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运营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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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运营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和《XX市劳动合同规定》及《XX 地铁运营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结合地铁运营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行政和经济手段表彰先进,制止各种违纪违规行为,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确保地铁运营、开发顺利进行。
第三条实施职工奖惩,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手段相结合。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在惩罚上,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技术能手、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在授予上述荣誉称号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1、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质量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2、在地铁运营、开发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合理建议,取得重大成果的;
3、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运营、开发质量、节约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使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维护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6、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
7、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成绩的;
8、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给予奖励应由所在单位(部门)填写审批表,按权限批准。
第七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须听取所在单位(部门)群众意见。
职工获得奖励,由经办部门负责列表交组织人事部门归档。
第八条对职工实施奖励,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章处分
第九条对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二大类给与惩罚。
1、经济处罚:扣奖、罚款。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3.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职工违纪违规行为按《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分类表》的分类,视情节轻重,可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违纪违规情节一般的,可给予警告处分,停发奖金二个月。
2、违纪违规较严重的,可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记过处分,停发奖金三个月;记大过处分,停发奖金六个月。
3、违纪违规严重的,可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降职、撤职处分,停发奖金七个月至十二个月;留用察看、发生活费;开除处分,即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留用察看期限为一年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可如期恢复职工待遇;留用察看期间有第五条规定表现之一应奖励的,可提前恢复职工待遇;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期间又犯有第十条《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分类表》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职工连续旷二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三十天,可直接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职工犯有第十条《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分类表》规定行为之一的,可责令其
停工检查。
停工检查时间一次不得超过5天,停工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和奖金。
第十五条赔偿经济损失是职工应负的经济责任。
因违纪违规、失职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直接责任者承担赔偿宜接经济损失,其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一部分或全部,赔偿应一次性缴付,对确有困难的,可从本人工资、奖金中扣缴、缴清为止。
但每月扣缴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收入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在执行赔偿中,本人表现好有突出贡献的,可按原审批程序批报酌情减免。
第十六条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应认真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听取职工本人申辩,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已经,按权限审批,慎重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对职工给予经济处罚,由承办部门通知本人,并办理手续,做到有帐可查。
第十八条职工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也可按《XX地铁运营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申请调解或仲裁,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四章奖惩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职工奖励按管理权限划分。
各直属单位的奖励由各宜属单位审批;公司的奖励,由公司审批;局以上的奖励由公司审核上报。
第二十一条对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各直属单位审批。
留用察看、开除(除
名)行政处分由公司审批。
降职、撤职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宜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生产、工作特点补充制定实施细则,做到奖罚分明。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原《奖惩办法》同时废止。
以按原办法实施奖惩的,不再变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悖时,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