,而合伙企业的原始取得只能是各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出资既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应履行的义务,也是取得合伙企业资格的重要条件。
(三)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是一种将出资、经营、收益与风险融为一体的营利性组织。
具体而言,合伙企业以共同经营为标志、以共享利益为动力、以共担风险为保证,其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
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往往会规定合伙企业的某些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并不执行合伙事务,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和承担风险的义务与普通合伙人在程度上也有所不同,但有限合伙企业仍不失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特征。
(四)合伙事务可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
传统的合伙规则赋予每一位合伙人平等的经营管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必须亲自行使该权利。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这并不排除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事务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来执行。
(五)合伙企业具有延续性
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
某合伙人的退出或死亡,或因合伙人之间出现纷争等,都可能引起合伙企业的解散。
但是,如果能够进行合理的清退,由原合伙人的继承人或剩余合伙人继续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继续维持下去。
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对于合伙的法律地位,学界观点历来多有分歧,大致可概括为肯定说、否定说和区别对待说三种:3否定说认为合伙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而是一种合同关系;肯定说认为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应成为第三民事主体,与自然人和法人并列;区别对待说认为合伙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但必须是有条件的,主要是应将合伙区别对待:一些简易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而有组织和字号的合伙应成为民事主体。
4目前,肯定说为通说。
一般认为,合伙企业虽然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但合伙企业成为民事主体是有其根据和理由的。
主要原因如下:(一)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之总和。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用专节阐明了合伙企业财产问题。
合伙企业对其依法取得的各项财产享有财产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5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这就为合伙企业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提供了可能性。
(二)合伙企业经营具有相对独立性
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可以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可以作为诉讼上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一般情况下,涉及合伙企业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处分、经营范围的改变以及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等事务,都需有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不是单个合伙人意思表示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独立于合伙人个人意思表示之外,反映合伙企业行为能力的‘团体意思’。
这为合伙企业成为民事主体提供了可行性。
(三)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在合伙企业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普通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
在这个意义上,合伙企业财产并不完全独立于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之外,合伙
3参阅国家工商局法制司:《<合伙企业法>立法思路及相关问题》,载全国人大财经委编:《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第43页。
4上述三种学说均是就合伙的法律地位而论的。
如果就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而言,区别对待说与肯定说实质上有相同所指。
责任也不可避免地与普通合伙人的责任相牵连。
但是,这里的前提是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要求普通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偿还。
这体现出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承担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第五节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一、《合伙企业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合伙企业法》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
三、《合伙企业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不同责任形式的效力冲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