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清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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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清单(一)
一、招聘环节
1.企业义务
1.1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除了在招聘时应该如实告知应聘者相关信息之外,在订立合同时更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否则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2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2.招聘信息
2.1虚假招聘
用人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2禁止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这些歧视内容具体为: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以及其他歧视性内容。
3.背景调查
3.1劳动主体资格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16周岁以上)和劳动行为能力(身体、疾病……)两个方面。
3.2竞业限制
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
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3.3简历真实性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4.录用环节
4.1明确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经营特点,对招收录用的职工所提出的一般要求。
它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的最低标准,也是在试用期内用以考察劳动者的依据。
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明确录用条件;一方面是对录用条件进行公示。
4.2使用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约束试用期员工,更体现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上。
就用人单位而言,对于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该工作的员工,最好的解除试用期的办法就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这样能够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4.3录用通知书
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录用通知书,本质上是一种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和劳动合同也是完全不同的。
在一般情况下,除了录用通知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单独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