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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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词 : 著 作权 法 定许 可 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 2 3 . 4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4 — 4 9 1 4 ( 2 0 1 6 ) 1 1 - 0 7 0 - 0 2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含义 法定许可制度是著作权法 中对权利限制的重要制度 , 我国《 著 作权法》 中虽无法定许可之定义 , 但明确列举了几种法定许可使用 的情形。一般认为 ,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 , 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但需向其 支付合理报酬 的制度 。 ① 法定许可是现代著作权立法普遍采取的制 度, 其 目的是鼓励和促进作品的使用与传播 , 平衡各方利益需求 , 从而 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 , 促进社会文化发展。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具有 以下几个特征 : ( 1 ) 法定许可使用必 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这一点也正是与 自愿许可行为的 本质区别所在。 ( 2 ) 使用的对象是 已发表或出版的作品 ; ( 3 ) 使用者 必须向相关权利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 ( 4 ) 著作权人 已经事先声明不
( 一) 国 际公 约 中关 于著作 权 法定 许 可的规 定
关于法定许可使用 ,我 国现行立法共规定了六种类型 ,其中 《 著作权法》 规定了五种 ,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规定 了一种 , 后者同时还规定了一种“ 准法定许可” 。
( 一) 关 于报 刊 转载 法定 许 可
在众多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中 ,作为 目前 国际上对著 作权保护影响最 大的《 伯 尔尼公约》 , 其关于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 是任意 陛规定 ,成员国依据本 国的实际情况 ,选择规定或者不规 定 。公约中法定许可制度所涉及的权利 , 如复制权 、 广播权 和音乐 作 品的录制权 , 成员 国国内立法能够再对其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 但 前提是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在 《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 定} ( T R I P S 协议 ) 中, 只是将 复制权扩大到 了专有权 , 将权利主体 从作者扩大到权利持有人 , 与《 伯尔尼公约》 相比较而言大致上是 相 同的。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只在限制程度上与知识 产权协定保持 了一致,而否定了该协议对适用 的权利范围和权利 主体 的扩大 , 同时允许成员国的国内 立法将《 伯尔尼公约》 中的限 制与例外规定的适用扩大到网络环境范围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 了 《 伯尔尼公 约》 及T R I P S 协议缺乏网络环境 的权利 限制的局限。 ( 二) 相关国家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规定 1 . 德 国。德国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有四种 : 复制或 传播已出版的短片或单篇的文学作品或艺术作品用于教学或宗教 使用的 目的 , 被编人集体教材 中使用 , 则允许复制或传播 , 但要求 在 明显位置注明其作用 ; 用于教学而复制或传播的作品 , 必须在学
一
、
允许使用的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② 法 定许 可制度的实施 省去了中间与著作权人 签约的复杂程 序, 降低 了传播作品、 利用作品的成本 , 使得文化 的传播交流更为 迅速 、 广泛 , 既保 障了著作权人得到应有的利益 , 也节约了著作权 人 的时间, 让作者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创作作品 ,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 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 的协调 。 二、 国外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发展现状概述
三、 我 国现行 的 法定 许可 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摘 要 :著作权法定许 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平衡著作 权人、 传播者、 使用者的利益 , 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繁 荣。 但 随着科 学技术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法定许可制度在立法和 司法实践上 已 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 对此, 可以在适当借鉴国外法定许 可制度 的基础上 , 从法定许 可的付酬机 制、 适用范围、 法律责任承担 等方 面进行修改 , 完善我 国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 经 济 与 法
- 【 l 兀
《 经济师} 2 0 1 6 年第 1 1 期
盖I ] [
我 国著作 权 法定许 可 制度 的 思考
●王 志红
年末销毁, 尤其是音箱载体只能用于教学且如果没有销毁 , 学校需 要向著作权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 作者没有禁止使用的政治 、 经济和 宗教问题 的各种杂志报刊 , 允许复制或传播 ; 作 品用于个人使用 , 而被使用者转录现有的作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收费机构实现 向 使用者收取费用的权利 。③ 2 . 日本。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使用: 用于个人使 用而复制已公开发表的作品 ; 用于教学的教材 , 复制已经公开发表 的作 品; 在广播节 目或有线广播节 目中已经公开广播过的节 目, 允 许以广播或有线广播的方式进行传播 ;在入学考试或技能证书考 试中, 如果以营利为 目的而复制已公开发表的作 品, 使用者需要向 著作权人支付相当于正常使用费的报酬 ;设立专门的非营利性机 构免费 向大众出借 电影或音像制品。 3 . 美国。美国对于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从 1 9 0 9年开始 , 但也 只是规定了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 可制度 ,其他的则一直采取强 制许可 。随着社会的发展 , 美国逐渐重视法定许 可制度 , 现在美国 的法定许可制度包括以下情形 : ( 1 ) 以家庭为单位的观看卫星转播 作品 ; ( 2 )以非营利性为 目的的广播 已公开发表的非戏剧音乐作 品、 图形 、 绘画和雕塑作品; ( 3 ) 利用 自动播放机播放录音制品中的 非戏剧性音乐作品 ; ( 4 ) 有线 电视转播的法定许可 ; ( 5 ) 以个人使用 为 目的的复制等等 。④ 从 以上三个国家关于法定许可制度 的规定来看 ,各个 国家的 法定许可规定都是从各国的实际国情出发 的。比如说 , 德国大多数 的国民信仰基督教 ,所 以德国将以宗教为 目的的复制传播作品划 人法定许可范畴 ; 日本和德 国都重视 国民教育 , 所 以规定 了以教学 为 目的的法定许可; 而美国的技术更加先进 , 所 以在法定许可制度 的规定这方面上也是以先进的广播传媒为主。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含义 法定许可制度是著作权法 中对权利限制的重要制度 , 我国《 著 作权法》 中虽无法定许可之定义 , 但明确列举了几种法定许可使用 的情形。一般认为 ,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 , 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但需向其 支付合理报酬 的制度 。 ① 法定许可是现代著作权立法普遍采取的制 度, 其 目的是鼓励和促进作品的使用与传播 , 平衡各方利益需求 , 从而 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 , 促进社会文化发展。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具有 以下几个特征 : ( 1 ) 法定许可使用必 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这一点也正是与 自愿许可行为的 本质区别所在。 ( 2 ) 使用的对象是 已发表或出版的作品 ; ( 3 ) 使用者 必须向相关权利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 ( 4 ) 著作权人 已经事先声明不
( 一) 国 际公 约 中关 于著作 权 法定 许 可的规 定
关于法定许可使用 ,我 国现行立法共规定了六种类型 ,其中 《 著作权法》 规定了五种 ,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规定 了一种 , 后者同时还规定了一种“ 准法定许可” 。
( 一) 关 于报 刊 转载 法定 许 可
在众多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中 ,作为 目前 国际上对著 作权保护影响最 大的《 伯 尔尼公约》 , 其关于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 是任意 陛规定 ,成员国依据本 国的实际情况 ,选择规定或者不规 定 。公约中法定许可制度所涉及的权利 , 如复制权 、 广播权 和音乐 作 品的录制权 , 成员 国国内立法能够再对其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 但 前提是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在 《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 定} ( T R I P S 协议 ) 中, 只是将 复制权扩大到 了专有权 , 将权利主体 从作者扩大到权利持有人 , 与《 伯尔尼公约》 相比较而言大致上是 相 同的。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只在限制程度上与知识 产权协定保持 了一致,而否定了该协议对适用 的权利范围和权利 主体 的扩大 , 同时允许成员国的国内 立法将《 伯尔尼公约》 中的限 制与例外规定的适用扩大到网络环境范围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 了 《 伯尔尼公 约》 及T R I P S 协议缺乏网络环境 的权利 限制的局限。 ( 二) 相关国家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规定 1 . 德 国。德国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有四种 : 复制或 传播已出版的短片或单篇的文学作品或艺术作品用于教学或宗教 使用的 目的 , 被编人集体教材 中使用 , 则允许复制或传播 , 但要求 在 明显位置注明其作用 ; 用于教学而复制或传播的作品 , 必须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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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使用的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② 法 定许 可制度的实施 省去了中间与著作权人 签约的复杂程 序, 降低 了传播作品、 利用作品的成本 , 使得文化 的传播交流更为 迅速 、 广泛 , 既保 障了著作权人得到应有的利益 , 也节约了著作权 人 的时间, 让作者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创作作品 ,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 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 的协调 。 二、 国外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发展现状概述
三、 我 国现行 的 法定 许可 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摘 要 :著作权法定许 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平衡著作 权人、 传播者、 使用者的利益 , 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繁 荣。 但 随着科 学技术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法定许可制度在立法和 司法实践上 已 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 对此, 可以在适当借鉴国外法定许 可制度 的基础上 , 从法定许 可的付酬机 制、 适用范围、 法律责任承担 等方 面进行修改 , 完善我 国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 经 济 与 法
- 【 l 兀
《 经济师} 2 0 1 6 年第 1 1 期
盖I ] [
我 国著作 权 法定许 可 制度 的 思考
●王 志红
年末销毁, 尤其是音箱载体只能用于教学且如果没有销毁 , 学校需 要向著作权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 作者没有禁止使用的政治 、 经济和 宗教问题 的各种杂志报刊 , 允许复制或传播 ; 作 品用于个人使用 , 而被使用者转录现有的作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收费机构实现 向 使用者收取费用的权利 。③ 2 . 日本。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法定许可使用: 用于个人使 用而复制已公开发表的作品 ; 用于教学的教材 , 复制已经公开发表 的作 品; 在广播节 目或有线广播节 目中已经公开广播过的节 目, 允 许以广播或有线广播的方式进行传播 ;在入学考试或技能证书考 试中, 如果以营利为 目的而复制已公开发表的作 品, 使用者需要向 著作权人支付相当于正常使用费的报酬 ;设立专门的非营利性机 构免费 向大众出借 电影或音像制品。 3 . 美国。美国对于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从 1 9 0 9年开始 , 但也 只是规定了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 可制度 ,其他的则一直采取强 制许可 。随着社会的发展 , 美国逐渐重视法定许 可制度 , 现在美国 的法定许可制度包括以下情形 : ( 1 ) 以家庭为单位的观看卫星转播 作品 ; ( 2 )以非营利性为 目的的广播 已公开发表的非戏剧音乐作 品、 图形 、 绘画和雕塑作品; ( 3 ) 利用 自动播放机播放录音制品中的 非戏剧性音乐作品 ; ( 4 ) 有线 电视转播的法定许可 ; ( 5 ) 以个人使用 为 目的的复制等等 。④ 从 以上三个国家关于法定许可制度 的规定来看 ,各个 国家的 法定许可规定都是从各国的实际国情出发 的。比如说 , 德国大多数 的国民信仰基督教 ,所 以德国将以宗教为 目的的复制传播作品划 人法定许可范畴 ; 日本和德 国都重视 国民教育 , 所 以规定 了以教学 为 目的的法定许可; 而美国的技术更加先进 , 所 以在法定许可制度 的规定这方面上也是以先进的广播传媒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