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三节 领导干部重大安全事故中贪污受贿错误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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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违纪等不当行为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和纪律意识,保证党和国家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中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这些干部包括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1. 法定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党纪国法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保障被追究者的合法权益。

2. 党纪原则:领导干部是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履行职责,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追究。

3. 职务原则: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干部所担任的职务和权限来确定,不同职务的干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连带责任原则:对于领导干部失职渎职的行为,如果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影响,其直接上级和相关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1. 问题发现:责任追究的第一步是发现问题,可以通过巡视、审计、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途径获得线索。

2. 问题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 责任认定:在问题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责任进行认定,确定责任人和责任程度。

4. 追究程序:根据责任的认定结果,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追究程序,包括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

5. 整改落实:对追究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1. 党纪处分:对于违反党纪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2. 行政处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3. 经济处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可以追缴违法所得、罚款、停发津贴、降低工资等处分。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引言概述: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任职期间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不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进行追责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内容:
1.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
1.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2 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1.3 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2.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原则
2.1 依法追究责任
2.2 公正、公平、公开
2.3 从严追责、从重处罚
3.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追责范围
3.1 失职行为的追责
3.2 渎职行为的追责
3.3 玩忽职守行为的追责
4.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程序
4.1 举报与调查
4.2 审查与决定
4.3 处罚与追责
5.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效果与不足
5.1 有效遏制腐败行为
5.2 提升领导干部的廉政形象
5.3 仍存在执行不到位、追责不严的问题
总结: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该制度的实施原则包括依法追究责任、公正、公平、公开、从严追责、从重处罚。

追责范围涵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

实施程序包括举报与调查、审查与决定、处罚与追责。

该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有效遏制了腐败行为,提升了领导干部的廉政形象,但仍存在执行不到位、追责不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近湖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领导干部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其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对于国家和人民福祉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领导干部偶尔也会产生决策失误,导致不良后果。

为了保证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同时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一套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二、决策失误的危害1. 财政浪费:不合理的决策可能导致大量资金和资源的浪费,对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

2. 社会动荡:失误决策引发的社会问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动荡甚至引发社会冲突。

3. 影响民生:不恰当的决策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利益,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4. 治理失序:领导干部的决策失误会导致国家治理能力下降,影响国家整体发展。

三、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1. 维护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确保领导干部在制定决策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减少个人选择性偏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效果:追究责任可以强化领导干部对自己决策的责任感,促使他们更加慎重和深思熟虑,减少决策失误的发生,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效果。

3. 预防腐败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切实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通过追究责任对于贪污腐败行为形成有力威慑。

四、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对于导致重大损失的决策失误,必须以公正、公平的方式追究责任,不以权力为工具进行私人恩怨。

2. 问题导向原则:对于决策失误,应注重查找问题的根源,避免片面追责和偏向一方。

3. 防止“一罚了之”原则:应确保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是一种形式,还要建立起系统的监督机制,防止责任转嫁和以罚代管的情况发生。

4.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于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既要惩前毖后,也要关注其调整和改进的能力,为干部提供进一步培训和辅导的机会,使其真正从失误中吸取教训。

5. 稳定与发展的平衡原则:在责任追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既要追求事业稳定,也要以改革发展为导向。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对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已经被纳入了法律法规,为相关责任人员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责任界定不明确、追责力度不够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首先,安全生产职务过错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因人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过错,即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二是安全生产操作工人的过错,即在作业过程中未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者有其他人为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三是其他有关人员的过错,即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因渎职、失职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对于安全生产职务过错的责任追究,应根据过错的性质和情节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般来讲,对于轻微过错的责任人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教育等非纪律处分手段进行处理;对于较重过错的责任人员,可以给予以罚款、停职、降职等纪律处分;对于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责任人员受到处分的同时,也需要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旨在通过惩罚责任人来起到威慑作用,促使企业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包括对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二是民事责任的追究,包括索赔、赔偿等。

同时,还可以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如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等。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责任审查和追究工作,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党的有关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组织中的领导干部。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四条对于因工作失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导致的重大损失或事故事件,应依法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五条如下情形应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一)对前期风险评估不力,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二)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能有效组织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三)对属地环境保护不力,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四)对重大经济问题失察,导致财务风险或国有资产流失的;(五)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对违法违纪行为放任不管,甚至包庇纵容的;(七)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干部队伍不纯不洁的;(八)其他应当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追究程序第六条对于上述情形,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责任认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门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依法认定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审议决定:责任认定初步形成后,应当将调查结果报请本单位纪委、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审议,由党委或纪委、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领导干部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决定。

(三)实质审查:对于案件复杂、涉及重大的责任追究案件,应当组织专门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审查结果准确、公正。

(四)审批决定:经实质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决定给予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报请上级纪委审批。

第四章处分措施第七条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一)党纪政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二)行政处分:包括停职检查、降职、免职、开除、撤销荣誉称号、罚款等。

(三)司法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社会稳定。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包括党委、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等各级领导岗位的负责人,以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的中层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 法定原则: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执行。

2. 党纪政纪原则: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既要依法依规,也要遵循党纪政纪的要求,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3. 惩前毖后原则: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既要及时追究责任,也要关注干部的改造和教育。

4. 综合治理原则: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要与其他制度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的效果,提高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举报与调查:任何人对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有证据的,可以向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相关部门将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如属实则进入调查程序。

2. 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将对涉事领导干部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勘验、检查、查阅相关文件等。

调查人员应保证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3. 审理与裁决:经过调查取证后,纪检监察机关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理,听取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的申辩意见,并根据事实、证据作出追究责任的裁决。

4. 追究责任:根据裁决结果,对涉事领导干部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职、降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措施。

同时,追究责任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责任追究的效果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1. 预防职务犯罪:通过追究责任,可以对领导干部形成威慑作用,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2. 提高行政效能: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追究,可以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作风建设,规范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促进干部履职尽责,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决策中发生的失误,导致群众利益受损或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发领导干部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增强其在决策中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干部的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四条充分发挥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团结一致的决策方案,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第五条确保责任的明确、追究的公正、程序的规范,避免任性和恶劣行为的发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机关的形象。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第六条责任追究适用于以下情况:1.决策失误导致严重经济损失;2.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3.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利益受损;4.其他任性和恶劣行为。

第七条责任追究程序分为以下几步骤:1.事发后及时组织调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情况;2.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给有关领导审阅;3.经审阅后,决定是否进行责任追究,如果决定追究责任,则进入第四步骤;4.成立责任追究小组,进行责任追究工作;5.责任追究小组形成调查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有关领导审阅;6.经审阅后,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7.当事人可以申诉,对申诉进行审查,按程序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处分措施第八条对于决策失误导致的经济损失,责任追究措施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1.调整当事人的岗位和职责;2.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3.停职检查;4.免职处理;5.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责任追究措施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1.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2.党内处分;3.调整岗位职务;4.停止党内职务;5.开除党籍。

第十条对于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利益受损的情况,责任追究措施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1.公开道歉;2.赔偿损失;3.调整岗位职责;4.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5.停职检查。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提高决策质量,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与公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及其下属机构的所有在职领导干部,包括但不限于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三)责任追究应当兼顾公正和实际情况;(四)责任追究应当注重教育和改进,促使领导干部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

第二章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形式第四条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决策失误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资金浪费;(二)决策失误导致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三)决策失误导致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四)决策失误导致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五)其他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失误情形。

第五条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书面告诫;(二)诫勉谈话;(三)停职检查;(四)调整岗位;(五)责令辞职;(六)引咎辞职;(七)责令退职;(八)给予纪律处分;(九)法律追究。

第三章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权限第六条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程序一般包含以下环节:(一)初步调查:根据举报、投诉、监察机关报告等途径,对决策失误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确保案件受理的真实性和具体性;(二)立案审查:对初步调查的结果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以及责任人员和责任程度;(三)听证申辩:对被追究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听证和申辩,充分听取其陈述和意见;(四)决策:根据审查和听证的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相应的决策;(五)执行:将决策结果告知相关责任人员并执行。

第七条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权限:(一)轻微失误责任追究由上级领导决定;(二)一般失误责任追究由本级纪律检查机关决定;(三)重大失误责任追究由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决定。

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要 性
2 0 1 4年 , 新 闻 媒 体 披 露 了 广 州 市 耗 资 8亿 元 人 民 币 建 成 的 陈 家 祠 广 场 , 仅 使
在于 对造成 决 策失误 的 责任 者追 究不 够 严厉 。 十八 届四中全会首 次提 出建 立重大 决策失误 终身责任追 究制度 。 重 大决策失 误终 身责 任追究制度 , 就 是对决 策造 成的
助 标 准 偏 低 , 建 议 吁 请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尽
( 四) 鼓励 多方 参与 , 形成整体合 力
长 期 以 来 ,黄 河 滩 区 内产 业 发 展 以农
( 五) 加强后续帮扶 , 促进 稳定转移
搬迁安置 只是移 民工作 的第一 步, 实
现移 民脱 贫 致 富才 是 最 终 目标 。 必须 把 滩 区移 民 的后 续 帮扶 放 在 重 要位 置 ,充 分 依 托 安置 区 资源 优 势 , 科学调整产业结构, 加
大劳动力培训输 出力度,拓宽搬迂群 众就
业和 增 收 渠道 , 解 决 后 期 发 展 资 金 匮 乏 问 题, 确保搬迁群众安居乐业, 避 免 搬 迂 后 因 生产无法开 展或生活成本 过高 导致回流 。
长远发展来看, 黄 河 滩 区移 民搬 迁 后 , 逐 渐
民搬 迁的 国家保 障机 制。此外 , 目前 实际
实 施 的 黄 河 下 游 滩 区 参 照 滞 洪 区 的 补 偿 政策 , 相对 于 当前 经济社 会 发展 实 际, 补
完善 决策 机 制, 推进 决 策科 学化 、 民主 发 展 非 常 有 害 , 但 有 的 官 员 还 是 乐 此 不 化、 法 制化 的一 项重 要举 措 , 对 于 强 化 领 疲 。出现这 种现象 的主要原 因是什么?笔 导责任 、 减 少决 策 失误 、 及 时 纠正 错误 决 者认为 ,造成决策 失误 的原 因有很 多, 但

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

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

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
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是指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或组织,其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应的追究和处罚。

这是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在中国,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或组织,其领导人员可能会面临行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等多种形式的责任追究。

行政责任追究方面,领导人员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领导人员可能会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通常会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和处罚。

通过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领导人员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也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监督,促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完善。

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

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为了防范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避免和减少经营风险,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企业与责任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决策机制,推进重大经营和决策事项的程序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的界定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是指公司决策人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的规定,或者因考虑不周、麻痹大意、侥幸疏忽、执行不力、业务不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营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决策人员是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班子成员和副厂级以上干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是指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以上(含)的管理人员;责任人是指对造成企业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人员。

二、重大经营和决策失误的范围和标准1.项目决策失误。

包括:投产后一定周期内,市场与预计严重不符,无法正常拓展市场;技术不成熟,无法按期投产或者产品长期不合格;经过一定周期的试生产,成本依然高于市场价或者同行业一般水平;因设计不合理或技术不过关,导致再改造成本高于预计投资的10%。

以上单项损失超过20万元的。

2.重大质量事故:生产、检验、仓储等质量控制环节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单项损失5万元以上的。

3.产品发运失误。

包括:发错货物;包装唛头不符;外包装严重污损;计量不准;运输资质不符等与产品发运有关的失误。

单项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

4.设备采购失误。

包括:设备选型不符;因重大质量问题导致无法预期使用;非操作原因致使保修期内严重损坏或频繁损坏。

单项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

5.原材料采购失误。

包括:原材料与车间要求严重不符;原材料严重不合格;不能按期供货造成订单损失;预付款无法追回。

单项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

6.产品销售失误。

包括:大额货款无法按计划正常收回;因合同签订漏洞或者审核不慎造成客户索赔;采用虚报产品指标或者邮寄超出公司生产能力的高质量样品等手段获取订单;未经批准接单,并销售超过公司产品质量能力的产品;所接订单发运周期小于公司生产能力而导致无法按时供货。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要领导责任 处理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要领导责任 处理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要领导责任处理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仍然面临着一些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

在这些事故中,很多都是由于领导责任不到位而导致的。

对于这些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的领导责任问题,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广大人民裙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领导责任的界定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的领导责任,主要是指相关领导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预防等方面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事故后果的责任。

领导责任既包括事故发生前的失职,也包括事故发生后的处理不当等方面。

三、对领导责任的处理原则在对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的重要领导责任进行处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处理领导责任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不能随意处理或滥用职权。

2. 稳妥公正:处理过程中应当稳妥公正,对领导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和处理。

3. 衡情立断:在处理领导责任时,要综合考虑事故的严重程度、领导责任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做出合理判断。

四、领导责任的处理方式针对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的重要领导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免职调离:对于失职、渎职的领导,可以决定免去其现任职务,或者调离相关工作岗位,以实现责任的追究和警示教育的目的。

2. 受处分:对于领导责任较轻的情况,可以对相关领导进行轻度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等处分措施。

3. 经济赔偿:对于在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的领导,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领导责任的追究程序在处理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的重要领导责任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追究:1. 立案调查:对于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调查,并据此来初步确定领导责任。

2. 提请处理:在调查结果认定了领导责任后,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领导进行处理。

3. 认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合法程序下对领导责任作出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审议复核:对认定的领导责任和处理措施,还需要经过相应的审议复核程序,确保处理决定合法合理。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依法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干部队伍的纪律约束,促进干部履职尽责,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二、制度目的1. 规范干部行为: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促使干部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党纪国法,严守职责边界。

2. 提高干部履职能力:通过追究责任,激励干部勤勉尽责、敬业奉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 维护党和国家利益:通过追究责任,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前预防阶段:a. 加强干部培训:通过加强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b. 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对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2. 追究责任阶段:a. 立案调查:一旦发现干部存在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行为,应立即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b. 组织审查: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保调查过程公正、透明。

c. 审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审理,对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d. 申诉和复核:对于不服审理决定的干部,可以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确保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1.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对于轻微失职、渎职行为,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2. 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给予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等严重纪律处分。

3. 行政处分: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4. 经济处分: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可以追缴违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处分。

五、责任追究的原则1. 依法依纪: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纪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国法进行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党员领导⼲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分则第三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开放的顺利进⾏,反对官僚主义,根据党的章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是指由于⼯作不负责任⽽不履⾏或不正确履⾏职责,致使党、国家和⼈民的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党员领导⼲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是违犯党的纪律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各级党政军机关、⼈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部,由于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应受党纪处分的,都适⽤本规定。

第四条在处理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时,要区分直接责任者和负领导责任的⼈员。

对于负领导责任的⼈员,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般领导责任者。

第五条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已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党员领导⼲部,⼀般要开除党籍。

对造成巨⼤损失负有各种领导责任的⼈员,要加重处分,即按照对造成重⼤损失负各种领导责任者应受的党纪处分,加⼀档处分。

对于造成重⼤损失负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部,要按照分则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那些构不成重⼤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重⼤不良影响的案件,对负有领导责任者,也应酌情给予党纪处分。

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损失的,不作为官僚主义问题处理。

第六条对于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党员领导⼲部,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般应同时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对于按分则规定应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没有党内职务的,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留党察看处分,同时建设撤销党外职务。

第⼆章分则第七条党员领导⼲部在政治、思想⼯作⽅⾯,有下列⾏为之⼀,造成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

造成巨⼤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六篇)

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六篇)

领导干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1、违____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____元以上的;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文件送达后____个工作日、急件____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____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____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____、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____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____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管理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约束,推动干部履职尽责、廉洁奉公。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目的、适用范围、责任追究程序等多个方面详细介绍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在党和人民事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一些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干部依法行政、廉洁奉公,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二、目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明确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和追究程序,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推动党和政府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级领导干部。

其中,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党委委员、党政职务任期内的领导干部等。

四、责任追究程序1. 问题发现和调查阶段当发现领导干部存在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时,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问题的发现可以来自群众举报、审计检查、巡视巡察等渠道。

相关部门应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追责机构成立阶段在问题调查核实后,需要成立专门的追责机构进行责任追究工作。

该机构应由党纪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确保追责工作的公正、公平。

3. 追责程序阶段责任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通报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较轻的领导干部,可以进行通报批评,警示其警醒。

(2)组织调整:对失职、渎职等问题较为严重的领导干部,可以进行组织调整,调整其职务或岗位,以实现责任的追究和整改。

(3)纪律处分:对涉嫌贪污腐败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应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党籍等措施。

(4)司法追究:对涉嫌犯罪的领导干部,应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职造成损害、严重失职、贪污贿赂等行为进行追责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是反腐治理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旨在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确保党员领导干部明晰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

一、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边界领导责任包括对工作成果的责任、对部门运行的责任、对干部的培养教育责任等各个方面。

制度要具体规定领导干部对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对人员的选拔任用、对决策的负责等各个方面的责任。

只有明确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才能更好地实施追责措施。

责任追究制度应当规定相关流程和程序,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责任追究的全程公开透明。

制度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条件和标准,确保追责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要求,真正做到权责一致。

二、加强责任追究的实施力度,形成震慑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要坚决有力,通过明确的制度安排和监督机制,形成对违反纪律的领导干部的震慑力。

在追责的过程中,要注重及时性和公正性。

一方面,要加强违纪行为的发现和严肃查处,及时纠正错误。

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从重从严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另一方面,要注重程序的公正和合法,确保所追究的责任确实属实,对于无罪的人员要及时精确地进行辩护和维权。

三、强化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培训和教育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需要有人员和机构对其进行培训和教育。

通过培训,能够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从而更加慎重地处理工作和决策。

培训教育的内容包括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工作规程等方面的知识,以及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各项职责和责任。

通过培训教育,将责任追究制度内化于心,使之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动的准则。

四、加强制度的评估和完善制度评估要全面客观,通过梳理和对比,找出制度的不足和薄弱环节。

通过评估结果,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改善制度的具体措施,确保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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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领导干部重大安全事故中一、贪污错误的认定与处理(一)贪污错误的概念和特征贪污错误,是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错误的特征是:1.共财物的所有权。

本错误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即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各种财物,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捐助的财物。

根据《刑法》第91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因此,侵犯上述私人财物,也可以构成贪污错误。

2.,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所谓“主管”,是指具有审查、批准、安排、使用或者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

比如,经理、厂长具有主管公司、企业内部财物的职权。

所谓“管理”,是指具有负责保管具体财物的职权。

管理与主管的区别在于:主管对财物有支配权,它可以指定或者改变财物的用途和方向;而管理则无此权,它只有承办、监守、保管的特定职权。

比如,仓库保管员具有保管仓库内的公共财物的职权,出纳员具有保管公款的职权。

所谓“经手”,是指因执行职务而具有领取或者发出财物的职权。

经手与管理的区别在于:管理是对公共财物的直接管理的职权,而经手则无对财物直接管理的职权,也就是说,管理是对财物的合法占有,而经手只是依据职务有权领取或者发出财物。

比如,采购员具有领取、报销采购费用的职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指利用与职务无关的对作案环境熟悉的方便条件。

比如,出纳员利用其保管公款的有利条件,侵吞由其保管的公款;就构成贪污。

如果出纳员不是利用其保管公款的便利条件,而是利用其熟悉本单位情况,深夜潜入本单位的仓库窃取物品,其行为不属于贪污,而应定为盗窃错误。

贪污公共财物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是: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

(2)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侵吞的对象是自己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

侵吞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加以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账的不人账。

比如,企业财会人员采取回收货款不销账,或者收到汇款不入账等手段,均属侵吞的手段。

二是将自己管理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者擅自赠送他人。

比如。

有的企业负责人非法将企业产品转赠亲友所有,非法出卖企业产品收入归己等。

三是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如追缴的赃款赃物或者罚没款私自用掉或者非法据为己有。

(3)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采用窃取手段进行贪污的对象,只限于自己直接管理的公共财物。

比如,仓库保管员将自己负责保管的公共财物秘密窃为己有,出纳员将自己保管的公款据为己有。

(4)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骗取的对象是他人管理、行为人经手的公共财物。

比如,出差人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差旅费;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从中骗取公款。

(5)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贪污手段。

比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公款公物;冒名借用公款,存入银行取息归己;挪用公款不退还,等等。

3.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1)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包括以下四种人员:①党和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党的机关,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委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时所说的“委派”,包括委任和指派,主要是指在一些有国有资产成份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专门在这些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委派管理国有资产的代表或者管理人员。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受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上述人员的共同特点是从事公务。

这是贪污错误主体的本质特征。

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从事国家公共事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质的活动。

这种活动的性质与直接从事具体的物质生产或者社会服务性劳务活动有着明显区别。

只有上述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才能构成本错误主体,非上述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不构成本错误的主体。

比如,直接从事生产、运输劳动的工人、农民、机关勤杂人员、部队战士中的共产党员,由于他们所从事的不是公务而是劳务,不能构成本错误的主体。

如果他们被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在受委托期间,也可以成为本错误的主体。

4过失不能构成本错误。

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只是在钱物管理工作中疏忽大意,发生错账、错款的,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本错误。

(二)贪污错误的认定1.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都是贪污行为,但不一定都构成贪污错误。

区分两者界限的根据是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

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不论情节轻重,都构成贪污错误。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应定贪污错误;情节较轻的,不定贪污错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这里所说的“情节较重”是指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下,又有法定的从重、加重情节的,如多次贪污未处理的,共同贪污的为首者,使国家、集体蒙受重大损失的,贪污特种款项的,嫁祸于人的,销毁证据的等。

所谓“情节较轻”,是指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下,又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如主动交待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2.补助等。

这些行为属于不正之风与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

如果单位领导人借机大肆侵吞公共财物,就应以贪污论处。

3.短款几十元,有的高达几百、几千元。

对此问题,应深入调查研究,搞清短款原因后再作处理。

对于有证据证明短款是由贪污造成的,应按贪污错误处理;对于查不清原因的,如果短款的数额不大,可按工作失职行为予以批评教育,促其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贪污,是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的主体,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不能构成贪污。

该错误只能由故意构成。

(三)贪污错误的处分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57条第一款规定,贪污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何谓“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党纪处分条例未作具体规定,有待中央纪委作出具体规定。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中央纪委以中纪法复〔1997〕2号文件对贪污错误的处分标准作了如下规定:(一)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党纪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一律开除党籍。

(二)对于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央纪委未作具体规定之前,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掌握。

(三)处理贪污错误,除了考虑违纪金额外,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本条第二款规定:“贪污党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这是对贪污错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

按照该款规定,凡贪污该款所列九种特定款物的,都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13条第二款、第14条第一款和第27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57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一)擅自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构成贪污的;(二)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三)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

二、受贿错误的认定与处理(一)受贿错误的概念和特征受贿错误,是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错误的特征是:1.作人员应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绝不允许利用党、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来谋取私利。

也就是说,一切公务人员均应负有为政清廉的义务。

但是,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就直接违背了公务人员的廉洁义务,侵犯了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错误必不可少的条件。

因为这一条件决定了受贿错误的渎职性质,是区分受贿错误与非受贿错误的重要标志。

受贿错误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权。

所谓“职权”,是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就是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某项公务的权力。

比如,主管人事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谋取私利,负责税收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税收的权力谋取私利等。

第二,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所谓“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但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种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只能发生在职务上有制约关系的场合。

这种制约关系可以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纵向的制约关系,即职务上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就是职务上的从属关系。

比如,某市市长打电话让市房管局局长给其朋友解决一套住房,事成后收受该朋友送的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该市长并不主管住房的分配,因而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但市长是一市之长,这种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使其能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

二是横向的制约关系,即不同的部门与不同的单位之间在公务上存在的制约关系。

比如,某县的税务科长打电话给该县的第一纺织厂厂长,要求该厂接受一名流氓集团的女青年进厂当工人,厂长慑于税务科长的权威,被迫同意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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