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助理立日常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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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助理立日常管理制度范文
立法助理日常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助理的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范文。
第二条立法助理是指担任立法委员的工作助理,协助立法委员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立法助理,包括全职助理和兼职助理。
第四条立法助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忠于职守,恪守工作纪律,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五条立法助理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组织管理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文档撰写能力。
第六条立法助理应当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立法助理应当保持团队合作精神,积极配合立法委员的工作,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第八条立法助理应当保护履行工作职责所获得的信息,不得泄
露、篡改或滥用。
第九条立法助理应当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按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
第十条立法助理应当正确对待个人关系,不得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私利。
第十一条立法助理应当维护机关形象,保持良好仪表仪容,不得有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二章日常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立法助理的日常工作由立法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并向立法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立法助理应当按照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十四条立法助理应当积极参与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准备工作,并及时提供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立法助理应当及时处理公文、来电、来访、来信等事务,做到及时回复和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立法助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立法助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立法助理应当定期向立法委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指导和督促。
第十九条立法助理应当与立法委员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按照计划和目标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立法助理应当定期参加立法研讨会、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立法助理应当保持学习和研究的习惯,及时关注国内外时事动态和立法动向。
第三章纪律约束
第二十二条立法助理应当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立法机关的各项纪律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立法助理应当自觉接受立法机关的组织领导,服从工作安排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立法助理不得在工作中涉及或参与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立法助理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得违规从事兼职工作。
第二十六条立法助理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或存在困难时,应当及时向立法委员报告并寻求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立法助理应当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工作中获得的机密信息。
第二十八条立法助理应当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不得违规使用公务车辆。
第二十九条立法助理应当正确对待个人关系,不得以职权为诱饵,寻求不正当私利。
第三十条立法助理应当坚决维护立法机关的形象,保持团队合作精神,不得有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立法助理的工作由立法委员进行监督管理,立法委员有权对立法助理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二条立法助理有权向立法委员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立法委员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
第三十三条立法助理应当接受纪委或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工作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四条立法助理应当积极参加组织的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
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三十五条立法助理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工作纪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立法助理应当保持工作记录和工作日志,作为工作证明和数据统计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立法助理应当积极配合机关进行工作评估和绩效考核,接受机关的决定和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范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立法助理对本制度范文有异议或建议,可以向立法办公室提出,立法办公室将认真考虑并及时回复。
第四十条本制度范文的解释权归立法办公室所有。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范文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立法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范文解释及修订由立法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