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讲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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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力的范围
1、 原则: 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从权利,如,保证 (担保法司法解释34a);
2、例外: 主权利因时效而丧失强制履行力,但其效 力不得及于从权利 ,如,担保物权(担保 法司法解释12a-2P)
担保法司法解释34a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 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 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 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 合同的诉讼时效。
(图表 2)
4——6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权利衰亡之力的来源 来自权利的外部,故并不消 来自权利的内部,故消灭
灭权利
权利
法院依职权援用
不可
可(诉讼上的抗辩)
利益可否为当事人抛弃 可,如,债务人针对时效届 否 满的不完全债务为清偿
第2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
L1:实体权利消灭主义 L2:实体权利未消灭主义
适用诉讼时效
婚姻法38A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 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
〖2〗此障碍发生在2年或1年的最后6个月内。
通则139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通则解释172a
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 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 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 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通则解释第175条
17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 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 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 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 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消灭时效中止的事由(法官的裁量) (参,草案建议稿)
二、时效制度的作用
1、时效的基础(见图表) 2、作用(价值)与代价 (1)价值 稳定法律秩序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 人)
避免当事人举证困难,保护被请求人 减轻法院负担 (2)代价 牺牲权利人的利益 破坏固有权利体系的逻辑
时效的基础
(图表)
制度
理由
学说
取得时效偏 不同于正当权利的事实经过,长 持 续 状 态 的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2)
2、设双重时效期间的实益 (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20年
为对2年普通时效中止、中断而延长的限制 (2)当事人不知道且无义务知道时: 20年经过,导致丧失请求权 20年之内,为有请求权 3、普通时效期间与最长保护期限的区别 (见图表)
普通时效期间与 最长保护期限的区别
(DR199A)
基于身份关系的抚养费和赡养费请求权; 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分割请求权; 基于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确认权利之请求权,以及已登记不动产所有权 人的返还请求权; 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请 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的收益分配请求权; 基于储蓄关系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请求权; 基于债券关系的还本付息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客体(3)
三、关于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1)一般不适用消灭时效。如,离婚后探望子女
请求权(《婚姻法》第38条) (2)具有财产性质的(争点)
T1:应适用诉讼时效。如,赡养费给付请求权 T2:不应适用诉讼时效(DR199)
四、基于人格关系而生的请求权 1、除去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人格权被侵害而生的损害赔偿(侵权)请求权
第八讲 诉讼时效
第八讲 民法上的时间
时效概说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期间 及其中止、中断与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加减与时效利益的抛弃,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期间,而
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2)要件 时效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时效是以一定事实(权利行使或不行使)状态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
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通则171a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 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 予支持。
补充:关于不完全债权(略)
债权的权能 (1)请求力(诉请履行力) (2)强制执行力(执行力) (3)私力实现 (4)处分权能 (5)保有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保持力) 不完全债权
1、概念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法条: 《民法通则》第139条
关于其他障碍:通则解释172a 关于不可抗力(通则153A)
(2)要件: 〖1〗发生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包括
A、不可抗力; B、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而又无法定代理人或法
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DR203); C、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DR207); D、其他由法官的自由裁量。
9、继续性债权的诉讼时效 适用于供水电、燃气、租金、不动产买卖违约金等。 整个债权与个别给付的三种做法
三、诉讼时效完成的障碍 (图表)
类型
要件
效果
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一定期间内有行使其权利的事实 诉讼时效的期间全归无 效,发生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虽未行使权利而有难于行使权利的 暂行中止 事实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1)
(1)胜诉权消灭 (2)抗辩权发生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履行义 务的法律效果
1、形成不完全债务:民法通则138条 (1)无强制力保证; (2)仍有债权人地位。
2、不完全债务的法律效果:通则解释171a 义务人在不知时效届满的情况下为给付, 之后不得以不知而主张以不当得利返还。
民法通则138A
2、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 3、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
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 4、物权请求权的起算,因请求权发生根据不同而有区别 ,
物之返还请求权从权利发生时计算(DR198) 5、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即义务人有不作为的义务,
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的继续为要素; 时效为法律事实。
一、时效制度(2)
2、时效的类型 (1)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 再行使时导致对该权利人不利益的法律事实。 (2)取得时效 :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行使一定的 权利(如,所有权或地上权),继续达到一定期间,取得 权利。
3、时效的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 时效期间当事人不得协议延长或缩减 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在要件与效果方面的不同
(图表)
消灭 时效
要件
效果
权利不行 不利益产生 使
现行法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 规定
取得 时效
占有
权利的取得
无规定
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比较
1、立法精神的不同 (1)消灭时效:维持新近形成的秩序 (2)除斥期间:维持继续存在的原秩序,在除
斥期间行使权利(如撤消权),则形成新秩序。
对20年性质的争论: T1:最长时效;否定评价(1)不同于诉讼期间的起算点;
(2)无从行使的发生原因不同与诉讼时效的不行使;(3) 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可变期间。 T2:除斥期间;否定评价(1)20年不是权利存续期限, (2)较除斥期间长。 T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价值:克服诉讼时效可能导致 的无限期保护权利的弊端。
担保法司法解释12a-2p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
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 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 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 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3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 诉讼时效的客体:指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的客体(2)
二、关于物权关系上的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同意说。(诉讼建议)理由: (1)通则规定,侵权与违约均适用诉讼时效; (2)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包括了物上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通则117A-1P) 否定说。(学理建议)理由: (1)物上请求权为物权的防御系统,用以保护物权的完满; (2)由于我国尚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 (3)现行法诉讼时效期间太短,不利于物权秩序稳定; 折中说:承认取得时效后则区分登记所有权与不登记所有权 理由: (1)对于不登记者,多年不行使的权利危害交易安全; (2)对于登记者,登记有公信力,不会危害交易安全。
二、立法例 三、适用客体——请求权 (一)原则规定
(1)债权的请求权 (2)部分物权的请求权(争点)
(二)具体情况
专题 : 诉讼时效的客体(1)
一、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
1、合同履行请求权、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107A) 2、缔约上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58A)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通则92A) 4、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第3
磋商引起时效中止(DR201); 时效因法定代理关系存在而中止或不开始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不同(见图表)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在法律适用上的6点不同
(图表 1)
1——3
诉讼时效
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
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如撤消权的除斥期间
期间的可 有中断、中止、延长的规 绝对不变期间
变性
定
法律效力 实体权不消灭
消灭实体权利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在实际适用上的不同
第4节 诉讼时效期间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三、诉讼时效完成的障碍(中止、中断)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1)
1、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1)普通时效2年 ,通则135A (2)特别时效1年或4年,通则136A;合同法129条 关于 最长保护期限20年 ,通则137A
重
久的时间取得表见的权利外观, 保护
而有保护的必要,以期待社会的
稳定安全。
消灭时效偏 以时效为证据,经过长久时间, 避 免 举 证 的
重
几近湮灭的证据,并督促权利人 困难
行使权利。
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比较
1、在要件与效果方面的不同(见图表) 2、在前提、要件、效果方面的相同点 前提: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 要件:一定期间的经过 效果 :权利变动
(起算点及期间上的不同)
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期间性质
普通时效期间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 2年或1年为可变(中
害之时
止、中断)期间
最长保护
权利受侵害之时
20年为不变期间 ,但 可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1)
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的解释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 算(DR192) ;
通则135A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则136A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通则137A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 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2)
6、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违约责任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 之时起算
7、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 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时 起算 。(人身损害的特别规定,通则解释168a)
8、禁止诉讼时效的滥用 “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但认定请求权基础事实的证据完整、确凿,且加害人有 赔偿能力,适用诉讼时效违反社会正义的,法院有权决 定不适用时效”(DR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