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民委员会与柳秉政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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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京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京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京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34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楚静【审理法官】楚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吴晶晶;北京京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长喜【当事人】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吴晶晶北京京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长喜【当事人-个人】吴晶晶董长喜【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京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季振法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崔瑞兰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季振法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崔瑞兰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季振法崔瑞兰【代理律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吴晶晶;北京京沈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长喜【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张各庄村委会是否应对退还吴晶晶购房款及支付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张各庄村委会是否应对退还吴晶晶购房款及支付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各庄村委会与京沈源房产公司签订了《张各庄新村项目联合建设合同书》,双方之间就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张各庄新村建设项目存在共同投入、利润分配的合作关系,虽双方均主张尚未进行利润分配,但是否分配利润系双方的内部关系,不能以此理由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且张各庄村委会作为涉案房屋的出卖人与吴晶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系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承担卖方的合同权利义务。

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12.14正文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鑫,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3层0-1608-1610。

法定代表人:魏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学振,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链家公司商业秘密,于2020年11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鑫,被上诉人链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被上诉人中融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鲁学振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8最新】高庆祥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精选word文档 (6页)

【2018最新】高庆祥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精选word文档 (6页)

【2018最新】高庆祥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高庆祥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高庆祥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二中民终字第10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庆祥,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庆霞,女,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连义,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志军,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庆祥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中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X)通民初字第1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X年6月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村委会在一审中起诉称:201X年6月30日,村委会根据区委、镇政府的要求进行了土地确权工作,并制定了确权方案。

201X年9月10日,村委会与高庆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期限为3年,自201X年6月30日起至201X年6月30日止,承包土地共计3.44亩。

现该合同已到期。

201X年7月3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了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110千伏漷县输变电工程”建设施工。

土地转包合同,如何认定村集体知情同意

土地转包合同,如何认定村集体知情同意

土地转包合同,如何认定村集体知情同意马某光起诉称:2011年4月28日,马某光与柳某录签订《土地承包转让合同》,约定柳某录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的边碱地15亩转包给马某光经营,经营期限17年,自2011年2月25日至2028年1月20日,每年租金和转包费127500元,每年元月30日前一次性交纳。

合同还约定须由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营村委会)同意认可盖章,双方签字后生效。

但时至今日,柳营村委会对此转包行为不予认可,合同一直未生效。

柳某录未将土地交付马某光使用,故马某光向柳某录交纳的租金255000元,柳某录理应返还,故马某光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柳某录返还马某光租金255000元;2、判令柳某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柳某录答辩称:不同意马某光的诉讼请求。

1、马某光与柳某录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有效,并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双方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柳某录将土地交付给马某光使用,马某光将租赁费交给柳某录,土地至今由马某光使用,并不像马某光在起诉书中提到的柳某录没有交付土地,马某光所述与事实不符;3、关于柳营村委会认可盖章的说法,按照合同的相应约定,柳营村委会并没有权利和义务,合同也没有体现柳营村委会的权利义务,所以柳营村委会没有盖章,但是柳营村委会对于转让合同予以认可,只是注明了不允许盖章。

合同履行至今,马某光尚欠部分租金和转包费。

同时,柳某录提出反诉称:马某光与柳某录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土地承包转让合同》,期限自2011年2月25日至2028年1月20日,15亩边碱地的年租金127500元,每三年递增3%,每年元月30日前马某光向柳某录支付本年度的承包费。

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的租金,马某光已经支付,2013年4月至今的租金马某光至今未付,故柳某录反诉要求:1、判令马某光立即支付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的租金、转包费11088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马某光承担。

北京众诚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众诚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众诚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9【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2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巍【审理法官】蒋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北京众诚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杨小社;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北京众诚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杨小社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小社【当事人-公司】北京众诚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艳超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陈国栋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郭爱玲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艳超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陈国栋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郭爱玲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艳超陈国栋郭爱玲【代理律所】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众诚一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杨小社;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众诚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杨小社、西飞公司、张家湾镇政府赔偿因拆除房屋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侵权管辖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众诚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杨小社、西飞公司、张家湾镇政府赔偿因拆除房屋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经查明,北京分公司系西飞公司的分支机构,现已注销,杨小社原系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故众诚公司起诉杨小社承担侵权责任属被告主体不适格。

涉案房产及场地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属于规划内的被腾退范围,张家湾镇政府作为此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者,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其行为性质不宜认定为民事侵权。

刑事审判参考目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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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号]刘振杰骗购国家外汇额度案[第 2号]朱奕骥投机倒把案[第 3号]曹娅莎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号]杨海波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第 5号]蓝海诈骗案[第 6号]王严侵占案[第 7号]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8号]王征宇故意杀人案[第 9号]方伍峰重婚案[第 10号]黄赏等走私毒品案[第 11号]唐友珍运输毒品案[第 12号]苏豫鲁挪用公款案[第 13号]翟鲁光受贿、玩忽职守案[第 14号]刘群祥被控受贿案[第 15号]王文强玩忽职守案[第 16号]李某等投毒案[第 17号]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8号]王勇故意杀人案[第 19号]白俊峰强奸案[第 20号]罗辉、王凌云等侵占案[第 21号]汪美坤、李云田等侵占、盗窃案[第 22号]杨吉茂伪造货币案[第 23号]于光平爆炸案[第 24号]刘海交通肇事案[第 25号]于景森故意伤害案[第 26号]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第 27号]马俊海运输毒品案[第 28号]陈贵杰等贪污案[第 29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第 30号]韩义昌徇私舞弊、挪用公款案[第 31号]余永恒受贿案[第 32号]朱成芳等金融赁证诈骗、贷款诈骗案[第 33号]王建军等非法经营案[第 34号]宋有福、许朝相故意杀人案[第 35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第 36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第 37号]张德元受贿案[第 38号]赵祥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 39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第 40号]张栓厚故意杀人案[第 41号]张杰故意杀人案[第 42号]刘加奎故意杀人案[第 43号]秦学荣抢劫、流氓、诈骗、侵占案[第 44号]章杨盗窃案[第 45号]刘泽均、王远凯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 47号]赵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第 48号]李典故意杀人案[第 49号]杨政锋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案[第 50号]王卫明强奸案[第 51号]高金有盗窃案[第 52号]龙鹏武、龙雄武诈骗案[第 53号]李伊斯麻贩卖毒品案[第 54号]陈超龙挪用公款案[第 55号]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 56号]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57号]阎留普、黄芬故意杀人[第 58号]庄保金抢劫案[第 59号]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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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号]熊漓斌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第 112号]张君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第 113号]周建平、卫杨林、吴江、刘有志抢劫、敲诈勒索案[第 114号]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15号]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116号]王安涛侵犯著作权案[第 117号]金义祥抢劫案[第 118号]买买提盗窃案[第 119号]何肃黄、杨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 120号]徐华、罗永德贪污案[第 121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第 122号]刘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 123号]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124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第 125号]杨有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 126号]薛玉泉虚报注册资本案[第 127号]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128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第 129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第 130号]明安华抢劫案[第 131号]康金东盗窃案[第 132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第 133号]明安华抢劫案[第 134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第 136号]赖贵勇爆炸案[第 137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第 138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第 139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第 140号]陈越、邵某重婚案[第 141号]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第 142号]韩俊杰、付安生、韩军生生产伪劣产品案[第 143号]胡廷蛟、唐洪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44号]姚建林票据诈骗案[第 145号]舒亚眉、陈宝华侵犯著作权案[第 146号]何木生抢劫案[第 147号]何起明诈骗案[第 148号]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 149号]王新生等放火案[第 150号]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151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第 152号]计永欣故意杀人案[第 153号]杨庆龙强奸、抢劫案[第 154号]熊志华绑架案[第 155号]章浩等绑架案[第 156号]颜通市等绑架案[第 157号]周建忠暴力取证案[第 158号]邹代明抢劫案[第 159号]罗忠兰盗窃案[第 160号]王庆诈骗案[第 161号]李志远招摇撞骗、诈骗案[第 162号]郑大昌走私毒品案[第 163号]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第 164号]鞠春香、张志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 165号]俞亚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留食品案[第 166号]袁鹰、欧阳湘、李魏集资诈骗案[第 167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168号]俞辉合同诈骗案[第 169号]赵志刚伪造有价票证案[第 170号]李春林故意杀人案[第 171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第 172号]胡从方拐骗儿童案[第 173号]沈某挪用资金案[第 174号]朱晓志交通肇事案[第 175号]周立杰交通肇事案[第 176号]王逸故意伤害案[第 177号]谢茂强等强奸、奸淫幼女案[第 178号]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第 179号]田磊等绑架案[第 180号]吴德桥绑架案[第 183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第 184号]刘国芳等诈骗案[第 185号]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何定罪量刑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 186号]杨文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 187号]张顺发持有、使用假币案[第 188号]郭玉林等抢劫案[第 189号]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曾贤勇抢劫案[第 190号]薛佩军等盗窃案[第 191号]潘勇、王伟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第 192号]林庆介绍卖淫案[第 193号]梁某挪用公款、张某挪用公款、盗窃案[第 194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195号]陆飞荣玩忽职守案[第 196号]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第 197]王志峰、王志生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第 198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第 199号]吴学友故意伤害案[第 200号]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01号]丁立军强奸抢劫、盗窃案「第 202号]亢红昌抢劫案[第 203号]姜金福抢劫案[第 204号]江世田等妨害公务案[第 205号]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第 206号]金建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207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第 208号]丁锡方彻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 209号]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 210号]程庆合同诈骗案[第 211号]高秋生、林适应等非法经营案[第 212号]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第 213号]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第 214号]严叶成、周建伟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215号]于继红贪污案[第 216号]万国英受贿、挪用公款案[第 217号]姜杰受贿案[第 218号]彭定安破坏电力设备案[第 219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第 220号]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第 221号]李林故意杀人案[第 222号]蔡勇、李光等故意伤害、窝藏案[第 223号]胡咏平故意伤害案[第 224号]马尔丹•米歇尔涉嫌强奸引渡案[第 227号]曹占宝强奸案[第 228号]李邦祥拐卖妇女案[第 229号]苗振经抢劫案[第 230号]吴彩森、郭家春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31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32]项军、孙晓斌侵犯商业秘密案[第 233号]李柏庭非法经营案[第 234号]于庆伟职务侵占罪案[第 235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236号]李永斌徇私枉法、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 237号]王园破撤销缓刑案[第 238]叶朝红等放火案[第 239号]张怡懿、杨增故意杀人案[第 240号]张义洋故意杀人案[第 241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第 242号]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43号]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第 244号]阿丹•奈姆等枪劫案[第 245号]赵某盗窃案[第 246号]林通职务侵占案[第 247号]马盛坚等贩卖毒品案[第 248号]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249号]韩雅利贩卖毒品.韩镇平窝藏毒品案[第 250号]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第 251号]曾珠玉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252号]孟祥国、李桂英、金利杰侵犯著作权案[第 253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第 254号]杜祖斌、周起才抢劫案[第 255号]程剑诈骗案[第 256号]蒙某受贿案[第 257号]李宝安、咎旺木、李兴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 258号]陈宗发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第 259号]王雪玲故意伤害案[第 260号]李小龙等被控故意伤害案[第 261号]王之兰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262号]雷小飞等非法拘禁案[第 263号]梁其珍招摇撞骗案[第 264号]严静收购赃物案[第 265号]李生跃盗掘古文化遗址宁[第 266号]宋世璋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267号]上海华源伊龙实业发展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268号]沈卫国等挪用资金、妨害清算案[第 269号]高原、梁汉钊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 270]杨保营等抢劫、绑架案[第 272号]南昌洙、南昌男盗窃案[第 273号]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第 274号]胡启能贪污案[第 275号]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第 276号]周大伟票据诈骗(未遂)案[第 277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第 278号]夏侯青辉等故意伤害案[第 279号]李尧强奸案[第 280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第 281号]王团结、潘友利、黄福忠抢劫、敲诈勒索案[第 282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第 283号]黄学东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284号]董博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 285号]汪照洗钱案[第 286号]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侯万万骗取出口退税案[第 287号]陆剑钢等抢劫案[第 288号]刘群、李国才抢劫、诈骗案[第 289号]向灵、刘永超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第 290号]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案[第 291号]胡滋玮贪污案[第 292号]张金康、夏琴私分国有资产案正[第 293号]龚晓玩忽职守案[第 294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第 295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第 296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第 297号]赖忠、苏绍俊、李海等故意伤害案[第 298号]王建平绑架案[第 299号]贺喜民抢劫案[第 300号]田亚平诈骗案[第 301号]朱荣根、朱梅华等妨害公务案[第 302号]李宁组织卖淫案[第 303号]顾国均、王建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第 304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第 305号]张福顺贷款诈骗案[第 306号]李兰香票据诈骗案[第 307号]宋德明合同诈骗案[第 308号]杨廷祥等抢劫案[第 309号]孙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第 310号]江仲生等贪污案[第 311号]尚荣多等贪污案[第 312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第 313号]宋计划交通肇事案[第 314号]沈某某盗窃案[第 315号]周某某非法行医案[第 316号]张建忠侵占案[第 318号]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 319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第 320号]穆文军抢劫案[第 321号]朱永友抢劫案[第 322号]王跃军、张晓勇抢劫、盗窃案[第 323号]王胜平抢劫、强奸、盗窃案[第 324号]钱炳良盗窃案[第 325号]歹进学挪用公款案[第 326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第 327号]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第 328号]杨康林、曹培强等骗取出口退税案[第 329号]高国华非法经营案[第 330号]陆骅、茅顺君、石国伟抢劫案[第 331号]夏鹏飞、汪宣峰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第 332号]丁钦宇挪用资金案[第 333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第 334号]曹军受贿案[第 335号]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36号]邓冬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337号]姜继红、成盛等抢劫、盗窃案[第 338号]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第 339号]李葳受贿案[第 340号]李洪前故意杀人案[第 341号]钱竹平交通肇事案[第 342号]王某故意杀人案[第 343号]官其明故意杀人[第 344号]王刚强、王鹏飞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5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6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第 347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第 348号]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第 349号]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第 350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第 351号]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第 352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353号]王春明盗窃案[354号]朱洪岩贪污案[355号]冯安华、张高祥挪用公款案[第 356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第 357号]古计明、方振华投放危险物质案[第 358号]郭继东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第 359号]徐钦朋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第 360号]吴传贵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第 361号]贾淑芳故意杀人案[第 362号]李惠元贩卖毒品案[第 364号]宋国华贩卖毒品案[第 365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毒品案[第 366号]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第 367号]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 368号]孙传龙故意杀人案[第 369号]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70号]高泳故意伤害案[第 37l号]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72号]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第 373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第 374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375号]吴祥海介绍卖淫案[第 376号]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第 377号]郭金元、肖东梅非法经营案[第 378号]刘建场、李向华倒卖车票案[第 379]王建辉、王小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第 380号]董保卫、李志林等盗窃、收购赃物案[第 381号]刘必仲挪用资金案[第 382号]郭如鳌、张俊琴、赵茹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383号]故发群受贿、巨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 384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第 385号]张炯、李培骏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 386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第 387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第 388号]洪志宁故意伤害案[第 389号]马良生故意伤害案[第 390号]李政、侍鹏抢劫案[第 391号]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392号]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第 393号]陈国策故事伤害案[第 394号]腾开林、董洪无强奸案[第 395]陈某强奸案[第 396号]韦国权盗窃案[第 397号]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98号]钱政德受贿案[第 399号]张德军故意伤害案[第 400号]魏建军抢劫、放火案[第 401号]范昌平抢劫、盗窃案[第 402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第 403号]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第 404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第 405号]刘某挪用公款案[第 406号]方俊受贿案[第 407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第 408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第 410号]何荣华强奸、盗窃案[第 411号]张泽容、屈自强盗窃案[第 412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第 413号]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第 414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第 415号]蓑口义则走私文物案[第 416号]谭慧渊、蒋菊香侵犯著作权案[第 417号]张勇故意伤害案[第 418号]王艳重婚案[第 419号]孟动、何立康盗窃案[第 420号]贺淑华非法行医案[第 42l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422号]林永杰、卢志强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423号]张北海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4号]李路军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5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426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第 427号]罗扬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第 428号]孟广超医疗事故案[第 429号]王某贩卖毒品案[第 430号]彭崧故意杀人案[第 431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第 432号]李明故意伤害案[第 433号]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第 434号]胡经杰、邓明才非法拘禁案[第 435号]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第 436号]周建龙盗窃案[第 437号]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438号]韩正连故意杀人案[第 439号]韩宜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40号]谷贵成抢劫案[第 441号]焦军盗窃案[第 442号]张舒娟敲诈勒索案[第 443号]肖芳泉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第 444号]廖渭良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第 445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第 446号]樟树市大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第 447号]古展群等非法经营案[第 448号]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人案[第 449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50号]黄艺等诈骗案[第 451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第 452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第 453号]陈焕林等挪用资金、贪污案[第 454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456号]宗爽合同诈骗案[第 457号]吕升艺故意杀人案[第 458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第 459号]陈建伍盗窃案[第 460号]王一辉、金珂、汤明职务侵占案[第 461号]高建华等贪污案[第 462号]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第 463号]田成志集资诈骗案[第 464号]刘兵故意杀人案[第 465号]韩维等抢劫案[第 466号]张正权等抢劫案[第 467号]沈利潮抢劫案[第 468号]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第 469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第 470号]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案[第 471号]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第 472号]谈文明等非法经营案[第 473号]吴江故意杀人案[第 474号]颜克于等故意杀人案[第 475号]赵春昌故意杀人案[第 476号]王国全抢劫案[第 477号]马素英、杨保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 478号]徐开雷保险诈骗案[第 479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第 480号]弓喜抢劫案[第 481号]王建利等抢劫案[第 482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第 483号]虞秀强职务侵占案[第 484号]孙立平等盗掘古墓葬案[第 485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第 486号]姚凯高利转贷案[第 487号]惠庆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 488号]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第 489号]肖明明故意杀人案[第 490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第 491号]朱影盗窃案[第 492号]吴孔成盗窃案[第 493号]余志华诈骗案[第 494号]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第 495号]俞志刚绑架案[第 496号]何永国抢劫案[第 497号]卞修柱抢劫案[第 498号]吴灵玉等抢劫、盗窃、窝藏案[第 499号]赵廷贵贩卖毒品案[第 500号]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行如何定罪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构成单位犯罪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如适用法律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定审判管辖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生产、销售不具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件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刑罚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的唯一标准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律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为如何定罪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构成受贿罪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如何定性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的案件如何处理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勾绍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企业聘用的合同工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伪造美元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案件如何适用刑罚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事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被告人在受人雇拥运输毒品过中才意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盗应如何定罪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使用伪造的银存单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行为如适用法律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不明确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对在抢劫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误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罪名定罪处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应用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被告人在审理期死亡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窃取并变造已付讫得国库券再骗兑得为如何定罪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应如何理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处罚驾车故意挤占车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利用欺骗方法兼并后又利用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据定罪处罚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繁行为如何定罪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的行为如何定性销售假冒注册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轻、减刑、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如何具体量刑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犯罪如何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定额承包占有或支配本人缴定额利润后的营业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适用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如何认定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具有中国国籍时又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的国籍如何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如何掌握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行金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后单位被注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如何适用法律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拐卖两性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组织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成的几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自动投案区别应如何把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现故意应何把握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已有不构成贪污罪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律适用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为目的应如何把握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罪的区别如何界定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教唆他人抢动自己与妻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因果关系分析:多因一果侵权责任认定

因果关系分析:多因一果侵权责任认定

因果关系分析:多因⼀果侵权责任认定多因⼀果侵权责任认定杜鹏 2010-07-02⼀、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通州区西集镇杜柳棵村⾰命烈⼠家属,被告杜柳棵村委会每年有对⾰命烈⼠家属慰问的传统。

2009年1⽉24⽇王某到杜柳棵村委会询问当年军烈属慰问事宜,后⼜到被告杜柳棵村委会主任⽯某家询问此事。

同⽇下午⼆时许,杜柳棵村委会派⼈将⼆百元慰问⾦送⾄王某家。

当晚王某有呕吐症状,被送⾄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脑出⾎,⾼⾎压三级、极⾼危。

同年1⽉25⽇⾄2⽉17⽇王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住院治疗。

在此期间王某共花费住院费和挂号费共计8156.93元、伙⾷补助费1200元。

王某诉称,其⾝体不适住院治疗,是由于在交涉⾰命烈⼠家属慰问事宜时,⽯某对其辱骂,导致⾎压升⾼、脑出⾎。

⽯某作为杜柳棵村委会的负责⼈,没有正当履⾏职责,村委会也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则辩称,王某的住院治疗与其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废者⽣活补助费等费⽤。

受害⼈对于损害的发⽣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的民事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作为⾰命烈⼠家属到杜柳棵村委会⽯某处询问当年的烈⼠家属慰问事宜,后出现⾝体不适,并住院治疗。

本案虽⽆直接证据证明王某的⾝体损害与⽯某的⾔⾏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位证⼈当庭陈述的相互印证的证⾔可以间接证明,王某与⽯某在交涉烈⼠家属慰问事宜过程中,双⽅曾发⽣⾔语冲突,并导致王某情绪激动。

经本院⾄王某就诊的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调查,情绪激动是诱发王某⾼⾎压,进⽽导致脑出⾎的诱因之⼀,即⽯某对于王某⾝体损害的发⽣具有⼀定⽐例的过错;北京通州区潞河医院住院病案显⽰王某具有⾼⾎压和脑出⾎的既往病史,⽽王某此次住院治疗时的诊断结论亦为⾼⾎压和脑出⾎,本院认为王某本⼈的⾝体状况也是造成此次损害的重要原因之⼀,故不应由⽯某承担本次损害的全部过错,本院认为⽯某应对本次损害承担10%的过错;⽯某作为杜柳棵村委会的主任,其与王某交涉⾰命烈⼠慰问事宜是为了处理杜柳棵村委会的公务,即⽯某的⾏为系执⾏公务的⾏为,故应当由杜柳棵村委会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杜柳棵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补助费共计⼈民币九百三⼗五元六⾓九分,⾃本判决⽣效之⽇起七⽇内执⾏清。

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岔河村村民委员会、柯贤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岔河村村民委员会、柯贤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岔河村村民委员会、柯贤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鄂03民终17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宇鹏袁昆徐恩田【审理法官】王宇鹏袁昆徐恩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岔河村村民委员会;柯贤茂;杨询;裴爱玲【当事人】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岔河村村民委员会柯贤茂杨询裴爱玲【当事人-个人】柯贤茂杨询裴爱玲【当事人-公司】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岔河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方朋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朋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朋【代理律所】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湾区花果街道办事处岔河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柯贤茂;杨询;裴爱玲【本院观点】涉案房产是岔河村与柯贤茂、杨询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柯贤茂、杨询已按约支付房款;在房产权证迟迟未能办理的情况下,岔河村张贴公告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则将实付房款退付到位,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遵照执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岔河村与柯贤茂、杨询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柯贤茂、杨询已按约支付房款;在房产权证迟迟未能办理的情况下,岔河村张贴公告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则将实付房款退付到位,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遵照执行。

上诉人称“上诉人将涉案房屋以每平方米1100元抵付建设方,由建设方的实际控制人对外进行出售,至于建设方以多少价格对外进行出售,上诉人没有参与,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但售房合同系上诉人与柯贤茂签订,涉案房屋价格也系双方协商,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韩军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军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军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7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志刚冯秋丽王菲【审理法官】贾志刚冯秋丽王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韩军;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韩军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韩军【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彭彰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孙丕旭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彭彰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孙丕旭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郎子君彭彰孙丕旭【代理律所】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韩军【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韩军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张家湾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但在案证据显示,韩军于2019年1月30日已经与张家湾镇政府签订了《预付款协议》,协议约定了涉及腾退韩军房屋的面积、拆除配合费预付款支付标准、金额及给付款项时间等内容,韩军亦领取了相应款项。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家湾镇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韩军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韩军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张某1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中心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1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中心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1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中心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77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京付辉于洪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1;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中心幼儿园【当事人】张某1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中心幼儿园【当事人-个人】张某1【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中心幼儿园【代理律师/律所】刘静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静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静【代理律所】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中心幼儿园【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项费用的确定。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9 01:15:09张某1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中心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771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

法定代理人:张某2(张某1之母)。

法定代理人:张某3(张某1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中心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丙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波,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道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家湾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张家湾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陈勇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勇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勇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4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胡林强【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胡林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勇;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陈勇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勇【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松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松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松【代理律所】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勇【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故本案张家湾镇政府具有对陈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故本案张家湾镇政府具有对陈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的相关案情,陈勇向张家湾镇政府申请公开涉案信息后,张家湾镇政府向其负责具体腾退工作的拆违办进行了核实,在收到拆违办的回复并经检索后,认为陈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据此作出被诉告知书,其行为并无不当。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与北京市施园养殖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与北京市施园养殖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与北京市施园养殖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28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南张慧张玉娜【审理法官】鲁南张慧张玉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韦秀臣;李夫侠;李守志;北京市施园养殖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韦秀臣李夫侠李守志北京市施园养殖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韦秀臣李夫侠李守志【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施园养殖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张松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李金潞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马彦鹏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松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李金潞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马彦鹏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松李金潞马彦鹏【代理律所】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被告】韦秀臣;李夫侠;李守志;北京市施园养殖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张家湾镇政府提交的第1组证据,第2组证据中的《委托拆迁合同》、交房情况说明、交房验收单,第3组证据,第4组证据具有真实性,但无法达到张家湾镇政府所述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建筑物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补充查明以下事实:施园养殖场内涉诉鱼塘及周边建筑物属张湾镇村、立禅庵、唐小庄、施园、宽街及南许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杨柳与北京京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柳与北京京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柳与北京京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41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巴晶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柳;北京京鑫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杨柳北京京鑫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柳【当事人-公司】北京京鑫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杨柳【被告】北京京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恢复原状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01:08:41杨柳与北京京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417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南街1号院1号楼22层20102。

法定代表人:徐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鑫置业)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22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杨柳,被上诉人京鑫置业的诉讼代理人刘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前榆顺达养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前榆顺达养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前榆顺达养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立足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依法保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法院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并及时履行,有效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大计,强力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忧纾困。

正文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前榆顺达养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1年,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北京市前榆顺达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榆顺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村委会将集体所有一栋建筑面积13000平米四层建筑物出租给前榆顺达公司,租期20年。

前榆顺达公司将涉案房屋转租给案外人,用于经营宾馆、健身房、美容院等。

2022年2月9日,村委会以“合同约定逾期三个月未足额交纳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为由,将前榆顺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前榆顺达公司支付占用费及违约金。

前榆顺达公司辩称涉案房屋经营宾馆、健身房、美容院等受疫情冲击大,资金紧张导致迟延支付租金;涉案房屋涉及到多家企业和经营者,若解除合同,将影响众多中小微企业切身利益。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为充分了解涉案房屋使用情况、前榆顺达公司经营状况,承办法官至现场进行调查勘验。

根据庭审及现场勘验情况,承办人有针对性地在现场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调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调解结束后,双方均表示理解对方,前榆顺达公司现场捐助5万元防疫物资款,感谢村委会在常态化防疫工作中辛苦付出。

【裁判结果】本案涉及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违约行为判断认定问题。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村委会已然享有合同解除权。

前榆顺达公司是否受到疫情因素的影响,能否对抗村委会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本案争议焦点。

经现场走访调查发现,案涉宾馆入住率极低、健身房大门紧闭、美容院生意惨淡,前榆顺达公司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纠纷也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前榆顺达公司确实遭遇严重经济困难。

北京众鑫昌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众鑫昌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众鑫昌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5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涛陈静韩勇【审理法官】王文涛陈静韩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北京众鑫昌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北京众鑫昌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北京众鑫昌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震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震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震峰王宇【代理律所】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北京众鑫昌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证明重复起诉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众鑫昌盛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认定2019年10月15日众鑫昌盛公司与漷县镇政府签订《腾退补偿协议》过程中,漷县镇政府认定众鑫昌盛公司2013年3月28日之后在养殖场建设的4733.91平方米建筑不属于经营面积违法;2.漷县镇政府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众鑫昌盛公司曾于2019年9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漷县镇政府认定众鑫昌盛公司4733.91平方米的建筑为违法建设的行政行为违法。

杨忠有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忠有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忠有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7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忠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杨忠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忠有【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贾思宇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思宇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思宇【代理律所】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忠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杨忠有作为李家峪村村民,有权向丰台区政府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问题,丰台区政府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开的职责。

本案中,杨忠有要求李家裕村村委会公开的其与该村委会签订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备案的信息文件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的事项即村务公开范围,故杨忠有请求判令丰台区政府继续履行责令李家峪村村委会向其公开相关村务信息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3年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关于婚姻自由,说法错误的是()。

A.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B.实行婚姻自由,意味着公民的婚姻问题不受法律约束C.结婚必须男女方完全自愿D.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2.()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B.申请强制执行C.申诉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基本方针的是()A.以宣传教育为主B.以避孕为主C.以经常性为主D.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4.()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泄露的保密措施A.信息B.密级资料C.电磁5.()以下关于低碳经济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B.保持低水平能源消耗C.2003年由美国率先提出D.建立清洁能源机构,发展清洁能源技术6.()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设。

A.先进性和纯洁性B.纯洁性C.先进性D.领导能力7.()《廉政准则》规定,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A.朋友B.同事C.党员领导干部D.亲戚8.()我国婚姻的基本法是()A.宪法C.义务教育法D.未成年人保护法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A.司法行政部门B.信访部门C.信访部门10.()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年,可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

A.5B.4C.3D.611.()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在()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A.15 天B.20 天C.30 天D.45 天12.()目前,团支部设置的基本形式为()。

2023年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马营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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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马营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具有_____性质。

A.法律B.法律效力C.强制执行D.民事合同2.()学校培养学生抗逆力以缓解环境中危机因素的基本步骤不包括()。

A.教授生活技能B.建立清晰、稳定的边界C.提供关怀与支持D.促进亲社会联结3.()坚持把严格执行和维护()特别是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政治纪律教育,严肃查处违()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纪律。

A.思想纪律政治纪律B.党的纪律政治纪律C.政治纪律党的纪律D.组织纪律政治纪律4.()下列各组词语中,没有错别字的一组是()。

A.殒落呕心沥血狼藉同仇敌忾B.谰言欲盖弥彰售罄置若罔闻C.演绎剑拔弩张毗邻真知卓见D.吊销绵里藏针松驰苦心孤诣5.()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必须把()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A.深化改革、人民B.深化改革、宪法C.党的领导、宪法D.党的领导、人民6.()易制毒化学品中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下列几种化学品,购买前需申请购买许可证是?()A.乙醚B.醋酸酐C.胡椒醛;D.硫酸7.()美沙酮维持治疗不具有以下哪项功能?A.减少毒品的使用.萎缩毒品市场;B.美沙酮维持治疗是一种戒毒方法C.减少因毒品使用造成的社危害;D.减少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尤其是艾滋病,丙型肝炎等传染病传播可能8.()《团章》总则中规定:共青团要坚持把()作为团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吸引和凝聚青年。

A.竭诚服务青年B.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C.加强对青年的有效覆盖D.加强基层组织建设9.()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着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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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民委员会与柳秉政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

法定代表人柳振雪,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春雷,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志勇,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秉政,男,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179号。

委托代理人康战钢,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营村委会)诉被告柳秉政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柳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柳振雪和委托代理人蔡春雷、郝志勇,被告柳秉政和委托代理人康战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营村委会诉称:2007年4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我村委会原下属集体企业北京恒通制药厂(以下简称恒通制药厂)的改制有效。

柳秉政作为恒通制药厂的股东未向我村委会支付相应股权对价应另行解决。

根据1999年11月18日恒通制药厂改制时北京市廉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和1999年12月15日我方与恒通制药厂签订的《关于改制股份制(合作)企业协议书》, 恒通制药厂企业净资产442.61万元,其中354.09万元净资产卖给柳秉政。

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经管站)查账核实认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系柳秉政一人牵头购买上述股份,并确认柳秉政欠我方计3 216 883元。

但是至今我方没有收到任何款项。

因柳秉政未向我方支付1999年12月恒通制药厂改制时应支付的股权对价,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柳秉政立即给付我方购买股份尚未支付的欠款3 540 8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1999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本案诉讼费由柳秉政承担。

柳秉政辩称:柳营村委会没有我欠款的依据。

恒通制药厂中有镇政府奖励我的20%股份,不存在我欠3 216 883元的事实。

1999年12月我与柳营村委会签订了改制合同。

2001年12月8日村委会党支部与恒通制药厂的5名股东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规定我欠柳营村委会1999年12月股权改制款234万元。

我认可的数字是和柳营村委会1999年12月所签订的股金占用资金偿还合同上确认的数字。

关于改制后的股份比例是柳营村委会占20%,职工个人占80%,其中镇政府奖励给我20%,这样我欠柳营村委会的股权款应该是234万元。

根据该股金占用分期偿还合同的约定,由恒通制药厂总股本中属于我个人的部分直接转让给柳营村委会,抵偿我欠柳营村委会在恒通药厂转制时的股权款。

抵偿后的柳营村委会在恒通制药厂的股份加上原有的7%,共计40%,因此柳营村委会这次诉讼根本不存在事实。

柳营村委会诉我欠款的数额无任何依据。

所列数据是以经管站和信用社等其他单位的数字为依据,所列利息数额也是自己凭空想象的,无任何依据。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柳营村委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恒通制药厂,法定代表人柳秉政,注册资金149.94万元。

1999年11月18日,恒通制药厂为重组转制委托北京市廉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京廉评报字(1999)第256号《“北京市恒通制药厂”重组转制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该企业评估前总资产的帐面价值为590.25万元,评估值为532.66万元,比帐面值减少57.59万元。

负债帐面值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为90.05万元,评估值为90.05万元。

净资产帐面值为500.2万元,评估值为442.61万元,比帐面值减少57.59万元。

1999年12月6日,北京市通州区牛堡屯镇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向柳营村委会作出(1999)13号“关于北京市恒通制药厂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同意柳营村委会提交的《关于北京市恒通制药厂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请示》,改制后股份制药厂的股份大体是:村集体股占20%,职工个人股占80%。

望接此批复后抓紧时间办理改制手续。

1999年12月15日,恒通制药厂与柳营村委会签订《关于改制为股份制(合作)企业协议书》,双方就恒通制药厂的改制问题达成以下约定:通过清产核资和评估验证,恒通制药厂净资产为442.61万元。

经柳营村委会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将恒通制药厂现有资金的20%(88.52万元)作为本村委员持有股,其余354.09万元以净资产一次性拍卖给柳秉政等13人所有。

该企业债权债务问题已经清理完毕,企业现有负债总额90.05万元,由恒通制药厂负责清偿,此协议签定前无任何以物权设置的担保,如今后再出现债权债务问题由恒通制药厂负责承担。

关于人员安置,改制后恒通制药厂负责安置现有全部在职职工。

根据国家、市县的现行政策及今后出现的有关政策对在职、退休职工负责参加失业、养老、医疗等保险。

协议签订后柳营村委会向工商局申请恒通制药厂的改制变更登记。

恒通制药厂改制后在工商局登记的股权情况为:恒通制药厂现有资金88.52万元作为柳营村委会的出资,持有股比例为20%;其余股权比例为:柳秉政购净资产216.94万元、占出资额49%,朱登荣购净资产53.11万元、占出资额12%,张学伍购净资产22.13万元、占出资额5%,徐连庆购净资产22.13万元、占出资额5%,李杰、毕玉霞、柳淑贵、王长春、蔡淑珍、温玉祥、温永忠、温玉发、温永贵分别购净资产4.42万元、各占出资额1%。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后双方因改制购买股份、经营占用资金等问题发生纠纷,由经管站进行调解,2004年10月26日,经管站出具一份报告,对恒通制药厂成立后经历的几个阶段及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说明,该报告称:在恒通制药厂转制时,1999年11月19日,农工商公司作出决定给予柳秉政20%净资产收益权的奖励,即442.61万元×20%=88.52万元。

转制后净资产442.61万元×20%,即88.52万元为村集体股,442.61万元×80%,即354.09万元为个人股。

其中柳秉政占49%,计216.94万元(包括奖励88.52万元在内)。

柳秉政与柳营村委会、恒通制药厂之间还存在资金借用关系,截止2004年5月底柳秉政欠柳营村委会3 216 883元。

柳秉政认为其与柳营村委会还签订过其他协议,将柳秉政在恒通制药厂的股份直接转让给柳营村委会,以抵偿柳秉政在恒通制药厂转制时欠柳营村委会的股权款。

柳秉政提交了2001年12月8日柳营村委会、村委会党支部与包括柳秉政在内的恒通制药厂的5名股东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该合同约定:同意将柳秉政购买恒通制药厂所欠177万作为柳营村集体投资重新入股恒通制药厂,占公司总股本12%。

这样柳营村集体在恒通制药厂所占总股本是原始股20%+现在股12%+8%=40%,总资金是177.04万元, 柳秉政占总股本的52%,总资金230.16万元。

由温永贵、温永忠、李杰、温玉发各自出资现金2万元买断恒通制药厂集体各 2%的股权,上述四人在恒通制药厂各占2%股权,每股资金为8.84万元,温玉发已逝,该股权由其妻崔殿荣继承。

工商注册资金442.61万元不变,股权应变更为村集体占 40%,柳秉政占52%,温永贵、温永忠、李杰、崔殿荣各占2%。

恒通制药厂法人和董事长应由大股东柳秉政担任,其他为董事会、股东会成员。

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也未在工商部门备案。

柳秉政还提交了1999年12月1日其与柳营村委会签订的《占用资金分期偿还合同》,约定柳秉政占用柳营村委会资金总额为234万元(后又改为219.901万-50万=169.901万元,数字上面加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盖了柳秉政个人印章,但未加盖柳营村委会公章),合同还约定了分期偿还的时间和方式。

柳秉政认为该占用的资金就是其购买股份的款项,共234万元。

柳营村委会不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认为当时柳秉政是村书记,该合同是他一手制作的,而且合同的数字不真实且几经修改,村委会根本不确认。

另查明,就柳营村委会请求法院认定恒通制药厂改制无效一案,高级法院作出(2007)高民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作出的(2006)二中民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2006)二中民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对于柳秉政未支付恒通制药厂股权对价款一节,柳营村委会可另行解决。

上述事实,有恒通制药厂的工商登记材料、《“北京市恒通制药厂”重组转制资产评估报告》、《关于改制为股份制(合作)企业协议书》、《关于北京市恒通制药厂改为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的批复》、经管站出具的报告、《合同协议书》、《占用资金分期偿还合同》、高级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恒通制药厂原为柳营村委会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柳营村委会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和收益权。

后恒通制药厂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其财产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变化,柳营村委会只占20%的财产份额,柳秉政等13个个人占80%的份额。

上述改制行为经高级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为有效行为,同时本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柳秉政等13人无偿占有恒通制药厂的股份、未向柳营村委会支付相应对价等问题,应另行解决。

现柳营村委会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柳秉政支付购买股份的欠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柳秉政承认其购买股份后未向柳营村委会支付过对价款,但认为欠款数额不对。

因柳秉政提供的两份合同柳营村委会不认可,也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特别是《占用资金分期偿还合同》,对所占用资金的性质、数额均约定不明确,故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不能依此确定柳秉政应支付的款项。

根据1999年12月15日恒通制药厂与柳营村委会签订的《关于改制为股份制(合作)企业协议书》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恒通制药厂改制时柳秉政购买净资产的49%,为216.94万元,其他12人购买净资产的31%为138.05万元。

柳秉政应按该记载的数额向柳营村委会偿还欠款216.94万元。

柳营村委会认为实际是柳秉政1人牵头购买的80%股份,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改制时其他12人均占有恒通制药厂的股份,应各自对所享有的股权支付相应对价。

故柳营村委会要求柳秉政支付其他12人购买股份的款项138.0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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