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装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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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装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装卸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组织对装卸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装卸作业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与当地消防机构建立紧密的联系,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和评估。
第八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扑灭和救援。
第九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演练和评估,不断提高自身的防火防灾能力。
第二章仓库装卸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
第十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一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标识,标明消防通道、灭火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保持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畅通可用,不得占用或堵塞。
第十四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器材的演练和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仓库装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对仓库整体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入口和出口,并保持通畅。
第十七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合理布局仓库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十八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品仓库,对危险品进行专门管理。
第十九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仓库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对装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灭火器材,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
第二十三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设立明显的灭火器材保管室,并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对火灾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应对。
第四章仓库装卸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对装卸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仓库装卸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着防火服和防护用品进行作业。
第二十七条仓库装卸作业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劳动力,不得疲劳驾驶或超负荷作业。
第二十八条仓库装卸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规范,不得擅自改变装卸方式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九条仓库装卸作业人员应当及时上报火灾隐患和事故情况,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灭火救援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断燃料供应,组织灭火救援。
第三十一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应急照明设备,提供必要的灭火和疏散途径。
第三十二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与当地消防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报警并协助消防救援人员进行扑救。
第三十三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
第三十四条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辖区消防机构,配合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造成火灾事故的仓库装卸作业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到损失的群众和单位。
第三十七条对阻碍消防救援工作、妨碍消防执法、提供虚假报警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