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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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5]2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6.03
【实施日期】2015.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
通知
(财关税[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发展实际,满足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潜在需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仍按《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教用品政策》)和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科教用品政策项下进口医用回旋加速器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字[20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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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科教用品政策项下进口医用回旋加速器税收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科教用品政策项下进口医用回旋加速器税收问题的通知(2013年2月4日署税发字[2013]5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近期,有关海关就医药类院校根据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免税进口医用回旋加速器问题请示总署。
此前,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针对医疗检测分析类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医疗检测分析类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2]480号)。
根据前期调研的有关情况,现将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医用回旋加速器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与PET/CT、PET/MR等医疗检测分析设备配套使用的医用回旋加速器,可按照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二、免税进口的医用回旋加速器只能用于为PET/CT、PET/MR等医疗检测分析设备制备合成放射性药物(显像剂)。
如果用于生产其他药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经海关批准同意,并补缴相应税款。
三、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凭保放行的医用回旋加速器,各海关应按照本通知以及现行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核定,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办理征免税审批和退保结关手续;否则,应办理税款担保转税等有关手续。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税进口的医用回旋加速器,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通知。
——结束——。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类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署税发[2012]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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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类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类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2012年12月25日署税发[2012]480号)为规范医疗检测分析类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更好地执行科教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中规定“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标准按照进口货值在200万元人民币/台(套)及以上掌握。
二、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13号公告”规定的“主要功能和用途”区分有明显差别的,可认定不属于“同种”仪器。
例如:256排CT与128排CT相比,具备能量成像、高清冠状动脉成像功能,在早期发现病变、降低X射线辐射剂量方面有显著优势;3. OT核磁共振系统与1. 5T核磁共振系统相比,缩短了检查时间,信噪比明显提高,对组织的形态及病理改变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对疾病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有显著优势。
同时,科研机构和院校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功能和用途应与其自身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和教学范围相适应。
三、对于医院下设的医药类科研机构(包括1个或多个医药类科研机构)以及既是医院也是医药类科研机构的单位,经海关审核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第63号和“13号公告”所规定资格的,可将进口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其所属医院临床使用,但同时应符合每所医院每种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每5年1台的限定要求。
上述既是医院也是医药类科研机构的单位,是指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同时体现医院和医药类科研机构名称的单位,或者机构编制、卫生、科技等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中体现“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内容的单位。
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2479a3d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f7.png)
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23•【文号】[89]国税所字第220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年12月23日(89)国税所字第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科委,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科委: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动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增强科研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加速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鉴于科技活动的特点,现对科研单位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中间试验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生产定型(生产鉴定)以前的科技活动。
应包括:1.科研单位独立进行的中间试验:2.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和租凭承包中小企业或与企业形成科研生产联合体后进行的中间试验。
二、中试产品的范围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科技成果,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即产品标准和产品工艺规程)或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应包括:1.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样机(或样品),为了稳定、完善、提高性能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2.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科技成果为了用于工业化生产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3.为了消化、吸收、推广国外先进技术(系指能填补国内空白的)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4.对原系统的性能有较大改进的系统性项目,经初步技术鉴定后所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5.农、林、牧、渔、水利、医药卫生、社会福利、能源、环保等科技成果,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后在试验场、基地、室、车间(农业包括小面积试验成功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医药包括临床试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6.对已有产品在产品结构、性能、工艺上有重大改进,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后所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医疗器械的进口关税政策
![医疗器械的进口关税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38e8dc40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2d.png)
医疗器械的进口关税政策在医疗领域,医疗器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们不仅能够帮助医生更准确地诊断疾病,还能为患者提供更有效的治疗手段。
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医疗器械的进口也成为了满足国内医疗需求的重要途径之一。
其中,进口关税政策在调节医疗器械进口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进口关税,简单来说,就是一国政府对进入本国关境的货物所征收的税款。
对于医疗器械的进口关税,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通常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国内医疗行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国内医疗器械产业相对薄弱,无法满足市场的全部需求,那么适当降低进口关税,可以引入更多先进的医疗器械,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反之,如果国内产业已经具备一定的竞争力,可能会通过调整关税来给予一定的保护和支持,促进国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的需求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医疗器械进口关税政策。
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大规模传染病爆发时,为了迅速获取大量急需的医疗器械,可能会临时调整关税,加快进口速度,保障公众的健康。
再者,国际贸易关系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在与其他国家的贸易谈判和合作中,医疗器械的进口关税可能会作为一种筹码或合作条件,以实现更广泛的贸易平衡和互利共赢。
例如,对于一些用于重大疾病诊断和治疗的高端医疗器械,如磁共振成像设备、直线加速器等,关税的降低使得这些设备的进口成本下降,医院在采购时能够节省资金,从而有更多的资源用于提升医疗服务和开展新技术的研究。
然而,降低进口关税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开进口。
在进口医疗器械时,仍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监管要求。
这是为了确保进入国内市场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
同时,对于一些国内已经能够生产且质量可靠的医疗器械,进口关税可能会保持在一定水平,以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升级。
这有助于提高国内医疗器械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
此外,进口关税政策的调整还需要综合考虑财政收入的影响。
进口仪器设备试剂采购及免税的注意事项
![进口仪器设备试剂采购及免税的注意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fd398149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54.png)
进口仪器设备试剂采购及免税的注意事项一.进口仪器设备免税政策我国对科研单位、高校、医院等特定机构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免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免征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高校、医院等特定机构所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例如购置合同、进口开票等证明文件,提供免税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免税审批。
2.免收关税:对于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进口,可以申请免收关税。
需要向海关提供相关材料,例如购置合同、进口开票、免税审批函等。
3.降低征收增值税率:对科研单位、高校、医院等特定机构进口的一些仪器设备,按照政策要求,可以享受较低的增值税征收率。
需要根据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
二.进口试剂免税政策对于进口试剂,我国也有相应的免税政策。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免收增值税:2.免收关税:3.进口试剂的特殊管理:三.注意事项在进行进口仪器设备、试剂采购及免税时,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合规:2.合理选择供应商:选择供应商时,需要关注其信誉度、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确保所购买的仪器设备、试剂符合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免税审批:在进行免税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确保符合政策要求,并按照流程和要求进行审批。
4.注意出口国财税政策:在进行采购前,需要了解出口国的财税政策,以便决策者更好地进行采购计划和预算。
5.注重物流及报关:在进行进口时,需要与物流公司和海关进行配合,确保仪器设备、试剂的安全快捷通关,避免因物流和报关过程出现延误或损失。
总之,进口仪器设备、试剂采购及免税需要遵循相关政策和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
同时,注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申请免税审批并优化物流与报关流程,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进行进口采购活动。
“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
![“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https://img.taocdn.com/s3/m/e1659c3c9ec3d5bbfc0a745f.png)
附件“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其中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
本条所述商品中,除“附件”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84.23、90.04、9015.1000除外),91.05,91.06。
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
包括:(一)实验环境方面。
1.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2.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3.净化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设备等);4.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磁场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5.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6.清洗循环设备;7.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8.光学元器件;9.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涡轮泵、干泵、高压输液泵等);2.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3.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4.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层析、色谱设备除外);5.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6.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气体膨胀设备;7.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8.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9.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速、高分辨率、不可见光等);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磁盘阵列等);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特种二极管、专用集成电路等);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7.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8.电生理设备(如脑电仪、眼动仪、神经电生理记录仪、脑磁分析仪等);9.精密位移设备(如微操作器、精密移动台、定位仪等);10.其他。
科研仪器进口暂停免税?真实原因是这样的!
![科研仪器进口暂停免税?真实原因是这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4dcdcfcd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5a.png)
科研仪器进口暂停免税?真实原因是这样的!最近,有科研人员反映,项目立项后需要进口一批科研仪器,但是原先很快就能办完的进口免税被告知缓办,据说是相关政策正在调整中,情况是这样的吗?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位科研人员提到的科研仪器免税的是怎么回事,原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年底出台一份《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中提到,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那么,文件提到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指那些单位呢?(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1.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海关总署发文规范“十三五”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发文规范“十三五”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83b74ae4bb4cf7ec4afed0a0.png)
海关总署发文规范“十三五”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34期本报讯(记者田丰)近日,海关总署下发《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7]15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部门下发的“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执行中涉及的有关事项作了明确。
《通知》规定,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以及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以下简称《免税清单》)所列有关用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由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办理。
对属于非独立法人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外资研发中心、转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由其所在企业或所依托的企业(单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同时在相关申请表的备注栏注明有关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名称。
《通知》明确,海关总署正在部分直属海关开展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试点,在开展试点的关区或者在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全面推开以后,上述进口单位在首次申报进口有关用品前,可单独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资格备案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除试点关区外,在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全面推开以前,进口单位仍按现行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通知》指出,主管海关按规定审核确认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的免税资格后,对其申请免税进口的有关用品,符合《免税清单》所列商品和税号范围的,予以免税确认。
《通知》强调,主管海关在对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图书、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时,应对照6家出版物进口单位名单,验核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免税进口商品销售对象属于下列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的承诺书:1.经科技部核定的科研院所;2.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科研院所;3.经教育部核定的高等学校。
海关总署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ccdfa8d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11.png)
海关总署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文号】署税发[2011]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1]69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分别对政策内容和免税资格审核要求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为规范和统一相关减免税手续的办理,保证该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应参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对外资研发中心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并作为公布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公告的联合发文单位。
二、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
征免性质适用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单独新设立的征免性质,简称“科技开发用品”(代码:405);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
本通知下发之前,有关海关以“科教用品”(代码:401)的征免性质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仍然有效,不作调整。
三、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应事先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资格备案手续。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bc8b80f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2e.png)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旨在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研究机构和教育机构的科研和教学水平,并且有助于引进国际先进科研和教育资源。
本文将从背景、目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等方面详细阐述该规定。
一、背景二、目的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引进国际先进科研和教育设备,提高科研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同时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进口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各类设备与仪器,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仪器设备、教学设备、计算机设备等。
在这些设备的进口环节,免征进口税收。
四、申请程序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的政策优惠。
具体申请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设备进口的计划、用途说明、设备清单等。
2.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
审批通过后,颁发免税凭证,申请机构可以凭借该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3.免税手续:申请机构凭借免税凭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五、政策优势1.促进科研和教育水平提升:免征进口税收可以降低科研和教育机构引进先进设备的成本,提高科研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2.引进国际先进资源:免征进口税收可以吸引国际先进科研和教育资源的引进,为我国科研和教育事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3.推动科技创新和教育事业发展:通过免税政策,鼓励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4.优化进口环节管理:免征进口税收可以减轻科研和教育机构的负担,优化进口环节管理,提高进口效率。
六、总结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出台,为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引进国际先进科研和教育设备提供了便利,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该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我国科研和教育水平,推动科技创新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74cabef121dd36a32d8254.png)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见《暂行规定》,逾期不予受理。
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2010年7月15日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
三、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按《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并在2010年10月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进口物资前按照有关规定,持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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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正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解读《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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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了《 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进口科学研究和 企业单位转制为事业单位后 , 虽减轻了税负, 但又产生了
知识产权的权属界定等新问题 , 同时 受 产 权 教 学用 品免征进 口税收的规定 》 , 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科 技 成 果 、
实施。
约束 , 影响了社会资金的投入 , 给未来的发展埋下了不确 定因素。 这一政策出台就是要解决这类问题。
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科技创新要素, 提升科 民政部门注册 登记为科 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照 《 民 策扶持机制,
政策解读 , 1 5
技创新能力, 为事业单位改革奠定 良好基础的原则下, 予 局令 [ 2 0 0 7 】 4 5 号) 的科研机构为国务院部委、 直属机构
以妥善解决。 本项政策的出台, 有力地解决了相关税收政 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 , 所以, 将享受该
和 存在 问题 的基础上 , 结合贯彻落 实中共 中央 国务院 免征进 口税收规定 》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 《 关于深化科技 体制改革 加快 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
[ 2 0 0 7 】 4 5 号) 。 鉴于上述原因, 出现政策主体覆盖不全,
见》 精神 ( 中发 [ 2 0 1 2 】 6 号) , 按照 “ 引导和鼓 励民办科 企 业和 非 企 业 政 策 待 遇 不 同的 问 题 , 使得 国家 政 策 不 能
政 策解决 的主要 问题
虽然 目前科 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规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不大, 有进 口需求的也仅限于少数规模较大和研究实力比较强的单
从 目前我 国实际情况看 , 民办科研机构 按性质可分 位, 但在实用型技术创新方面 , 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对
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技术规范(免税必备)
![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技术规范(免税必备)](https://img.taocdn.com/s3/m/8b5aefd8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8c.png)
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技术规范(免税必备)第一篇: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技术规范(免税必备)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技术规范医疗设备在医院的医疗、科研、教学方面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本规范介绍了进口医疗仪器设备免税的条件、范围和规定,以及申请减免税的程序和医疗设备的进口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免税的条件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科研、教学单位用于身体的康复、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提出申请,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
而具有经营营利性质用途的医疗仪器设备不在免税范围,如医院用于检查、治疗类仪器设备。
但设在地方和军队医院编制内的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项目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这些项目得到确认后,其符合免税条件(范围)的可以免税。
但注意科研用的仪器设备只是被用作实验手段时方可以免税,科研样机(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
在5年内,同类设备只能申请免税1台次。
1、签订外贸合同、填写免税申请表首先研究所应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关于进口仪器设备的外贸代理协议。
外贸代理公司应是总后物油部规定的符合军队医疗设备进口资质的公司。
研究所根据科研需要和中标结果,与卖方签订书面协议。
然后由外贸代理公司根据协议的内容与要求与卖方签订外贸合同,合同应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条款、成交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时间、索赔等内容。
价格条款中的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指包含运费和保险在内的到达目的港口岸的价格;FOB(Free on Board)则是指不包含运保费在内的离岸价。
CIP 签订正式外贸合同后,需要根据不同类产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口单位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一类产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电司审批(现由国家商业部机电司审批),二类产品由省一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审批,但也有部分产品需报机电司批复,三类产品则不需办理任何许可手续即可办理进口业务。
进口仪器设备、试剂采购及免税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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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付款流程
• 5. 完成付款
设备申请表
付款通知
科技处提供
请款单
领导审批
财务处
领取支票
免税完成后,科技处 会通知付款,请到科 技处领取仪器设备申 请表和付款通知,之 后填写借款单,到财 务领取支票交于科技 处完成付款。
(五) 安装、报销流程
• 6. 到货安装
(1)仪器到货时:运货商只负责将货物运到化学所,课题组接仪器设备, 若用到叉车会提前通知课题组,可提前准备联系;
3. 由于海关对免税进口货物实施5年监管制度,若使用地点有变更的,请及 时通知科技处,向海关申请办理设备异地监管,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处罚。
4. 关于配件的使用地点:海关要求配件与主设备使用地点必须一致,因此 请各位老师在填写配件使用地点的同时,提供主设备申报免税时的详细使用 地点。如果两者不一致,请说明原因(实验室扩建、改建、迁址等),并写 一份地点变更说明。
(三)免税注意事项
• 4. 办理免税
* 请填写“免税设备说明”中的“使用地点”一项时注意以下问题:
1. 使用地点:即货物实际使用地点,化学所内的请具体到x楼x号。
2. 若设备不用在化学所内,请各位老师提前说明并如实申报使用地点,办 理免税时将向海关提供使用地点、保存地点说明、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或 海关视情况会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如课题书等)。
(说明、图片)
完成付款
(支票)
到货安装
(调试、试运行、验收)
报销入库
(二)采购注意事项
• 1. 报价单
涉及内容
注意事项
仪器名称 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沟通
仪器型号 可对一些具体参数进行描述价格来自可参考所内同样设备谈价
付款方式 100%信用证,90%见发货单后即付,10%见最 终用户签字的验收报告后支付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605355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3e.png)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05.11•【文号】•【施行日期】1987.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1987年5月11日)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关于《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工作汇报提纲》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同意。
《提纲》中提出:“七五”期间要对十一项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详见附件)逐步实现国产化。
为了有利于加速国产化的进程,决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开展技贸结合的产品和与国外合作制造的产品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及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所需引进的样机、特殊工具、关键元器件的特殊材料,经海关总署和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应减免关税的进口工商税。
”现经与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会商,其税收优惠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与国外合作制造的产品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元器件及重大技术装备所需引进的样机、特殊工具、关键元器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二、对开展技贸结合所需进口的元器件、零部件,可比照(84)署税字第350号文对技贸结合进口成套散件减税的规定精神,减按法定税率的三分之二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或产品税)。
三、对于进口原材料,原则上应予照章征税;进口特殊材料,如有特殊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税。
四、一、二两项准予减税进口的货物,进口单位应持凭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一式两份,送经海关总署关税司盖章后,再到进口地海关办理减税手续。
附:一、国家十一项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所需进口货物减税证明(略)附件一:国家十一项重大技术装备项目1.大型露天矿成套设备2.大型火电站成套设备3.三峡水电枢纽工程成套设备4.大型核电站成套设备5.超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6.大秦线重载列车成套设备7.宝钢二期工程成套设备8.三十万吨乙烯成套设备9.大型复合肥料成套设备10.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11.民用飞机。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7)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7)](https://img.taocdn.com/s3/m/85471a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00.png)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7)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12.2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93号)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肖捷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0日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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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5b4e55e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83.png)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3.14•【文号】国药监械[2001]130号•【施行日期】2001.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16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130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了规范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检测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三月十四日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检测工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各申请注册单位和各检测机构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原产国(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书的医疗器械产品。
第三条检测目的对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注册前进行专项检测验证,以保证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
经过检测,确定产品符合质量承诺中的技术指标,作为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四条检测机构职责(一)审议注册产品标准;(二)根据确认的注册产品标准实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确定(一)承担检测的机构必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
(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的产品必须在该机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受检目录范围内。
(三)对于各检测机构受检目录中均未包含的产品,由注册主管部门另行指定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或执行第十条的规定。
(四)申请检测单位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中自行选择检测机构。
(五)在检测过程中,承检机构不能在工作时限、检测能力等方面满足规定的,申请注册单位可以按本条第(四)项规定另行选择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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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
税收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发展实际,满足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潜在需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仍按《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科技开发用品政策》)执行.
二、取消对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主体资格限制,经海关核准,201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科教用品政策》和《科技开发用品政策》主体资格的非医药类院校、专业和非医药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的功能及数量应当与其科学研究、教学领域和任务相适应.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情况进行事中或事后核查.各直属海关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的执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