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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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九府字[2016]36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5
【实施日期】2016.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字〔201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5日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赣府字〔2016〕16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三年率先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九发〔2016〕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扶贫开发中的托底作用,协同解决农村低保对象贫困问题,按照省政府方案总体要求中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统筹协调
(一)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十三五”期间,按照年均14.4%的增长比例提高农村低保标准,2018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落实省政府规定高于同期全国扶贫标准20%,2020年高于40%。

2016-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3240元/年、3660元/年、4260元/年、4860元/年、5640元/年。

(二)相应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

按照低保标准提高的相应比例提高相应的补助水平,到2018年落实省政府规定的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至少达到245元/月,2020年至少达到325元/月。

二、加强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的衔接
(三)实施台账比对。

2016年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完成与扶贫部门现有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台账比对。

将“建档立卡”的“扶贫低保户”、“纯低保户”、“五保户”名单,与民政部门建立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名单逐户比对,摸清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具体情况,并建立健全台账。

(四)实行应保尽保。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结合低保提标提补和年度审核工作,
督促乡镇(街道)在低保调查初审时履行主体职责,并发挥包村蹲点干部积极作用,对当地的贫困群众进行排查摸底,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贫困群众的实际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和备案工作。

对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较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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