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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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内容
(五)语言不书面,口语很常见注:(1)口语绝对不能用(2)网络用语绝对不能用(3)务
必简练表达,避免数量词和语气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

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
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首先,处理好民族之间的关系,要求我们的每一位成员都有一颗爱国的心,需要一种
爱国的强力支撑。

我们伟大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过了风
风雨雨,遇到了重重困难,经历了挫折和失败,但是他们从来没有屈服,他们从没放弃和
困难作斗争,在爱国主义旗帜的指导下,他们树立了明确的方向,各民族团结一致赶走了
帝国主义,推翻了压迫,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

民族是我们做一切事的基础,是我们取得
胜利的最坚实的保障,是新中国诞生的先决条件。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
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五,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实质。

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质就
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使之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这一制度
有利于少数民族结合实际实质性地当家作主,把国家的繁荣富强与本民族的发展进步有机
结合起来,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前提。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我国实行民族自治制度,对于少数民族区域给与优惠政策,这与党的领导密不可分。

本文主要由工作计划网党支部工作计划频道为您分享《少数民族区域党委2020年年度工
作计划》,欢迎大家前来参考和学习。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
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
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

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
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


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
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制
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
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
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
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
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要求宗教界人士从事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

支持对教义做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解释。

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做贡献。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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